税收概述详细整理文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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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公共(政治)权利,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的、无偿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2)国家征税是凭借公共(政治)权利;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及固定性的特点。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0%以上。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
一方面,经济是税收的来源;另一方面,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
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
2.无偿性。
是指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
3.固定性。
是指国家按照法律预先规定了同意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瞌睡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其标准已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二是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5种按征收对象分类:
流转税类流转税是以
流转额为课
税对象的一
类税。
流转
税是我国税
收结构中的
主体税类
包括:增值
税、消费
税、营业税
和关税等
特点:1.以商品交换为前提,与商品生产和商品
流通关系密切,课征面广泛;
2.以商品流转额(商品交换的金额)和非
商品流转额(各种劳动收入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普遍实行比例税率,个别实行定额税
率;
4.计算税额简便,减轻税负重担。
所得税类所得税亦称
收益税,是
指各种所得
额为
课税对象的
一类税
包括:企业
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
等
特点:1.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和
收益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2.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
收入,属于直接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
3.所得课税容易受经济波动、企业管理水
平等因素影响,不易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4.所得课税征管工作复杂,很容易出现偷
逃税对象。
财产税类财产税是指
以纳税人所
拥有或支配
的财产
为课税对象
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
税制中
房产税属
于财产税
主要功能:1.调节财产所有人的收入,缩小贫富
差距
2.增加财政收入
行为税类行为税是指
以纳税人的
某些特定行
为
为课税对象
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
制度中的
城市维护
建设税、印
花税、车窗
税等
主要功能:1.贯彻“寓禁于征”的政策,对某些
特定行为加以限制;
2.增加财政收入
资源税类资源税是指
以纳税人
的某些特定
行为为课税
对象的一类
税
我国现行
税制中的
资源税、土
地增值税
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
等
主要功能: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促使企业
平等竞争
3.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浪费的现象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工商税类、关税类。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工商税类工商税收由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管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
工业、商业和服务业
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
人的各种税的总称,
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
体部分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
宰税、筵席税等
备注:工商税收范围
较广,涉及社会
在生产的各个环节
和各个领域,占税收
总额的比重超过90%
以上。
工商类不包括
由海关部门征收的
关税、船舶吨税
关税类关税类的税收有海关
负责征收管理。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
物、物品征收的税收
总称
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也包括
由海关代征的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
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
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
部化解中央政府所有
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过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备注:这类税一
般收入较大,征
收范围广泛
地方税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
征收和管理使用
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不含铁道
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
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
席税等
备注:这类税收
一般收入稳定,
并与地方经济利
益密切相关
中
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
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
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共同拥有的,按
照一定比例分成的一
类税收。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中央75%、
地方25%)和资源税
(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
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
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
(中央与地方个50%)等。
备注:这类税直
接涉及到中央与
地方的共同利
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
实行分税制财政
体制的基础。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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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
从价税是从量税的对称,是
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
为计税依据,按照预
先确定的征收比例计
征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
关税和各种所得税
备注:从价税实行
比例税率和累进
税率,税收负担比
较合理
从量税是从价税的对称,是
以课税对象的重量、
件数、容积、面积等
为标准,按预先确定
的单位税额计征的一
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中的煤炭
和其他非金属原矿等、车船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种
的啤酒、黄酒等
备注:从量税实现
定额税率,具有计
算简便等优点
复合税是增税时同时使用从
量、从价两种税率,
以两种税率计算的税
额之和作为课税对象
的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
白酒等
复合税有益于广
辟税源,能够充分
而又弹性的满足
国家财政需要;
便于发挥各个税
种特定的经济调
节作用,可以全面
体现国家政策;
征收范围较广阔,
有利于实现公平
税负目标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首先,税法的立法主题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来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等构成。
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
从狭义上来讲,谁法制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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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贼在的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1)税法的规制功能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①规范功能、②约束功能、③强制功能、④确认功能和⑤保护功能
①税法的规范功能。
包括:税法的1.指引功能、2.税法的评价功能和3.税法的预测功能
1.税法的指引功能:是指税法对其所规范的主题行为予以指明和导向的功能。
2.税法的评价功能:是指税法作为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行为人税收行为 是否合法的功能。
3.税法的预测功能:是指按照税法行为标准,人们可以预先考虑其应如何进行税法行为以及此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进而做出相应的安排。
②③税法的约束功能、强制功能。
税法的1.普遍约束功能和2.强制功能。
1.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是指是指税法规范对发生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税收行为具有普遍控制效力的功能。
2.税法的强制功能是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功能,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④⑤税收的确认功能、保护功能。
1.税法的确认功能,是指税法具有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税收关系的职能。
2.税法的保护功能是指税法保护已建立总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并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权力的职能
(2)税法的社会功能
税收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①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 ②社会公共功能。
①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
税收是历代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税法保障税收的实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和经济利益、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
②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
税法本质的社会性,正是通过发挥的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体现出来的。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的主题内容;
(2)税收反应经济利益关系,税法则反映权力与义务关系;
(3)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
法,具体规定各税种
的征收对象、征收范
围、税目、税率、纳
税地点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
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
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
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
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
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说法、国外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者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多变或者多变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跳跃和国际惯例等
国外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法律是狭义的说法,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税收行政法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
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税收主观
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
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
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
的税收地方规章。
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和海关总署。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
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
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
行,不得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税收规范性
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机)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义务,在本辖区内对争奈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凡夫使用的文件。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国家税务局办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违反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大量税款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又叫征税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形式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2.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享有纳税人权利、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题,也称“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
例: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的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例: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之为法人。
纳税实务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有:代扣(收、付)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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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对象,亦称纳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
4.税目,是纳税对象的具体化,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
5.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或关系,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①比例税率、②定额税率、③累进税率等。
①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如增值税税率等。
②定额税率,是指按纳税对象的一定剂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
定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如资源税中的煤炭和其他非金属原矿、啤酒、黄酒等的消费税。
③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登记递增的税率。
即把纳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祷告分别规定逐级递增规律。
优点:这种收回率制度既可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便于充分发挥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的作用,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
累进税率按结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
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
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
税率征收。
备注:全额累进税
率虽然
计算简便,但税负
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
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得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使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的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如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
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如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亦称“课税依据”、“课税基数”,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情况。
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除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质有关联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般采用从量计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把不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或财产按统一的货币单位确定计税依据,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和简化征收手续。
从价计征是指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
币
单位计算纳税人应交纳的税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
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
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是指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
单位
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
依据;
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
据;
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复合计征是指同时按照从量、从价两种
计税
依据计算纳税人应交纳的税
额,以两种计税依据计算的税
额之和作为课税对象的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7.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
有的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资源税。
有的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限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
9.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的具体地点。
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是减税和免税的合称,是指对某些纳税人或特定纳税对象、应税行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除税法另有的规定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的性质,期满后要恢复征税。
减免税的形式一般有: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打一定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而减轻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
免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计税对象免予征税。
(2)起征点,是指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3)免征额,是指在计税依据总额中被免予征税的这部分数额。
11.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违反说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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