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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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股指期货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第21年第 8 00 期 ( 第 36 ) 总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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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10— 0321) — 06 0 文章 09 64(000 08— 2 8
股指 期 货 的风 险及风 险控 制
动, 因此 在这种情 况下 , 中小 投资者 要承担更 大的风险 。
进的操作 , 后作卖出操作获取差价利润; 反之, 价格看跌 是可 以先做卖 出操作 , 买入操 作获取 差价利 润 。 后作 即可
以进行双 向交 易 。 即使 市场 处于 熊市时 , 只要分 段准确交 易者 同样 可以从 中获利 。 这样 , 货投 资的盈 亏完全取决 期 于交 易者 主观判断 的准确性 , 与价格是 涨跌无关 。 而 正是
2 . 的信 用风险 。信 用风 险又称违 约风险 , 指交 特定 是
易一 方违约 ,或无 法完全 依照 约定 条款履 约而使另一方
因为股指期货 既可做 多也 可做 空的机 制使得 交易 可从原
遭受 经济损失 的风 险 。由于股 指期 货交易 多采用保证 金
来买进之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 资模式, 使交易机会增多。 投资者可以这种机制在两个市 场间进行风险对冲, 从而规避达到规避或减少市场风险
朱 琦
20 3 ) 0 2 4 ( 上海师范大学 , 上海 【 摘

要】 股指期货具有 专业性 强、 险程度 高等特点。如投 资者在缺乏金 融知 识和操作技巧 情况下贸然参与交易, 风
/: 性 和 联 动 性 等 特 点 , 期 货 市 场 的稳 定 构 成 t- : , k 对

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投资者路径

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投资者路径
约 的 双 方 在 未 来 某 一 时 间进 行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割 或 现 金 差 额 结 算 。 衍 生 品 合 约 在 内容 构 成 上 就
是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组 合 , 衍 生 品 的 交 易 会 带 来 和 增 加 相 应 的法 律 问 题 。 股 指 期 货 实 质 上 就 是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交 易 ,如 果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存 在 法 律 瑕 疵 , 比 如 合 约 规 定 模 糊 、合 约 解 释 不 当 、 合 约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等 都 可 能 给 交 易 者 以及 合 约 制 定 者 本 身 带 来 法 律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不 仅 是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 还 涉 及 证 券 法 、 期 货 法 、 合 同 法 等 许 多 法 律 法律风 险:生成原 因与识别特征
尽 管 法 律 风 险 并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术 语 , 到 目前 为 止 也 没 有 一 个 被 普 遍 认 可 的 权 威 性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3 0
基金项 目: 中央高校基 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 资助 项 目 “ 场外衍生品监 管变革与立法启示” ( 编号: 2 0 1 2 1 0 6 0 1 0 2 0 7 )
作为 2 0 世纪 8 0 年 代金 融创 新浪 潮 的重要 成就 , 股 指 期货 在促进 资本 市场 繁荣 发展 的 同时 ,
其 所 具 有 的 高 风 险 性 也 威 胁 着 资 本 市 场 的 安 全 与 稳 定 。 在 股 指 期 货 的 各 种 风 险 中 , 法 律 风 险 是 引 发损 失最 为 严重 的一类 。根据 1 9 9 4 年 国 际证监 会 组织 ( I O S C O ) 及 巴塞 尔 委 员 会 ( B a s e l

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

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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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时 ,则 要求交易者必须及时补足 ,以 做 到 “ 日无负债结算” 每 。
股 期 投 的 指 货 资 风险 及其防 范
■ 陈幼红 ( 江商业职 业技 术学院 杭 州 3 ( 5 浙 I 1) 3) 0
从 而增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同时股指期
货 合约交易本身 的流动性强 ,所以引入股
指 期货交 易能够 有效地增 加市场流动 性 ,
提高市场有效性。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与股 票 投 资 的
异 同
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 场在很 多方面 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前应认真 比较两者的异同。相 同之 处在于二者都要在交易所内交易,并且股 指期货与股票指数的走势趋同。而二者 的
乘数 。 交易单位或乘 数的大小 因指数而异。
“ + ”交易那样 当天买进必须最早在第二 T1
天卖 出。
有 ,除非该股 票被监管部 门或交易所责令
退市 。但股指期货都有 固定 的到期 日,到
标准普尔 5 0指数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数 0 和价值线指 数的乘数都是 5 0美元,香港 0
种投资组合价格的数字 ,因此它不能像商 品期货交易那样 以标的商品进行交割 ,而
必须 以现金代替。 它具有一些 重要 的特征 , 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 : 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双向交易是指 投资者既可 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
的开端 ,也可 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
风险 防 范
易时只需缴纳 少量 的保证金 ,就能 完成数
倍乃至数 十倍 的合约交易。以少量 资金就
也可以卖出合约建立仓位 ( 即为 “ 空 。 做 )

当前中国关于股指期货的八大争议

当前中国关于股指期货的八大争议

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股指期货功能发挥取决于股市 参与者的结构, 关键在于努力寻求和保持三者之间的最 佳平衡 , 防止过度投机。投机和过度投机的功能有天壤 之别。如何区分和防范过度投机, 至今仍是一个争论不 休的问题。
二、 股指期 货与股价波动——价 格稳定效应
争论之二: 股指期货的引入是否会增加股票现货市 场的价格波动, 争论的焦点是价格稳定效应。一种观点 认为: 股指期货具有助涨助跌效应, 加剧股价波动, 并提 出了“ 不稳定假说”具体又可分为:流动性假说” 民 , “ 和“
大陆了, 推出股指期货势在必行。 93 1 年我国曾经推出 9 过股指期货, 只是后来关闭了。也许是“ 一朝被蛇咬, 十 年怕草绳” 时至今E , l 我们依然没有走出股指期货的种 种认识误区。美国著名期货专家利奥 ・ 梅拉梅德 (e. Lo M l e) e m d 曾经说过:对很多人, a “ 期货交易是福音; 对很 多人, 期货交易是祸根; 对大多数人, 期货交易是个谜。 ” 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许多金融衍生品对我们来说还是
维普资前 中国关 于股指期货 的八 大争议
。 伍 志 文
自 18 年股指期货产生以来,股指期货发展很 92
快。放眼全球, 凡有股市的国家基本上都推出了股指期 货, 亚太地区重要股市尚未推出股指期货的也只剩中国
观点则认为: 股指期货不是赌博, 具有多种功能, 能给社 会带来经济效益。 r c ( 7 ) F ni 1 2针对有人将期货视为赌 a s9 博的论调提出了反驳。认为赌博是人为创造出的风险, 其收益与损失乃是在一场场运气或不确定事件的游戏 中取得, 而期货市场的风险并非人为创造的, 然的 是自
个成熟股市套期保值者众多, 套期保值功能成为其最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构成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给市场微观主体、宏观主体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不但具有一般性风险,还具有特殊性风险。

(一)股指期货的一般性风险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具有金融创新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具体表现,即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应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

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也就是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也就是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4年主持完成的“普罗米歇尔报告”的研究,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可以分为企业特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大致可分为以下七类:一是设计风险,主要与金融创新主体有关,是指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有流产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三是信用风险,又称履约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品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五是操作风险,又称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六是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标准,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七是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声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且这种资产的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启动。

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1、股指期货的定义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

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

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

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

[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2)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2)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2)二、股指期货业务发展概况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中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把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并且还有投机和套利的功能。

目前,世界金融期货产品交易已占全部期货交易的80%,其中股指期货是发展历史最短、最快的金融衍生产品。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交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首开股指期货之先河;同年4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1984年伦敦LIFFE推出金融时报100种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在亚洲也发展迅速,如1988年日经指数期货、1997年新加坡摩根台湾指数期货和1998年台湾本土的指数期货。

而我国从1993年开办期货市场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发展,出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定控制风险的经验。

总的来说,我国的期货市场已趋于规范化,现有期货品种的正常交易也为引入股指期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这几年的股价波幅、波频两个技术指标来看,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对回避风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

同时,我国的期货市场从研究到试点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已经进入规范运作的新阶段,为上市股指期货和期权提供了市场条件。

三、股指期货中蕴含的风险股指期货也同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一样,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辉煌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宣布破产,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达到了新一轮的高潮。

全球最大债券基金经理格罗斯指出,雷曼兄弟的破产将引发金融海啸。

截至10月24日,全球主要股指较2007年形成的高点都有较大辐度下挫,其中,上证综指跌幅为71.86%,香港恒生指数跌掉63.84%,日经指数累计下跌60.62%,法国巴黎CAC指数跌幅为48.22%,德国法兰克福DAX指数下跌46.92%,英国富时100指数下挫42.3%,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跌幅也达到40.5%。

我国股指期货风险存在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我国股指期货风险存在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从 而发 生 了 基 差 风 险 。
指 由 于期 货 市 场 上 买 卖 双 方 数 量 众 多 , 且期 货 市 场 具 有 很 好 的 流 动 而
性 , 要 有 信 息 能 够影 响 到 交 易 双 方 对 价 格 走 势 的 预期 , 会 反 映 到 只 就
期 货 市 场 上 来 , 于期 货 市 场 买 卖 的 数 额 巨 大 , 接 影 响 到 了现 货 市 由 直 场 的价 格 , 现 货 市场 价 格 的形 成 有 指 导 作 用 , 指 期 货 的 价 格 具 有 对 股
真 实 性 、 威 性 、 期 性 的 特 点 。 期 保 值 功 能 的实 现 同 时利 用 了期 货 权 预 套
市场和 现货市场 , 即通 过 对 冲 来 转 移 风 险 , 是 利 用 现 货 市 场 的 盈 利 就 ( 损 ) 补 ( 抵 ) 货 市 场 上 出现 的 亏 损 ( 利 )达 到 盈 亏 相 抵 、 亏 弥 冲 期 赢 , 锁 定 目标 利 润 的 目的 。
2 标 的 物 J 险 。由 于股 票 指 数在 设 立 的 时 候所 具 有 的权 重 和综 合 、 x l 性 , 得 通 过 股 票 指 数期 货 市 场 同股 票 现 货 市 场作 套 期 保 值 达 到 完 全 使 锁 定风 险是 不 可 能 实 现 的 目标 。 要 想 完 全 锁 定 风 险 . 需 在 设 计 中策研究
山 西 广播 电视 大 学 财 经 学 院 张 建 江
【 要】 摘 股指期货的 出现使 得 中国股市有 了作空的机制 , 由此产生的风险防范尤为重要。文章就股指期货风 险的具体表现
及 其 存 在 的原 因进 行 了 分析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中的 各 个 主 体 的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了应 对 股 指 期 货 风 险 的 对 策 . 当前 股 指 期 从 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4月18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期货市场的风险及其防范

期货市场的风险及其防范

期货市场的风险及其防范来源:汇鑫期货我们在进入期货市场进行期货交易时,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在期货交易各个操作环节上的风险点,以提高自身素质,规范交易行为,把风险降到最小限度。

根据风险的不同影响作用,可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根据风险的可控性,可分为可控风险与不可控风险;根据风险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管理风险,交易所管理风险,期货经纪公司服务风险和客户交易风险。

1.大户操纵期货市场虽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但仍难免受一些势力雄厚的大户的操纵和控制,造成投机性的价格起伏。

美国白银大王享特兄弟在1980年初炒白银不幸失手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1979年初,亨特兄弟以每盎司6一7美元的价格开始在纽约和芝加哥交易所大量购买白银。

年底,已控制纽约商品交易所53%的存银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69%的存银,拥有 1.2亿盎司的现货和0.5亿盎司的期货。

在他们的控制下,白银价格不断上升。

1980年1月17日白银价格涨至每盎司48.7美元,半年时间上涨了四倍。

在黄金市场的刺激下,白银价格在1月21日达到50.35美元的历史最高峰,比一年前上涨八倍多。

这种疯狂投机活动,造成白银的市场供求状况与生产和消费实际脱节,市场价格严重地偏离其价值,最终必然会猛跌下来。

此时,美国政府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紧缩银根,利率大幅上调,期货投机者纷纷退场,致使银价暴跌。

到3月底,跌至每盎司10.8美元,使白银市场几乎陷入崩溃的境地。

亨特兄弟在这场投机风潮中损失达数亿美元。

2.投机心理投机者加入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利用期货价格的上下波动来获利。

因此,何时买进卖出,主要取决于他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即价格预期,他预期价格将上涨时买进,预期价格将下跌时卖出,预期价格将盘整时则观望。

投机者的价格预期不仅受期货价格变动的各种信息的影响(基本因素分析),而且还受他们对当前和历史的价格走势判断的影响(技术分析)。

因此,在利好因素的刺激下,人们预期价格将上涨而纷纷购进,从而推动价格上涨;而价格上涨的趋势信息又进一步加强了人们的价格上涨预期,人们进一步购进,从而推动价格进一步的上涨。

对我国开展股指期货的风险浅析

对我国开展股指期货的风险浅析
对 风 险进 行联 合控制 和管理 。
第一 ,套期保 值者 面临 的风险 。套 期保 值者参 与股 指 期 货交易 的 目的是希望 通过股 指期货 进行 套期保值 以规 避
风险 。但 是如果 投资者 对股指 期货 的风 险意识不强 ,对 期
货 市场缺 乏足够 的 了解 ,套期 保值 就有可 能失败 ,使得 套 期保值者 面临着 不确定 的风 险 。 参 考文献 :
约定 在将来 一定 日期 、按 照事先 确定 的价格交 割某一 股票
果 套利者 对期 货 价 格 估计 正 确 的话 ,套 利 几 乎 是 无 风 险 的。但是 如果估计 错误 ,套利 就存在着 风险 了 。 第三 ,投机者 面 临的风 险。 由于股 指期 货 的高 杠杆作 用 ,使得 投机 者 面临 的风 险 在此 作 用 下 被 扩 大 了好几 十
倍 ,会给 投机者 带来很 大 的风 险 。
指 数的成 分股票而 达成 的契 约 。股 指 期货 诞 生 于 2 0世 纪 8 0年代 的美 国 ,在 当时 被 誉 为 “ 票 交 易 中 的 一 场 革 股 命” 。此 后 ,在世 界各 国快速 发展 。
23 市 场监 管方面 的风 险 . 股指 期货是 一种 高风险投 资 的工具 ,无 论是里 面 的管 理 者还是 投资 者 ,都需 要具备 一定 的专业 知识 。一 旦监 管 部 门的宏 观决策失 误 ,就会对 股指期货 市场 产生重 大的影 响。所 以在市场监 管方 面 ,我 们应 当在对股 指期货 市场 充 分 了解 的情况下 作 出决 策 。
在金融 市场上 ,股指 期货具 有价格 发现 、风险规 避 和
转 移 、资产 配置三 大功 能 。第一 ,价格 发现 :股 指期 货 市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所面临风险的防范措施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所面临风险的防范措施

市值的大约 8 %。与 此类 似 ,英 国最著名 的金融 时报 0 10 0 种指数 的成份股 代表 了伦敦股 票市场市值 的大约
7 % 。 目前 ,我 国 的 股 票 指 数 存 在 明显 的 不 合 理 .不 0
能被直 接 采用 为股 指期 货 的标 的物 第 一 ,现有 上
海 、深 圳 两 个 市 场 的 综 合 指 数 虽 然 为 市 场 所 认 同 ,但
16 2 ) 0 3 1
期 保 值 效 率 和 较 低 的 套 期 保 值 成 本 ,具 有 较 好 行业 代 表 性 ,不 包 含 亏 损 股 ,不 易 被 操 纵 ,采 用 流通 股 作 为
融创新产品。股 指期 货是专 门为市场投 资者规避股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而 设 计 的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的 一 种 ,其 本 身 又 是 一 柄 “ 刃 剑 ” 双 :一 方 面 ,股 指 期 货 套 期保 值 、价 格 发 现 等 功 能使 其 具 有 规 避 股 票 市 场 风
二 、相 关 建 议
建议 将 目前 由总行行使 的各种货 币政策工具和手
段 ,分层 次 、分 阶 段 地 向各 级 分 支 机 构 下 放 ,赋 予 基 层 央 行更 多 的 调 控 措 施 ,特 别 是 要 能够 有 效 调 控 地 方
性 金融机 构的信 贷增长 ,进一步疏通货 币政 策传导渠
作 为 中 央 银 行 ,为 了使 均 衡 的 博 弈 向 靠 拢 ,应 采取 以 下几 点 策 略 :

行 对 货 币政 策 的稳 定 预 期 。
( )不断丰 富货币政策操控手段 二 目前 ,中央银行 主要 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和利 率等工具 ,调控货 币供应及信贷增长 ,但政策 效果 不

我国股指期货的制度设计与风险管理

我国股指期货的制度设计与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的设计中, 中金所进行了“ 熔断制度” 结算会 与“ 员联合担保机制” 等创新。中国的“ 熔断制度” 同美国的制度不同, 是 “ 熔而不断” 。当价格触及到“ 熔断板” (即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之 后的连续十分钟内, 该合约买卖申报价格不得超过“ 熔断价格”但还 , 可以继续撮合成交。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 当现货市场涨了或跌了一 定幅度后,如涨跌在6%的时候市场多空双方出现了一定的分歧, “ 熔 断制度” 则提供了流动性, 可以让多空双方能在一段交易时间内有机 会做出选择: 盈利方可以获利了结; 而亏损方, 也可以有时间平仓出
中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的亏损最大 。
段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首先, 合约标的选择较为合理。 征求意见稿》 中金所锁定了 在《 中, 合约标的为沪深300 指数。该指数发布以来, 与上证综指的相关性在 97%以上, 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且不容易受到市场的短期影响。例 如, 中行上市当天上涨了22.7% , 但沪深 300 指数却小跌了 18 点, 并 无过度震荡, 因而该指数是较适合作为股指期货标的。而且作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共同推出指数, 具备公正公平的基 础, 其计算公式简洁明了, 可以保证指数的透明度。因此, 这一股指比 新加坡交易所所采用的新华富时A50 指数, 更加具有代表性且不易被
我国的股指斯货面世日 益临近, 从前不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 布的沪深 300 指数期货合约、 交易细则、 结算细则以及风险控制管理 办法四项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来看, 我国股指期货在制度设计上突出
了标的指数抗操纵能力强 、 合约面值设计适 中以及创新的风险控制手
是否合理,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与经验。如果政 策不合理、 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发布缺乏透明度等, 都可能在不同 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 造成不可预期 的损失, 进而引发风险。 还有一种是市场效率的风险。 低效的市场往往 伴随着过度投机、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问题。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的杠 杆效应, 股票指数的轻微变动就会导致期货帐户资金的巨幅波动。在 期货投机中, 往往一家机构出现危机, 则很容易引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诱发严重的金融危机。有资料表明, 1987 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 在 全球各大机构投资者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中亏损达 164 亿美元。 其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股指期 货 交易风 险的构成
生的风险; 三是信用风险, 又称履 约风险 , 是指金融
衍 生 品交易 中的一方 不按 合 同条 款履 约 而导 致 的风 险; 四是 流动性 风 险 , 是指 金融衍 生 品 的持 有 者在 市 场 上找 不到适 当的 对 手 , 只能 以低 于市 场 价 格 的价
由于标 的物 自身 的特点 和合 约设 计过 程 中的特
殊性 , 股指 期货 还具有 如下 特定 的风 险 :
收稿 日期 :0 8— 2— 8 2 0 0 2 作者 简介 : 朱坤林( 9 0一) 男, 18 , 河南夏 邑人 , 博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国际金融。

8 ・ 4
流产 的可 能性 ; 二是金 融创 新实施 过 程 中的风 险 , 也 就 是 由于实施 过 程 中各 种 不确 定 性 的存 在 , 实 施 使 受 Ni 碍 或实施 效 果严重偏 离预期 的可能性 。 l
七是声誉风险, 是指 由于操作失误 , 不按时履约, 违
反 相关 法律 、 规 给 组织 创 新 工 具 交 易 的机 构 或 交 法 易 中 的一 方 的声 誉带 来 的不 良影 响 。在 现代 市场 经 济 条件 下 , 声誉 是重 要 的无 形资产 , 且 这种 资产 的 并 无 形损 失 , 经过 一段 时 间后 便会转 化 为有形 损失 。 其中, 市场 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动性 风险 、 流 操作 风 险和法律 风 险 , 基本 上都来 自于金融 衍生 工 具 , 被 并 定义 为企 业特定 风 险。而 系统性 风 险是指 金 融衍 生
股指 期 货交易 风 险 , 指 股 指 期货 市 场 运 作 的 是 不 确定性 给市 场微 观主体 、 宏观 主体 及整 个社 会 、 经 济环境造 成危 害的 可能性 。股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不但具 有一 般性风 险 , 具有 特殊性 风 险。 还

关于我国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分析

关于我国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分析

关于我国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分析摘要:在世界金融市场中,股指期货是较活跃且比较成熟的一种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货市场风险较高,它在投资的理念以及对风险的规避方面与股票现货市场有很大不同。

股指期货是一种很好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功能,但它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股指期货的定义和特征,接着阐述股指期货投资面临的风险的种类,最后给出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股指期货交易风险风险控制要想了解股指期货投资的各种风险,并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避,就必须首先了解股指期货的定义以及其自身的一些重要特征。

一、股指期货的定义和特征(一)定义股指期货是股票指数期货的简称,它是把股票的价格指数当成标的物的一种金融期货合约,并协议合约双方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来买卖股票的价格指数,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合约。

合约的价值是由交易的单位和股票的指数相乘得出来的,这里的交易单位是每个点的指数多能表示的价值。

(二)特征投资组合价格是用数字来表示的,而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其就是这些数字,所以,它跟商品期货交易不同,不用把商品作为标的进行交割,而是必须用现金来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有自身的一些特征:1、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其中的双向交易指的是投资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又可以卖出期货合约,这两种情况都能作为交易的开端。

对冲机制指的是双向交易了结,即所谓的“平仓”。

通过低价买进然后再高价卖出可以获得收益,高价卖出低价买进也能获得收益。

2、杠杆机制这里指的是投资者在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只需要交少部分的保证金就有可能实现数倍甚至几十倍的合约交易,这种用少量资金来获得较大价值的方式就叫做“杠杆机制”3、“t+0”交易制度这是与“t+1”交易相区分的,即只要是在交易的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就可以随时进行买进和卖出活动4、每日无负债结算即在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都要对交易者当天的盈亏情况进行结算,对于不同的交易者,根据盈亏状况要在他们之间实行资金划转,以便投资者在资金不足时及时补足。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摘要: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步。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买卖标的的期货。

从世界范围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主要有政府的主导性监管、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公司的自律监管三个层次。

这三个层次的监管体制对于防范股指期货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正视的是,在实际运作和市场操作中凸显出许多问题,有些问题会直接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效果,必须认真分析,加以归纳总结。

一、政府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监管理念滞后于市场发展从我国股指期货现有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来说,实行的是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鉴于我国股指期货发展时间较短的现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理念上以稳定市场为要务,担心风险,偏好采用限制性条款。

在市场化监管成为监管主流的今天,我国股指期货仍然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方式,表现在监管法规存有许多限制性条款的烙印:如不允许设立期货基金;禁止期货公司自营;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必须批准等[1],都表现出政府既想发展市场又怕无力控制风险的矛盾。

2、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监管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从目前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交易所有“开店权”,却无“选货权”,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批准新品种上市,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核准、注册等手段。

金融期货上市至少采取非市场化的两级审批制,即交易所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以相对宽松的方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权力。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形同虚设,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繁,最多时需要十几个部委盖章。

3、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政府监管职责不明与能力有限,导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加上宏观把握股指期货市场的能力有限,使得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如何加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

如何加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

审 批 , 算会 员要 求 资金 实 力和 信 用等 级 都 结 较 高 , 风 险 能 力 较 强 , 算 会 员 可 能是 交 抗 结 易会 员 , 交 易会 员则 不 能是 结 算 会 员 , 而 这 种 结算 会 员和 交 易会 员分 离 做法 , 利 干结 有 算 中 心 建立 分 层 次 风 险 管理 体 系。
足期 货市 场 长远 发展 的 需要 。 为完善 期 货市 场发 展的法律 环境 ,0 6 2 0 年全 国人大 财经委开 始 负责起草《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期货交易法》该 , 法 规颁 布 后 将成 为对 我 国商 品期 货 、 融期 金 货 及金 融衍 生产 品进行 规制 的 国家级 大法 。 3. 合理 完善 股指 期货合 约 2 合 理 设 计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是 市 场 健 康 快速发展 的保证 。 目前 我 国股 指 期 货 市 场 存 在 着 两 点 问 题 。 是 股 指 期 货的 手续 费 一 较 高 。 高 的 交 易 成 本 不 利 于 维护 广大 投 较 资 者 的 权 益 的 同 时 也 降 低 了市 场 的 流 动 性 。 是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比 例 偏 低 。 深 二 沪 3 0 指 期 货 的 保 证 金 比例 与 国外 市场 相 0股 比 明 显 偏 低 , 致 部 分 资 金 量 充 沛 但 风 险 导 承 受 能 力 低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进 入 市 场 , 追 其 涨 杀跌 的非 理 性 化 的 操 作 策略 会 增加 股 指 期 货市 场 的 风 险 。 因此 , 该根 据 国 际 经验 应 与 我 国期 货 市 场 的 现 实情 况对 现 有 的股 指 期 货合约的条款进 行修订和完善 , 低 由 降 于 合约 设 计 不 足 带来 的风 险 。 另外 , 尽快 推 出新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来 满 足 不 同 层次 投 资 者 的偏 好 , 加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的 吸 引 力 。 增 3. 建 立跨 市场 的监 管协 作 制度 3 股 指 期 货 涉 及 到 股 票 市 场 、 证 金 银 保 行 、 资 基 金 以 及 保 险 基 金 , 跨 了期 货 、 投 横 证券 , 行和基金四大领域 , 银 因此 , 要 建 需 立 跨 市 场 的 监 管 协 作机 制 , 防 范 市 场 风 以 险 。 了 在 证 监 会 内部 建 立 专 职 的 监 管 机 除 构 之 外 , 应 在 央 行 、 监 会 、 监 会 三 个 还 银 保 部 门建 立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 成 立 专 门 的 风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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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概述[1]
1、股指期货的定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

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

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

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

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
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
(1)基差风险。

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

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

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

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

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

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

[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

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3、微观方面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

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

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

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

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

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被操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

[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

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四、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

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

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

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

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

[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

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

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

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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