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新老项目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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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城市快速扩张,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环节众多,对于政策的变化及实施也十分敏感,其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该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始按增值税率交纳增值税,同时,原营业税政策取消。

而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从此以后,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建设用地从取得到出售之间的价值增值所需缴纳的税费,因此,该项税收政策在房地产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的影响,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对于老项目的影响入手,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老项目的分类影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老项目的分类。

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若在5年内不开盘销售,则预售许可证即告失效。

因此,未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内销售的房产被称为老项目。

按照项目适用法律和政策的不同情况,可以将老项目分为三类:(1)于征收房屋契税前无预售许可证或未开展交易活动的老项目;二、营改增政策对老项目的影响针对上述三类老项目,我们分别分析其在营改增政策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由于该类老项目在营改增政策前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但是尚未通过预售许可证的方式向市场公开销售,因此,其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税一直未能清算。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类老项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根据《房地产税收文件》的规定,此类老项目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因此可以采用“保留旧制”的方式,按照原来营业税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于该类老项目而言,营改增政策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该类老项目自有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就可能拥有了开发赌博必胜的权利和能力,其所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适用时间也发生了变化。

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条解析了自行开发地产项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盘形式开发的地产项目,公告明确了必须以地产商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建议对于老项目分立出的公司,运营时应基于“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分立后公司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对于新老项目的判定,一直存在着疑惑,我们今天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一、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有:(一)老项目出租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工程计税方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

而对于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同样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为项目新老之分,存在不同的计税方法。

而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这对大部分纳税人是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部分未开工项目却存在了一个可规划的空间,即是选择成为新项目还是选择成为老项目的问题。

1、新老项目计税方法优劣对比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对于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仅限于简易计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那么,实际新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体情况如下表:这意味着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有选择空间,因此,如果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尚不确定其未办证项目究竟采取哪种计税方法更优时,其实是有必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抢期办证的,一旦成为了老项目,多条选择多条路嘛,在计税方法的选择上争取了一定时间。

而如果您已经测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优于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则大可不必了,赏花踏青去吧。

2、影响计税方法选择的因素进项税额多少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固定的5%,而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可以进项抵扣。

因此,我们要算的第一笔账就是我们究竟能取得多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土地成本几何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适用扣除土地成本的规定。

因此,对于土地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尤其需要重点考虑这一点。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老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信息梳理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基础信息, 包含: 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署协议、工程进度情况等, 掌握现在在施项目整体情况, 为选择什么样计价方法,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业主信息, 包含: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搜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扫描件和复印件, 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经过此次全方面梳理, 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协议信息, 包含:协议编号、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时间等, 形成一套完整老项目协议信息表, 为判定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标界定“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署协议, 估计在“营改增”后完工工程项目或“营改增”前未签署协议, 但已经实际开工工程项目。

依据政策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协议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以上老项目标界定, 集团企业存在老项目依据工程进度划分关键有四类: 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然将按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4月30日前全部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工程承包协议中开工日期进行梳理, 确定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 应立即和业主签署明确开工日期补充协议, 并注意补充协议签署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被认定老项目, 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 假如根据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赔偿, 将可能造成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部分成本费用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取得抵扣, 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涉税简析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涉税简析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涉税简析我国现行的税种约18个,房地产行业就占了10个(9税1费)左右,尤其是其中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60%,而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

那么,今天就简析一下房地产整个开发流程中涉及的税收知识吧首先让我们有一个关于房地产整个开发流程的涉税框架图,然后再一一细说每一个税种。

一、印花税1.企业设立阶段。

企业需建立会计账簿,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贴花。

根据目前最新的印花税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企业拿地阶段。

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税率为0.05%;3.企业开发建设阶段。

需要签订各类合同,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不同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税率不同;4.节税小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合同中订立的不含税价格可以少缴纳税款部分的印花税。

二、契税1.纳税义务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2.在企业设立阶段,若接受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获得投资的一方需要缴纳契税;3.在企业拿地之后,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土地出让价款*适用税率(一般适用税率为3%-5%)。

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4.小提示。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缴纳依据,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各地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口径。

在实务过程中,须充分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进行合同条款设计。

房地产增值税新老项目处理过程

房地产增值税新老项目处理过程

房地产增值税新老项目处理过程房地产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对于卖方在出售房地产时获得的差价所征收的税款。

为了在房地产市场中平稳过渡,对于新建和二手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老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过程。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过程:1.开发商购买土地:当开发商购买土地时,需要按照不动产的增值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缴纳增值税款。

2.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需要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这些费用都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开发商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款。

3.销售住房:当新房地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发商开始销售住房。

销售住房的增值金额需要计算出来,并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款。

在销售过程中,购房人需要代开发商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人在购买新房地产时需要支付增值税款,开发商需要代购房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房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到一定的减免。

5.缴纳增值税:开发商根据销售住房的增值金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二手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过程:1.二手房交易:当买方购买二手房时,需要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款。

这部分交易款不包含增值税。

2.房屋评估和税款计算:卖方需要将原购房价格和增值金额进行评估,并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增值税款金额为根据两个价格差额乘以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3.申报纳税登记:卖方需要根据计算出的增值税款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

4.缴纳增值税款:卖方在出售二手房后需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税款金额,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

5.获取发票和减免:卖方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后,可代购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房人可以在购买二手房后根据购买价格获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为例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为例
实务 园地 ·Practice f ield
“营改增 "后房 地产企业 增值 税会计 处理
以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行开发老项 目为例
澳 门科技 大学商学院 蔡 旺清 宋 宇 江 西财 经大学会 计 学院 蔡 成
准确 把 握经 营 管 理 活动 中的 “营改 增 ”政 策 , 对 于房 地产 开发企 业至 关重要 ,不仅 能有 效规 避涉 税风 险 ,而且还 可合法 降低运营成本 。本 文依据 “营 改增 ”的一 系列规定 ,结合房地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 ) 典型业务— —老项 目,探讨 增值税 的会计处 理。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广西高校科 学技 术科研 项 目 (编号 :KY2015YB307)阶段性研究成果。
58”新会计(月刊)2018年第1期(总109期)
Practice field·实务 园地
表 (2)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其应预缴 的增值税额计算公 式比较
纳税人
般纳

税人
公式
备注
适用一般计税法的,
出 估 龉
预收款

,,,
适用税率为11%;
一l+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简易计税法的, 来自小规模 纳税人 额

×3%
征收率为5%。
(五 )会 计 科 目选 用
由于财政部 2016年 7月 8日公布 的 《关 于征求 (关于增 值税 会计 处理 的规定 )意 见 的函 》(以下简 称 “征 收意见 稿 ”)仍存 在诸 多不 完善之 处 ,因此 , 财政部 又于 2016年 12月 3日发布 了 《关 于印发 (增 值税 会计 处理规 定 )的通知 》(财会 [2016]22号 , 以下 简称 “22号文 件 ”)。与 “征 求 意见 稿 ”相 比, 笔 者认 为 ,“22号文 件 ”有 两大 亮 点 :一 是 明确 指 出简易计 税法 和一 般计税 法 ,是 两个 独立 的核算 体 系 ,这 与笔者 观点 相 同 ;二是将 “简 易计 税 ”由原 来 的三 级科 目上升 为二级 科 目,使简 易计 税法 真正 做 到 了名 副 其 实。 房地 产 开发 企 业 (一 般 纳税 人 ) 应设置 的一级会计科 目、二级会 计科 目 (明细科 目 ) 和三级会计 科 目 (专栏 )见表 (3)。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房地产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各种政策和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

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变革。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税制的效率和公平性。

在营改增政策下,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项重要税收,直接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

如何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合理清算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成为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和市场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深入研究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及影响因素,探讨解决方案,并有效推进实施过程。

【200字】1.2 问题提出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开发商在过去购置了大量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而随着政策调整,老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随之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清算老项目土地的增值税成为了众多开发商和地产公司面临的难题。

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如何合理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如何确定老项目土地的评估价值,以及如何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来进行清算。

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还涉及到税费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的管理政策等各种因素,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解决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更加清晰、完善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

如何有效解决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成为了当前房地产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的深入分析,探讨旧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提出解决方案并探讨其实施过程,从而为该行业在新政策下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土地增值税税率变化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变为11%。

这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承担更多的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地方所在地县区财政局认定的适用税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变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扣除类进项-免税销售额-减按5%计征增值税后余额×11%。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开发商,纳税对象是开发商在土地复垦后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变为了土地所有权归属单位,纳税对象变为了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开发商。

1、符合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的老项目该类老项目能够直接套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财地〔2010〕49号)中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处理。

即对于该类项目所属的城市和县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处置土地增值税,并能够享受减免政策。

该类老项目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及处理。

开发商需要自行承担土地增值税,并不能享受到减免政策。

3、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老项目是用于公益事业或经营性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开发商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项政策通常只适用于政府或公益性组织所办的项目。

4、采用“税前利润”解决方案在营改增前的项目中,如果已经签署了已成交的买卖合同,那么可以采用“税前利润”解决方案。

即原来开发商计提的3%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最初的计提比例先行计入拆迁成本,以此缓解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商的财务负担。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

【每日益答】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有一个老项目,其中有两栋楼是2016年4月30号以后拿到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现在业主要求开具房屋销售发票,请教一下我是按老项目开发票?还是按新项目开发票?按11%?10%还新税率9%开?土增税怎么办?是不是也要分开核算?专家回复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房地产新、老项目的时间界定标准为: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则以注明开工日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后是新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为新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采用一般方法计税方法按10%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按照10%开具增值税发票。

采用一般计税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新项目按9%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如果贵公司是分期开发,分别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项目分别核算,但各个地方在执行上口径也不一致,建议以当地执行口径为标准。

政策分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项⽬的判定探讨⼀、房地产⽼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条第(⼆)款规定:“房地产⽼项⽬,是指:(1)《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2)《建筑⼯程施⼯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期或者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但建筑⼯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

房地产开发项⽬中常见的问题有:(⼀)⽼项⽬出租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规定,新、⽼项⽬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项⽬。

因此,对于2016年4⽉30⽇前开⼯的房地产项⽬,建设完⼯后⽤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营改增前开⼯的在建⼯程计税⽅法问题《内蒙古⾃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事实。

⽽对于营改增前开⼯,营改增后完⼯的在建⼯程,同样⽆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项⽬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简易计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事实,营改增前开⼯,营改增后完⼯的在建⼯程,⽆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项⽬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简易计税⽅法。

(三)没有开⼯⽇期的项⽬计税⽅法问题现实中也存在部分项⽬,要么由于特殊原因根本就没有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例如甲⽅、⼄⽅同属于⼀个集团公司,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也就谈不上注明开⼯⽇期;要么就是《建筑⼯程施⼯许可证》以及建筑⼯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时间,对于此类项⽬的处理,可以参照《⼭东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的规定,即确已在2016年4⽉30⽇前开始施⼯的项⽬,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能够提供2016年4⽉30⽇前实际已开⼯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项⽬选择简易计税⽅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作者:智能助理引言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取代营业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营改增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筹划问题。

本文将从新老项目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1.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纳税方式。

2. 新项目的纳税筹划2.1 增值税税率新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的是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政策,房地产销售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性质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优惠。

2.2 合同约定在新项目的合同约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谨慎考虑税务因素。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款由买方承担,避免企业承担过多的增值税负担。

2.3 项目分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新项目分为多个分期,根据营改增政策,按照合同销售收入的年限来缴纳增值税。

分期销售可以将税款分散到多个年度,减轻企业的负担。

3. 老项目的纳税筹划3.1 余房退库销售方式对于老项目中的余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退库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

在退库销售过程中,可以选择以土地出让金减去退库金额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

3.2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针对老项目中的余房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时要充分了解政策,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3 旧房改造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老项目中的旧房进行改造销售,根据国家政策对改造销售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通过旧房改造销售,企业能够降低纳税成本。

结论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筹划问题,新老项目都需要企业精心筹划纳税方案。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开企业新老项目是几点特殊规定

房开企业新老项目是几点特殊规定

判断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时间点:2016年5月1日这个时点之前的是老项目,之后的是新项目两种项目算税方法不同,老项目可以选择用以前营业税的算法(简易征收法);新项目要用营改增以后的算法(一般计税法),比较复杂。

老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一下: 如果施工许可证注明了合同开工日期,就按施工许可证为准;如果施工许可证没有注明,或者还没取得施工许可证,那么就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准;如果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合同也没有,那么还有一种可能被认定为老项目,就是企业向税局举证,确实是在2016年5月1日前就已经进场实际开工了。

F面有些特殊情况要注意:(1)如果一个项目,第一期是老项目,第二期是新项目,那么需要分开计算,一期用老项目办法,二期用新项目办法。

(2)如果项目第一期中有一部分属于老项目,另一部分属于新项目,也要分开计算。

(3)如果一个项目在16年5月1日前办理了施工证,在5月1日后又重新去办理了施工证,那么属于新项目。

3第三步:如果是老项目,怎么计算增值税?老项目可以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用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5%)很简单,其实就是销售额/1.05*0.054第四步:如果是新项目,怎么计算增值税?只能用一般计税方法了,核心公式是: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

(2)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投资人员就理解为销售收入就行(3)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只有给政府交纳的土地款可以抵扣,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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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缴纳)
一、简易计税
2017年10月M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收款4500万元,定金500万元,认筹金(诚意金)100万元,2019年10月交房5000万元。

1、2017年10月收款
借:银行存款5100
2017年认筹金100万元,10月留抵税额200万元。

2019年10月交房100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100万元,交房土地
出让金金额3000万元,
1、2017年10月收款
借:银行存款10100
贷:预收账款-一般计税10000
其他应付款-认筹金100
2、2017年11月预交税(不扣留抵税款200万元)10000/1.11*0.03=270.27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70.27
贷:银行存款270.27
3、2019年10月交房、确认收入开发票10000/1.11*0.11=990.99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9009.01(10000/1.11),增值税额990.99(10000/1.11*0.11),
增值税计算-3000/1.11*0.11=297.30
借:预收账款-一般计税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99

5、2019(进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3.42
贷:银行存款123.42
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账务处理的讨论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文件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做特别说明,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
我们分析下这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带来的影响。

,适用30%
贷:营业外收入?253
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
因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均未发生变动,故土地增值税不变。

②增加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盈利企业253×25%=63.5(万元)
③增加的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不在营业利润中体现,营业利润不变。

上市公司更关注业绩,可能会选择在账务处理时冲减成本,而非上市公司更关注净利润,账务处理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能够减少税收进而增加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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