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项目对赌条款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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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款/补偿款 补偿款1998万元 (1-2.6858/3000)*2000
万元
回购款1500万元
补偿款1亿元
回购款2520万元 投资额2200万元+投资额年
利率8%+0.5‰罚息
签约主体 全体原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目标公司 全体原股东、投资人、目 标公司
投资人、目标公司
全体原股东、投资人、目 标公司
2014年
2012年
J L 仲裁裁决(网络检
索):目标公司作 为对赌回购主体的 约定有效。
江苏高院“华工 案”:目标公司作 为对赌回购主体有 效。
2019年,6月
2019年,8月
最高院会议纪要征 求意见稿:有效, 是否可以强制履行 看情况。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世恒案”(最高院指导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
相关主要法条
《公司法》第74条: 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 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142条: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减 资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判断标准:1.是否侵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2.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资本维持原则、减资、利润分配)?
案件简称
目标公司作 为对赌回购 主体的效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法院裁判 无效
J L裁判理由
1. 股东收益脱离公司经营业绩,严重 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利益;
2. 约定的条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形。
相关主要法条
1. 公司法法理精神。 2. 《公司法》第74条(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
请求权)和《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公司可 以通过减资收购本公司股份)。 3. 《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股权投资对赌条款如何设计
业务领域
企业 基金
股权设计
股权激励 融资•并购 税务筹划
初创期 设立
发展期 投资•管理
管理人登记 设立•备案
常年顾问 投资•尽调
A股IPO 上市公司业务
成熟期 退出
争议解决
目录
一.对赌主体 二.连带责任 三.回购触发条件 四.诉讼时效 五.重要细节
目录
一.对赌主体 二.连带责任 三.回购触发条件 四.诉讼时效 五.重要细节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泰瑞制药案”(中国贸仲):内容来源于网络检索,关键词“对赌 泰瑞制药”,2014年)
原股东
100%
泰瑞制药
增资后
投资人
其他股东
泰瑞制药
争议焦点
目标公司作 为对赌补偿 主体的效力
法院裁判 有效
J L裁判理由
1. 投资补偿款是相对独立的条款,是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结果,不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
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再审案【(2012)民提字第11号】
迪亚公司
100%
甘肃世恒
增资后
迪亚公司
海富公司
甘肃世恒
争议焦点
目标公司作 为对赌补偿 主体的效力
法院裁判 无效
J L 裁判理由
相关主要法条
约定目标公司对赌,意味着 投资方可以从目标公司取得 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就 脱离了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 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目标公司作 为对赌回购 主体的效力
法院裁判 有效
J L 裁判理由
1. 回购条款有效(8%年回报率符合经营规律); 2.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
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不损害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利益,不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 3. 具备履行可行性,股份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若履行法定 程序(减资),支付股份回购款项,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 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1.《公司法》第20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 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3.《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莱恩案” (浙江金华中院):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浙江星莱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浙07民终198号】(2019年3月18日,浙江高院裁定受理再审申请。)
杨仲雄
其他股东
莱恩公司
增资、转股后
星莱和
投资人
其他股东
莱恩公司
争议焦点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
对赌情形
法律效力
是否可强制履行
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 补偿义务 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 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承担现金 补偿义务
应予支持
约定的对赌条件
“世恒案”
2008年实际净利润 低于3000万元
“莱恩案”
2015年12月31日未 上市
“泰瑞制药”
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 3亿元
“华工案”
2014年12月31日未 上市或有重大变化
净利润
2.6858万元
J L 资不抵债
1.5亿元 未公布,从投资人持 股比例约2.32%,已 取得302万分红倒推 计算,净利润较大
J L 应认定有效 《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第 74条和第142条)或者盈利分配
(第166条)等强制性规定
符合,应予支持 不符合,驳回
附加要求 -
履行减资义务 有可分配利润
一、对赌主体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二)约定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均为回购主体是否能达到双重保障? (三)约定目标公司原股东之外的第三方为回购方是否有效?
2. 目标公司支付补偿款后仍有利润,未损害债权 人利益。
相关主要法条 -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华工案”(江苏高院):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潘云虎、董宏斌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9)
苏民再62号】
原股东
100%
扬锻公司
增资后
华工公司
其他股东
扬锻公司
争议焦点
一、对赌主体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二)约定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均为回购主体是否能达到双重保障? (三)约定目标公司原股东之外的第三方为回购方是否有效?
(一)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回购/补偿主体是否一定无效?
最高院指导案例 “世恒案”:目标 公司作为对赌补偿 主体的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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