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眼睛残疾鉴定标准2017
眼睛残疾鉴定标准2017眼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视觉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个体的生活和工作。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眼睛残疾鉴定标准,以便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
2017年,国家发布了最新的眼睛残疾鉴定标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的需求。
眼睛残疾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临床表现。
眼睛残疾的临床表现是判断其残疾程度的重要依据。
包括视力、视野、眼球运动、眼位等指标。
其中,视力是最为关键的指标,通常以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来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视觉功能是否能够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要,以及残疾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程度。
二、眼部病变。
眼部病变是导致眼睛残疾的重要原因之一。
包括各种眼部疾病、眼外伤、眼部手术后遗症等。
对于眼部病变导致的残疾,需要详细了解其病史、临床表现、检查结果等,以便做出科学的鉴定。
三、功能影响。
眼睛残疾对个体生活和工作功能的影响是眼睛残疾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包括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
这些功能影响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残疾人的鉴定结果。
四、辅助设备使用。
对于一些眼睛残疾较轻的残疾人来说,通过辅助设备的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生活和工作功能。
因此,鉴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使用了辅助设备,以及辅助设备对其功能影响的程度。
五、社会参与。
眼睛残疾鉴定标准还将考虑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情况。
包括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状况等。
这些方面的情况将帮助鉴定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鉴定结果。
综上所述,眼睛残疾鉴定标准2017是一项科学、客观的鉴定标准,通过对残疾人的临床表现、眼部病变、功能影响、辅助设备使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各级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工作,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
《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民政局评残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一)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四)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近视、远视、散光等眼睛视力问题是现代人常见的眼科疾病,但有一部分人存在视力残疾,这种情况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标准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残疾程度和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康复服务和权益保障。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是根据国际通用的方法和经验制定的,主要考虑了个体的视力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根据不同的鉴定标准,眼睛视力残疾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轻度视力残疾是指在最佳矫正条件下,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小于1.0但大于0.3,或者双眼矫正视力小于1.0但大于0.3。
这类残疾对个体的生活和社交能力影响较小,通常可以通过佩戴眼镜、隐形眼镜等方式得到有效的矫正。
中度视力残疾是指在最佳矫正条件下,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3但大于0.1,或者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3但大于0.1。
这类残疾对个体的生活和社交能力有一定的影响,可能需要进行一些特殊的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的使用,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重度视力残疾是指在最佳矫正条件下,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1,或者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
这类残疾对个体的生活和社交能力影响较大,可能需要依赖助视器具、盲杖等辅助工具,同时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康复训练,以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精确的评估和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通过鉴定,可以帮助残疾人合理规划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同时,鉴定结果也是残疾人享受相关权益和福利保障的重要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并非静态的,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发展变化进行评估和调整。
残疾人的视力恢复、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的使用都可能对视力残疾程度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个体的视力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和权益保障而制定的。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5.10 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 一侧部分面瘫;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 尿崩症(轻度);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 复视或者斜视;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 双眼视力≤0.5;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 舌部分缺损;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 张口受限Ⅰ度;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视力残疾标准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详细描述:视力损伤程度: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是指视力完全丧失,无法看到周围的环境;低视力是指视力低下,但未完全丧失,尚能辨别周围环境。
视力标准: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以双眼矫正视力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视力残疾的标准为视力低于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具体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评定机构或地区而略有差异。
视野状况:除了中心视力外,视野状况也是评定视力残疾的重要因素。
如果患者的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10度但大于5度,评定为3级盲;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5度,评定为4级盲。
矫正视力:患者的矫正视力是指通过眼镜或其他矫正器具后能够达到的最佳视力。
在评定视力残疾时,通常会以矫正视力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是指双眼视力评定,如果双眼视力不一样,则以其中矫正视力好的一只眼睛为准。
此外,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年龄、职业和生活环境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视力残疾是指因眼部结构、功能异常或疾病引起的视觉功能障碍,包括弱视、失明等。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视力残疾范围内的重要依据,也是视力残疾人士享受相关权益和福利的基础。
下面将介绍一些视力残疾鉴定的标准和流程。
首先,视力残疾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裸眼视力,二是最佳矫正视力。
裸眼视力是指在没有任何眼镜或隐形眼镜的情况下,被检测者所能达到的最佳视力。
而最佳矫正视力则是指在经过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后,被检测者所能达到的最佳视力。
通常情况下,裸眼视力低于0.3(不含0.3)或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5(不含0.5)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视力残疾。
其次,视力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被检测者的视力损害程度和对生活、学习、工作的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被检测者的视力损害严重到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且无法通过手术、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得到有效改善,那么可以被认定为视力残疾。
此外,还需要考虑被检测者的年龄、职业等因素,综合评定是否符合视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最后,视力残疾鉴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病历、眼科检查报告等资料。
接着是经过专业的眼科医生进行详细的眼部检查和视力测试,以确定被检测者的裸眼视力和最佳矫正视力。
最后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被检测者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是否符合视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总的来说,视力残疾鉴定标准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被检测者的眼部状况、视力损害程度以及对生活、学习、工作的影响等因素。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视力残疾,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人了解视力残疾鉴定的标准和流程,为视力残疾人士的权益保障提供参考和帮助。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判断依据主要包括损伤部位、损伤类型、损伤后遗症、功能障碍程度等因素。
在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受伤人员的年龄、性别、职业、工作环境等因素对致残程度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4.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详细、准确、清晰地表述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致残部位、致残原因、致残后遗症、致残程度等信息,同时说明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和判断依据等相关情况。
5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具体划分详见附录A。
6附录附录A: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划分附录B: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表附录C: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报告格式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以及残疾对医疗和护理的依赖程度,还需考虑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影响,综合评定残疾程度等级。
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一级残疾包括:1.持续植物状态;2.精神障碍或极度智能减退,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并伴有重度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一级残疾包括: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一级残疾包括: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级残疾包括: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二级残疾包括:1.精神障碍或重度智能减退,需要日常帮助;2.三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2017眼睛视力残疾鉴定标准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一、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1、视力检查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
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 3卡,则改用0 . 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
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 0.1 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 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 2米,则视力为0.06(0.1 0.02*2),属一级低视力。
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视力=0.1*5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 米不拿看到 0.3 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者在5米看不到0. 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2017年1月1日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017眼睛伤残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2017眼睛伤残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自传自我鉴定】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供大家参考!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视力障碍的鉴定标准
视力障碍的鉴定标准
视力的残疾一般分为盲和低视力,一级盲是指视力从光感到0.02,或者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是视力从0.02-0.05之间,或者视野半径<10度。
一级低视力是指视力从0.05-0.1之间,二级低视力是0.1-0.3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低视力和眼盲都是指双眼的视力,而且以视力较好的眼为标准。
如果仅有一只眼睛视盲或者低视力,而另一只眼视力达到了0.3以上,就不属于视力残疾。
最佳的矫正视力是指双眼用镜片矫正以后,所获得的最好的视力状况,所以如果是要鉴定视力的残疾的话,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去做相关的检查,就可以知道视力残疾的情况和最准确的标准。
做伤残鉴定眼睛的伤害程度有什么标准
做伤残鉴定眼睛的伤害程度有什么标准做伤残鉴定眼睛的伤害程度有什么标准?本⽂主要介绍关于眼睛伤残的知识,⼀共分为⼗级。
根据眼睛的光感、矫正视⼒、定位、视野等,来分辨伤残等级。
下⾯让我们⼀起来了解⼀下。
做伤残鉴定眼睛的伤害程度有什么标准⼀级伤残,⼆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级伤残,九级伤残,⼗级伤残。
⼀级双眼⽆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级1.⼀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02或视野≤8%(或半径≤5°)2.双眼视野≤8%,(或半径≤5°)三级1.⼀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2.双侧矫正视⼒<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3.⼀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眼矫正视⼒<0.05,另⼀眼矫正视⼒≤0.13.双眼矫正视⼒<0.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1.⼀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3.⼀侧眼球摘除4.双眼低视⼒2级六级1.⼀眼矫正视⼒≤0.05,另眼矫正视⼒≤0.32.⼀眼矫正视⼒≤0.1,另眼矫正视⼒≤0.23.双眼矫正视⼒≤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82.双眼矫正视⼒≤0.3或视野≤64%(或半径≤40°)3.双眼低视⼒1级⼋级1.⼀眼矫正视⼒≤0.2,另眼矫正视⼒≤0.52.⼀眼有或⽆光感3.双眼矫正视⼒≤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双侧晶体摘除5.⼀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7.外伤性青光眼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九级1.⼀眼矫正视⼒≤0.3,另眼矫正视⼒≤0.62.双眼矫正视⼒≤0.5,外伤性⽩内障III期(或重度)3.双眼泪器损伤,⼿术⽆法改进溢泪者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痹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6.⼀侧晶体摘除7.⼀眼低视⼒II级或盲⽬III级⼗级1.⼀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2.⼀眼泪器损伤,⼿术⽆法改善溢泪3.⼀眼低视⼒I级4.外伤性⽩内障I~II期(轻、中度)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6.晶体脱位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9.外伤性瞳孔畸形。
眼部定残标准
眼部定残标准
眼部伤残的评定标准主要根据视力以及视野结果来判定分级。
视力最严重的表现为无光感或者仅有光感,较严重程度是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2,以此类推,0.1、0.2、0.3、0.5、0.8都是视力分级标准。
视野最严重的是视野小于或等于8%,以此类推,视野小于或等于16%、24%、32%、40%也是分级标准。
目前眼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伤残的标准为双眼无光感或者仅有光感;二级伤残标准为一只眼睛有或者是无光感,另外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2,或视野小于或等于8%;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为一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8,双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8。
请注意,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医疗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一、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
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眼睛评残标准是指对于眼睛视力损伤或其他眼部疾病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评定眼睛残疾,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共融。
在这一标准下,眼睛残疾评定将更加精准,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支持。
下面将就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对于眼睛残疾的评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标准,眼睛残疾主要包括视力损伤、眼部疾病、眼球缺失等情况。
对于不同类型的眼睛残疾,标准给出了具体的评定方法和标准,以便评定人员能够根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
其次,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对于不同残疾程度的评定进行了细化和区分。
根据标准,眼睛残疾主要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包括对眼睛功能的影响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定,以便更加准确地评定出残疾人的残疾程度。
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的制定,还对于评定人员的资质和评定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评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医学、眼科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够进行眼睛残疾的评定工作。
评定流程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除此之外,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还对于眼睛残疾评定后的福利和支持政策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不同等级的眼睛残疾将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残疾人福利和支持政策,包括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总的来说,2017年眼睛评残标准的制定,为眼睛残疾的评定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依据,保障了残疾人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包容与共融。
这一标准的实施,将为眼睛残疾人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相信在这一标准的指导下,我们的社会将更加温暖,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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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视力残疾标准(2017年最新版)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
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2,而低于0。
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5,而低于0。
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
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
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
02-<0。
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
05-0。
1 二级低视力≥0。
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视力检查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
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
1及0。
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
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
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
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
3卡,则改用0。
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
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
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
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
1减去0。
02,即患者视力为0。
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
06(0。
1----0。
02*2),属一级低视力。
移动3米为0。
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视力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拿看到0。
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者在5米看不到0。
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一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
5---1毫米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
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1。
5 实物距离(米)视力实物大小(厘米)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
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
若不能看见则属于盲(指双眼),若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伪视力残疾鉴别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眼科专业医生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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