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进口散装铁矿石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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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1]260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1]260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1〕260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各直属商检局:为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我局于1991年6月底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交流了矿产品取、制样、检验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提出了检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

并讨论通知了《进口、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为切实加强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检验,严格把关。

对《种类表》内的进出口矿产品要做到自验为主,对容易出问题的进口铬矿、铜精矿、出口碳化硅、石墨、氟石等要加强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要加强检验管理工作,对暂不具备检验条件而实施认可检验的一定要掌握检验的全过程。

二、加强取、制样工作。

取、制样是矿产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点,也是检验工作的薄弱环节。

矿产品大吨位,品位变化波动大,品质不均匀,取制样工作手续繁杂,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

各级领导要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人员培训。

当前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着重要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四、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批次管理工作。

内地局要加强原产地的批次管理工作,做到品种、规格、重(数)量、批次或标记清楚。

口岸局要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查验工作,对批次不符或批次混乱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重新检验。

口岸局与内地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与协作。

附件一:《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二:《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三:《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规定》附件一: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进口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制定本规定。

铁矿检验作业指导书

铁矿检验作业指导书

铁矿检验作业指导书1目的和适用范围规范铁矿石检验工作,制定了安全工作保证措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原矿、精矿、尾矿、返回样、地质样的质量检验。

2引用标准与术语2.1引用标准GB 2007.1-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GB 2007.2-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2.2术语2.2.1制样:把样品处理成供分析或试验用的制备过程,包括样品的预先干燥、破碎、混合、缩分。

可以分几个阶段进行。

2.2.2混匀:使样品达到均匀。

2.2.3缩分:减少样品质量,保留样品中的一部分,舍弃剩余部分。

2.2.4圆锥四分缩分法:将样品放在洁净、平整的铁板上,堆成圆锥形,每铲自锥尖落下,使样品均匀地沿锥尖散落,注意勿使圆锥中心偏位,如此反复至少堆三次,使它充分混匀,然后将圆锥尖压平,用分样板自上压下,均匀分成四等份,任取两个对角的等份,重复操作数次,缩分至少不少于该粒度的最少留量。

3岗位职责3.1本岗位所有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作业指导书作业,按检验技术要求对原矿、精矿、尾矿、返回样、进行取样、制样。

4工作程序及要求4.1工作流程取样制样送样信息反馈发送化验报告4.2工作安排:工序名称工作内容取样每班到自动取样机进行取样,原矿尾矿抛尾由选厂送样制样使用破碎机、研磨机及相关制样设备对样品进行制样送检将制作好的样品及时化验信息反馈向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结果发送化验报告向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送化验报告4.3作业准备4.3.1工具和设备的准备序号工具和设备名称适用阶段1取样桶取样2破碎机破碎矿石制样用3铁锨制样中缩分样品4二分器制样中缩分样品5标准筛只适用于入炉矿测筛分指数用6研磨机制样中研磨样品用7干燥箱干燥样品用(只在样品潮湿的情况下使用)8小样袋装化学分析试样用4.3.2人员作业前的准备a.接班后穿戴好劳保用品。

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

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

1 目的为了加强对进口废钢铁(散船)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00、7204.21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的散装船运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 职责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 风险信息的收集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钢铁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 检验工作流程5.1施检部门接单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

5.2施检部门审单5.2.1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

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样本

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样本

进口煤炭检查监管作业指引书1 目为规范进口煤炭检查监管工作,根据《海南出入境检查检疫局进出口工业产品检查监管模式选用规则》(HANGZJ-2-004)及《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合格评估九种方式一览表》(HANGZJ-2-004-2)基本规定,制定本作业指引书。

2 合用范畴本作业指引书合用于海南地区进口煤炭检查监管工作。

3 职责3.1 化矿检查处、鉴定管理处负责对全局进口煤炭检查监管工作指引、监督和管理。

3.2 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实行辖区进口煤炭检查监管。

4.检查监管根据4.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关于原则,对外贸易合同商定技术条件和检查原则。

4.2 当前国内对煤炭品质尚未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对进口煤炭品质依照外贸合同商定项目和原则检查。

合同商定不明确,按照国标、检查检疫行业原则或者有关国际原则、国外原则检查。

其中煤炭取样、制样依照国标进行,也可参照有关国际原则、国外原则。

5 检查监管模式5.1商品类别5.1.1 常用进口煤炭涉及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其中无烟煤、烟煤是列入《目录》内法定检查商品。

5.1.2 进口煤炭属于大宗资源性物资。

5.1.3 综合评估该商品风险级别为较高风险。

其中边贸无烟煤合同商定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为普通风险级别。

5.2 检查模式5.2.1 对进口煤炭采用合格保证+逐批检查模式,其基本要素是:符合性声明+卸货现场监管+检查+检查+后续监管。

其中对边贸无烟煤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如果收货人未书面申请出具检查成果或检查证书,则采用抽批检查模式,其基本要素是:“进口公司登记+抽批检查+符合性证明+后续监管”。

5.2.2 合格保证+逐批检查模式详细实行规定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提供进口煤炭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规定声明;检查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卸货现场和卸货过程实行监管;逐批对进口煤炭“安卫环”项目以及合同商定品质和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进行检查和检查;对进口煤炭经营公司和重要收用货单位实行寻常监管;对进口煤炭“安卫环”项目实行后续监管。

化验工作业指导书铁矿厂

化验工作业指导书铁矿厂

化验工作业指导书
一、岗位名称:
XXXXXXX 铁矿技术组化验工
二、作业内容:
矿石样品的接收、数量登记、品位化验、结果呈报。

三.作业方式及主要设备:
四、规章制度依据:
班组安全活动会制度;隐患排查、举报制度;化验室纪律;交接班制度;安全用电制度;化验工安全操作规程;制样工守则;化学药品管理规定;设备管理制度;职工工余管理制度。

五、作业流程:
接收矿样→登记→烘干→破碎研磨→制样→化验→填写化验结果报告单→呈送矿办公室采场值班室。

六、危险因素及防范:
七、安全要领
1、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

2、玻璃器皿轻拿轻放,化学试剂妥善保管。

3、加热源上作业保持安全距离,使用辅助工具拿放试剂。

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

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

1 目的为了加强对进口废钢铁(散船)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00、7204.21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的散装船运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 职责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 风险信息的收集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钢铁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 检验工作流程5.1施检部门接单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

5.2施检部门审单5.2.1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

大宗散货铁矿石的监管流程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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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散货铁矿石的监管流程和方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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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进口散装铁矿石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37进口散装铁矿石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1.目的为了规范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进口散装铁矿石卸货过程的手工取制样方法、检验流程、结果判定、出具证书等工作规则。

适用于福建局辖区对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

3.职责3.1福建局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辖区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局、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口铁矿石检验监管的实施以及检测结果的判定工作。

4.工作流程4.1接单施检部门接单后,应认真审核报检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内容是否齐全,货物数/重量、货物总值、合同号等是否与所附单证相符,是否加盖了报检单位公章等。

审核所附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质保书等是否齐全,与报检单内容是否一致,单证与单证之间是否相符。

对单证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检务部门。

对单证符合要求的应应分单给施检人员。

4.2审单施检人员应认真研读贸易合同,充分理解合同涉及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明确如下技术参数:品名、合同号、数量、到港日期、具体规格。

4.3进口铁矿石属于高风险,实施抽样检验模式,采用逐批抽样方法,按照检验检疫依据的规定,对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

4.4现场检验检疫前期准备4.4.1取制样过程所需装备:取样铲(系列)、缩分铲、挡板、盛样容器、测雨水杯、直尺、记号笔、标签、二分器(系列)、塑料地膜、台秤、取样袋、编织袋、口罩、手套、安全帽、破碎机、照相机。

4.4.2确认码头卸载的方式,以选择定量取样或者定时取样的方式。

4.5现场检验检疫4.5.1卸货前的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应登上装运铁矿石的货轮查看船舱中铁矿石的状况,查验的主要内容如下,若存在以下问题则应详尽做好现场检验记录,拍照见证,并立刻向上报,同时通知收货人或代理到现场见证,将相关情况反馈供货商:(1)货证是否相符合,拍摄船体与各仓货物的照片,观察是否存在色泽、粒度的差异;(2)铁矿石中是否夹带与货物无关的异物、废料等恶性夹带物,如生活类或环境类杂物(树枝、废纸、编织袋、塑料、可乐瓶等)、铁矿类杂物(如粉矿中混有块矿、球团矿等)、非铁矿类杂物(如钢渣、铁渣、氧化皮等);(3)是否有明水;(4)向船方索取货轮的装载规模、卸载计划,查阅航海日志,询问货物是否来自不同的矿区,不同矿区的货物分布情况,装载和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渗水、污染等不正常情况;4.5.2重量鉴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水尺计重作为通用的重量鉴定的方法。

华刚公司铁矿石进口检测标准

华刚公司铁矿石进口检测标准

华刚公司铁矿石进口检测标准标准号标准名称1 GB/T2007.1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2 GB/T2007.1和2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3 GB/T 10322.1-2000 铁矿石取样和制样方法4 QJ/ZL4.003—2006 铁矿石试样制备方法5 QJ/ZL4.004—2006 球团矿和烧结矿转鼓强度测定方法6 QJ/ZL4.005—2006 铁矿石-全铁含量的测定氯化亚锡-氯化汞-重铬酸钾滴定法7 QJ/ZL4.006—2006 铁矿石-磷含量的测定铋磷钼蓝光度法8 QJ/ZL4.007—2006 铁矿石-硅含量的测定亚铁还原-硅钼蓝光度法9 QJ/ZL4.008—2006 铁矿石-硫含量的测定燃烧碘量法10 QJ/ZL4.009—2006 铁矿石-钛含量的测定铝片还原-重铬酸钾滴定法11 QJ/ZL4.010—2006 铁矿石-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滴定法12 QJ/ZL4.011—2006 铁矿石-灼烧减量的测定质量法13 QJ/ZL4.012—2006 铁矿石-钒含量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硫酸亚铁滴定法14 QJ/ZL4.013—2006 萤石-氟化钙含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15 QJ/ZL4.014—2006 萤石-碳酸钙含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16 QJ/ZL4.015—2006 石灰石、白灰、白云石-CaO、MgO含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17 QJ/ZL4.016—2006 锰矿-全锰含量的测定过硫酸铵氧化-亚硝酸钠-亚砷酸钠滴定法18 QJ/ZL4.017—2006 铁矿石-化学成分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19 QJ/ZL4.024—2006 铁矿石-低钛含量的测定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20 QJ/ZL4.025—2006 铁矿石-CaO、MgO含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21 QJ/ZL4.026—2006 铁矿石-铝含量的测定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22 QJ/ZL4.028—2006 铁矿石-磷、砷含量的测定铋钼蓝双波长光度法23 QJ/ZL4.194—2006 铁矿石-氧化钙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24 QJ/ZL4.195—2006 铁矿石-钾、钠、铅、锌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25 QJ/ZL4.030-2007 铁矿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燃烧-红外线吸收法。

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一、业务界定1.名称: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对进口铬矿、铜矿、锰矿、铁矿、铅矿等矿产品实施口岸检验检疫,具体包括:主要元素品质含量检验;放射性检验;有毒有害元素检验;包装及内容物的残留植物及籽粒、活体生物及虫卵检疫和防疫处理。

2.依据2.1法律所规定的进口矿产品品质含量检验,依据:1) 商检法第4条;2) 国检检【1991】260号通知;3) 贸易合同。

2.2进口矿产品放射性限定指标的检验,依据:1) 商检法第4条;2)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7号公告;3) 国家标准GB 20664-2006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4) 行业标准SN/T 1537-2005 进出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2.3进口矿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定指标的检验,依据:1) 商检法第4条;2)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9号《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3) 国家标准GB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2.4进口矿产品木质包装及内容物的卫生检疫,依据:1) 商检法第4条;2) 动植物检疫法第1、第5条;3)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第2、第4条;4) ISPM No.15(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5号)5) 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关于公布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6) 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2.5贸易双方委托的品质检验1) 委托检验申请;2) 贸易合同。

2.6保留样品制备1) 委托申请2) 贸易合同。

3.执法决定1) 决定准入与否的“通关单”;2) 根据委托申请出具的品质证书;3) 根据委托申请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存“样品”。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作业指导书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作业指导书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版本号:B版发布日期:2007.01.08文件编号:BJQS31005051编写人:检验监管处审核人:法综处批准人:马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进口成套设备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1.目的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检验、鉴定的基本程序及一般检验、鉴定要求。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所称成套设备适用于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包括成套的生产装置和使用装置。

3.术语和定义3.1成套生产装置:指能够生产、制造、加工某种成品、半成品以及能源、原材料等的系列化装置。

3.2成套使用装置:指由主、辅设备配套使用,共同完成一种或多种功能的装置。

4.职责4.1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验监管处统一负责。

4.2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鉴定工作。

4.3施检部门主管人员负责从检务部门接单、初步分单、将审核完毕的单证返还检务部门。

4.4科长(或授权人员)负责分单、对单证证稿和记录的审核,并协调相关问题。

4.5施检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员)负责对出具检验鉴定证书进行审核、签发,并协调相关问题。

4.6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负责审单、检验、拟制证稿和记录、计算机录入以及统计和质量分析等工作。

5.作业要求5.1审单5.1.1审核所附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是否一致。

5.1.2应附检验文件包括: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海关报关单、进口许可证明等5.1.3应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5.1.4技术文件所反映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铁矿石检验工作规范11

铁矿石检验工作规范11

2008年05月30日发布 铁矿石检验工作规范2008年 07 月01日实施1. 目的为规范散装铁矿石检验业务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散装铁矿石检验工作。

3. 要点3.1术语定义参见《矿产品检验工作规范》(CCIC-WI-002-2008-01)3.13.2 一般规定3.2.1 检验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经授权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 检验人员工作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商业单据和委托要求,了解申报内容,包括:货物品名、商品特性和检验时的安全知识、申报重量、货轮名称和/或港口堆场、仓库及约定的检验地点等。

3.2.3 检验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遵守船方、港口码头、仓库和货物堆场的相关规定,根据商品特性和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2.4 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时,如遇大风、雷电、暴雨及其它不适于工作的情况,应停止现场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3.3 重量鉴定3.3.1 水尺计重参见支持性文件《水尺计重工作规范》(CCIC-WI-008-2008-01)3.3.2 衡器鉴重参见支持性文件《衡器鉴重工作规范》(CCIC-WI-009-2008-01)3.4 取样3.4.1 根据确认的委托要求,检验工作开始前根据《铁矿石 取样和制样方法》(GB/T10322.1-2000)、《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GB2007.1-87)的要求制定取样方案,取样方案的制订应考虑如下内容:a) 确定待取样的交货批;b) 确定公称最大粒度;c) 根据公称最大粒度、矿石输送设备和取份样的设备确定份样的质量;d) 规定所需的精密度;e) 按GB/T10322.2-2000《铁矿石 评定品质波动的试验方法》确定交货批的品质波动,如不可能,则品质波动应定为“大”;f) 从交货批以系统取样或分层随机取样时,确定一次份样的最小个数;g) 确定取样间隔,对定量取样,单位为“吨”,对定时取样,单位为“分”;h) 确定取样位置和采取份样的方法;i) 采用定量取样法,采用的份样质量应基本一致;采用定时取样法,采用的份样质量应与取样时矿石流量成正比。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关于调整进口铁矿
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5.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69号
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二、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三、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四、本公告第二、三条中“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
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20日。

“三步走”降低进口散装矿产品风险

“三步走”降低进口散装矿产品风险
但是 由于 商品本身存在安全 、卫生、环保等 方面 造 成危害 的可 能性 ,收货人等利 益相 关方对可 能引起 巨额索赔 的到 货港检验结果高度 关注 ,有些 国外 发货 人为过分追 求利 益存在提供虚假证 书、 以水充 货、以 次掺好等失信行 为 ,部分码头业 主质 量意识淡 薄、管 理 不够规范 、基础 设施较差 ,以及 港区的环境 、天气 等 自然条件 ,对检验 结果可能产 生较 大影响等情 况, 存 在产品风险 、相 关利益方风 险、企 业诚 信风 险、码 头环境 风险、 自然条件风 险等 。
构建 “通关快捷 、风 险可控、监 管有效、资源节约 、 质 量提升 ” 的进 口散 装矿产 品检验 检疫 监 管风 险管理 模 式 ,达 到调 整优化 现有 资源 ,实施 风险 等级 分类 , 实现检验 检疫 工作重 心、 管理模 式、 资源配 置 的根本 性 转变 ,实现产 品检 验检疫 向风险控 制转 变、 向相 关 利益 方的监 管转变 ,推动 落实企业质量主体 责任 目标 , 着 力从 “确立 关键点 、划 分风 险等级 、分类检 验监 管 措 施 ”三 个 步 骤推 进 。
新视点 ·NEW VIEWPOINT
“三步走 ’’降低进 口散装矿产 品风 险
口 陈 翔 宇 杨 荣 鑫


风 险分析 、风险评价 )、风 险处理 、监测与审查等环 节。 对风 险采取主动识别 、分析 和处置 ,有利于 对风险进 行有效管理 ,有利于控 制、降低 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 , 并且有利于减 少或者避免风 险造 成的危害 ,以最 小的 行政成本实现最大 的安 全保 障。
为了防范和有效控 制风 险,解决 所面临检 力资源 与检验 检疫监管任务 、严密监管 与快 速通关 的矛盾 , 有必要应用现代风 险管理理论 ,探 索建立进 口散装 矿 产 品检 验检 疫监管工作新模式 。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检检[1997]146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检检[1997]146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检检〔1997〕146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各直属商检局:近年来,出口桶、袋等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质量争议屡有发生。

经核查,除某些贸易关系人蓄意掺假作伪、调换小样、调包换货外,商检局个别检验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批次管理、封识管理不落实,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杜绝上述问题发生,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商检形象和国家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除按规定的取样标准扦取足够的份数和份样量外,还要保证有足够量的开包和倒包数。

在取样制样过程中检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制得小样要现场加贴封识。

对样品要妥善保管、传递。

样品的保管期限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商检取样的货物,在有条件情况下,同时对大货进行有效的封识和严格批次管理,封识上的标记要清晰易辨,并保证一旦开封不能再复原。

以确保取样检验的样品和出口货物的一致性。

三、异地出口的上述商品,产地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不得直接放行出口。

货物到达口岸,由口岸对照信用证和合同查验合格后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一旦发现异常,应与出具换证凭单的产地局联系,查清原因。

对没有封识、或封识不清、不能确认货证相符的,必须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证、放行。

四、换证凭证单必须按照规定填写。

批号、封识号或标记、取样、检验及检验标准、实测结果等货物状况和评定意见要填写清楚、准确。

五、在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应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附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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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规范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适用范围2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进口散装铁矿石卸货过程的手工取制样方法、检验流程、结果判定、出具证书等工作规则。

适用于福建局辖区对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

.职责33.1福建局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辖区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局、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口铁矿石检验监管的实施以及检测结果的判定工作。

工作流程4. 接单4.1.
施检部门接单后,应认真审核报检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内容是否齐全,货物数/重量、货物总值、合同号等是否与所附单证相符,是
否加盖了报检单位公章等。

审核所附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质保书等是否齐全,与报检单内容是否一致,单证与单证之间是否相符。

对单证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检务部门。

对单证符合要求的应应分单给施检人员。

4.2审单施检人员应认真研读贸易合同,充分理解合同涉及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明确如下技术参数:品名、合同号、数量、到港日期、具体规格。

4.3进口铁矿石属于高风险,实施抽样检验模式,采用逐批抽样方法,按照检验检疫依据的规定,对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

4.4现场检验检疫前期准备、缩分铲、挡板、盛样容器、取制样过程所需装备:取样铲(系列)4.4.1.
测雨水杯、直尺、记号笔、标签、二分器(系列)、塑料地膜、台秤、取样袋、编织袋、口罩、手套、安全帽、破碎机、照相机。

4.4.2确认码头卸载的方式,以选择定量取样或者定时取样的方式。

4.5现场检验检疫4.
5.1 卸货前的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应登上装运铁矿石的货轮查看船舱中铁矿石的状况,查验的主要内容如下,若存在以
下问题则应详尽做好现场检验记录,拍照见证,并立刻向上报,同时通知收货人或代理到现场见证,将相关情况反馈供货商:
(1)货证是否相符合,拍摄船体与各仓货物的照片,观察是否存在色泽、粒度的差异;
(2)铁矿石中是否夹带与货物无关的异物、废料等恶性夹带物,如生活类、铁矿类杂物(如或环境类杂物(树枝、废纸、编织袋、塑料、可乐瓶等).
粉矿中混有块矿、球团矿等)、非铁矿类杂物(如钢渣、铁渣、氧化皮等);
(3)是否有明水;(4)向船方索取货轮的装载规模、卸载计划,查阅航海日志,询问货物是否来自不同的矿区,不同矿区的货物分布情况,装载和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渗水、污染等不正常情况;
4.5.2重量鉴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水尺计重作为通用的重量鉴定的方法。

4.5.3取制样方案
4.5.3.1评估粒度范围:粒度范围是决定份样量的主要依据,采用参考国外品质检验证书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现场确认时先分别对每
个料仓进行总体评估,然后在开始卸载及卸载过程进行评估校准,同时应记录粒度的情况,尤其是块矿,应确认主要的粒级范围和比例。

按照交货批铁矿石品质波动大的情况确定所采取份样数,同时根据4.5.3.2.
粒度确定份样量,份样的最小质量见下表,特别对于粒度大于100mm 的铁矿石,还应按照粒级在同一部位随机取得大于100mm的块矿,确保各种粒级都有同等机会被采取并被制成副样。

取样4.5.4取样时可以采用系统取样方法:在矿石从货舱中运出时的带式输送机转运时、在装卸工具中、在堆垛过程中新露出的面上;也
可以采用二级取样方法在货车中取样。

(1)定量取样:按预先设定的重量间隔取样。

取样过程应计量卸货数量,填写现场抽样原始记录,确保等量取样。


(2)定时取样:按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取样。

取样过程应核实卸货的过程持续而稳定,填写现场抽样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精密度。

份样的标识与保存4.5.5取好的份样应贴好标签并妥善存储,防止环境与人为的污染与破坏。

为了便于保存,同时使样品水分蒸发最少,操作过程中,可以将几个份样盛于一个包装容器中。

4.5.6水分测定样品的制备4.5.6.1公称粒度小于40mm时,水分样可单独取样。

必要时,破碎以后再进行手工缩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圆锥四分法、二分器缩分法和网格法。

若公称粒度大于40mm时,由于份样量较大,可能各个副样由不同的份样个数组成,因此只能采用定比缩分。

4.5.6.2水分测定从副样中制备,则将10个份样组成一个副样,每一个副样的网格,4×3组成一个水分测定样品,通常采用网格法:将水样副样分成.
用份样铲将每格中取出1KG的份样,共计12KG,制成一个水分测定样品。

最后交货批水分含量应是所有副样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4.5.6.3水分测定从大样中制备,则被测样品至少为4份,根据4个检测结果的极差来计算交货批水分含量。

必要时再进行雨水校正。

4.5.6.4 4.5.7理化性能样品的制备4.5.7.1 粒度检测样品和化学成分样品应采用样品重用的原则,先进行粒度检测再进行化学成分的检测,同时应保证缩分后大样的最小质量符合检测要求。

4.5.7.2其它物理性能(转鼓指数、抗磨指数等)主要指球团矿、烧结矿和粒级矿的检测项目,应保证缩分后大样的最小质量符合检测要求。

4.6现场检验记录(见附件一)填写《进口铁矿石现场检验原始记录》4.4.1
(1)在记录表格上应记录:报检号、时间、天气、降雨量等基本情况。

(2)卸载开始应记录卸货前的现场检验情况、评估粒度范围、手工
取样的方式等。

(3)卸货过程应体现现场的情况记录,尤其是一些突发的和不可预料的情况,如恶性夹带物、明水、装卸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

(4)定量取样应确认每爪卸载净重,以便及时调整,确保等量间隔取样。

(4)定时取样应确认卸货过程的持续稳定。

(6)记录表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4.6.2填写《进口铁矿石现场抽样原始记录》(见附件二)(1)在记录表格上应记录:副样编号、报检号、取样方式、取样间隔等基本情况。

)每次取样的时间。

2(
(3)记录表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4.6.3施检人员在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进口铁矿石检验原始记录》(见附件三),该原始记录是对开卸、卸毕、卸货过程、抽制样、现场情况等一系列的总结。

4.7结果评定及处理进口铁矿石属结价商品,对整个到货批的检验结果,按实际测定值出证,并以贸易合同的规定来判定。

若我方检测结果与外方存在较大偏差的,必要时可将留样再次检测。

4.8出具检验证书进口铁矿石检验周期应从交货批货物卸毕之日起计算,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

4.9单证归档和样品保存进口铁矿石检验以便及时归档:施检人员应及时收集如下必备材料,4.9.1.
原始记录、见证照片、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有关资料、检测委托协议、检测报告副本、货轮的装载规模与卸载计划、进口铁矿石现场抽样原始记录、进口铁矿石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国外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购销合同主要部分。

档案装订成一本以便于查阅。

4.9.2实验室留样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相关文件
原国家商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1]260号)。

我国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和相对应的标准。

以下为进口铁矿石现场手工取制样检验监管的标准及依据,在使用中可能被修订或增补,应以其最新有效版本为准:GB/T10322.1-2000、GB/T2007.1-1987、GB/T2007.2-1987、
GB/T10322.4-《铁矿石安全卫生检验技术规范第、ISO10836-1994、
ISO3082-2000、2000.
一部分取样手工方法》(SN/T1797.1-2008)、《检验检疫工作手册》、贸易合同。

检验依据的选用应符合确保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要求。

9. 相关表单
《进口铁矿石现场检验原始记录》《进口铁矿石现场抽样原始记录》《进口铁矿石检验原始记录》
进口铁矿石现场检验原始记录
进口铁矿石现场抽样原始记录
报检号:副样编号:
取样间隔:取样方式:定量取样□定时取样□
检验员:审核:
进口铁矿石检验原始记录
报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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