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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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健全商事调解体系,提高商事调解质量、效率和影响力,及时有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商事纠纷开展的调解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因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纠纷,自愿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支持浦东新区对标商事调解国际高标准规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托产业集聚优势,健全组织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便捷、配套制度完备、发展规范有序的商事调解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事调解需求,打造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商事调解管理制度,对商事调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商事调解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商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保障商事调解相关工作。

专题12民事权利义务与社会争议解决-2024年高考真题和模拟题政治分类汇编

专题12民事权利义务与社会争议解决-2024年高考真题和模拟题政治分类汇编

专题12 民事权利义务与社会争议解决1.(2024·全国·高考真题)罗某以2000元从蔡某处购买山地自行车一辆,支付1000元后蔡某交付该车,双方约定余款1个月内付清。

罗某又以120万元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山地自行车已交付,罗某取得该车所有权②待余款付清后,罗某才取得该车的所有权③罗某取得该房所有权和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所有权④罗某取得该房所有权和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B【详解】①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蔡某已将山地自行车交付罗某,罗某就取得该车所有权,而不是待余款付清后才获得所有权,①正确,②错误。

③:罗某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拥有该房所有权,但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③不选。

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罗某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即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④正确。

故本题选B。

2.(2024·吉林·高考真题)小王(15岁)的摄影作品“紫光大桥”在甲杂志公开发表。

小王及其父母同意甲杂志社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经甲杂志社许可,乙杂志转载了该作品。

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作品作为商标用于产品外包装设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甲杂志社与丙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②乙杂志转载该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③丙公司侵犯了小王的著作权和甲杂志社的商标权④小王可以在父母的帮助下以原告身份对丙公司提起诉讼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B【详解】①:材料中甲和丙公司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①正确。

②:乙杂志转载该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②错误。

③: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高二政治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高二政治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思考:西安女车主的行为侵犯了特斯拉企业的什么权利?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
任?这启示我们消费者在维权时应注意什么界限?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自学预习提示 1.民事权利有限制 ---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 民法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 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 2.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类型★★ 为什么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如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中国知网无偿收录作者的作品并公开销售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
探究与分享
六尺巷,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西南一隅,全长 100米、宽2米,建成于清朝康熙年间,巷道两端立 石牌坊,牌坊上刻着"礼让"二字。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 今犹存,不见当年秦始皇"。这首"让墙诗"就出自 六尺巷一段历史典故。史料记载:张文瑞公居宅旁 有隙地,与吴氏邻,吴氏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 公批书于后寄归。家人得书,遂撤让三尺,故六尺 巷遂以为名焉。
用于个人欣赏不侵权。 属合理使用。
属法定许可使用,不 侵权。
民法对著作权设定的限制
♦以上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4、★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1)作品的合理使用(无需同意、不必付费):
A、含义: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
不必支付使用费。 B、特定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思考:小陆与某公司的纠纷属于什么纠纷?为什么要处理相邻关系?如何处理 相邻关系?

苏某某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苏某某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苏某某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1.12.28裁判规则作品许可使用期间可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只要许可期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许可使用期间早于订立合同时间的追认行为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但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追认与其他权利人的在先行为发生冲突,或者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时,追认期间的效力则需要区分情形予以认定。

正文苏某某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6号(华铭广场银泰城)8楼。

法定代表人:盛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

再审申请人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鄂知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0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和秀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某申请再审称,1.秀锦公司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只是部分有效,只能约束许可协议订立日期之后的使用行为,不能约束许可协议订立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改变许可协议订立之前秀锦公司已经实施行为的侵权性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下面是一些以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1. 婚姻无效案件:某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子结婚,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

2. 离婚案件:某男子因婚外情被妻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判决离婚。

3. 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与一家赌场签订了广告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4. 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肖像,但未经该明星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5. 契约纠纷案件:某人与一家毒品制造商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6. 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穿着暴露的服装,但该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

7. 知识产权案件: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位著名画家的作品,但未经该画家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画
家的著作权。

8. 借贷纠纷案件:某人向一家非法放贷公司借款,但该公司的放贷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借款无效。

9. 交通事故案件:某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网络侵权案件: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侮辱性文章,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案例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

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

一是深入现场调查。

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对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标准予以规范指导。

一年来,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各项举措,及时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根据《实施意见》,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

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财产时不得随意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时,要避免随意牵连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依法打击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1某租赁公司与高某、某科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欠高某货款未支付,并经生效判决文书确认。

在执行中,经高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的所有设备。

案外人某民营租赁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查封的设备中有租赁公司的设备,请求法院解除对系争设备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另案生效判决书已确认系争设备归租赁公司所有,并结清了相关款项。

根据高某的申请,法院对科技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进行查封并无不当。

现案外人租赁公司以其对系争设备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解除系争设备的查封,并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生效判决书予以证明,故该租赁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系争设备的执行。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如果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属于合法证据,法官应视案情作出判断。

[关键词]知识产权陷阱取证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1]除了美国以外,世界上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葡萄牙等均对“陷阱取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

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1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陷阱取证的侦查手段,这种“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己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缉毒方法。

[2]根据被引诱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心理,可以将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

犯意诱发型是指嫌疑人本无犯意,只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意。

机会提供型,是指嫌疑人的犯意是其自发产生的,侦査人员只不过是给其提供了一个犯罪机会,并且这一机会与其他任何人所提供的机会对嫌疑人犯意的影响并没有任何实质差别。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

尽管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逻辑起点、价值理念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合法与非法的衡量标准上,也有较大差异,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的隐蔽性特征对传统的取证方式提出了挑战。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固定有形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保全,以具有因果关系的实物来证明它的初始状态,然后逆推侵权或犯罪的事实。

而对于诸如软件侵权等行为却存在巨大的障碍,因为任何侵权主体都不可能向用户提供侵权软件的售货凭证,也不可能让用户对自己侵权过程进行公证。

故在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大量存在着“陷阱取证”的案例:案例1: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英特尔公司为了取得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唆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的证据,采取了“陷阱取证”的方式。

2022北京高一(下)期末政治汇编:公正司法

2022北京高一(下)期末政治汇编:公正司法

2022北京高一(下)期末政治汇编公正司法一、单选题1.(2022·北京师大附中高一期末)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

上线八年以来,公开的裁判文书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超过500亿次。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①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树立法治信仰①使公民得以参与司法审判,推进司法民主①促进了对司法权的约束,有利于防治司法腐败①保证了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2.(2022·北京师大附中高一期末)一场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宋某被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接近失明。

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

2021年1月4日,这起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公开审理,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例中,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B.排除各种外界干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C.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D.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3.(2022·北京师大附中高一期末)“厌讼”是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的一种表现,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

对此分析合理的是()①诉讼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对于法治越来越认可和接受①相比古代,当前社会纠纷能够依法得到更好的解决,公平正义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①当诉讼成本低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出现“厌讼”现象①在现代的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4.(2022·北京师大附中高一期末)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

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权益关系,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自愿平等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法之基本原则是指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而确定的一系列规则。

其具体内容包括:平等协调关系;合法合规行为;诚实信用;自愿平等;意思自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以及配套制度规则中,均有体现这一规则要求的条文。

其中对于“公平公序良俗”中关于“平等”和"自愿"两项基本精神均有明确定义,本文仅就“公平公用权利”一项与之进行讨论。

一、平等原则的表现形式平等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之一。

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协调关系,是民法之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民法之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两种。

实质性平等指的是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符合民事法律的规范要求;形式平等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其行为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实质平等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具有平等地地位。

公平公序良俗的内容为:民事主体之间应相互承认和接受平等原则。

民法之平等原则就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行为主张或以自己的意志作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救济目的的依据;二)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所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之“平等”原则体现于民事主体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平等;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民事主体之间所应尽到权利义务;其应当以公平公序良俗为基本准绳;其应当以自己所尽到义务为必要之前提。

二、自愿平等的法律原则意思自治从法理上讲具有普遍意义,它使公民能够自主地对自己的权利予以表达和处分:个人享有制定、修改、变更民事法律和民事行为的权利;国家赋予公民一项基本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等自由、自愿被侵害的权利;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处分他人财产以及依法取得财产、人身、行为自由等权利。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探讨合同法中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的解析。

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以确保甲方在当地市场的顺利经营。

然而,这份合同涉及的“保护费”实质上是一种非法的利益输送,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甲方发现自己被迫支付“保护费”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合同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任何垄断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包括强制要求他人支付“保护费”以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而强制要求甲方支付“保护费”,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在判决该案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违法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

首先,法院应当确认合同的无效性,即解除合同。

其次,法院应当支持甲方追回已支付的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结论: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解析此类合同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违法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

只有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的解析和裁决,才能有效地维护合同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王先林)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王先林)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5-21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②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

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某些民事权益可能会与强制执行的利益发生冲突。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定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旨在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不同类型的民事权益如何与强制执行发生冲突,并如何排除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我们将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各类民事权益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我们还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执行这一制度,以实现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权益种类繁多,这些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对于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我们将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分析。

物权类权益是最常见的排除强制执行的对象。

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当执行标的物上存在这些物权时,物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其优先权来排除强制执行。

例如,在房屋拍卖执行中,如果房屋上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债权类权益虽然不直接针对执行标的物,但也可以影响强制执行程序。

例如,当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果某一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可能会被排除。

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债务抵销等方式来排除强制执行。

人身权类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虽然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对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规避、拖延执行,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行异议程序既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矛盾争议较为突出,受到社会关注度较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发挥执行裁判工作职能,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规制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能动司法。

树牢依法保护、均衡保护理念,加强立审执联动,规范执行行为,推动执行异议化解关口前移。

注重多元解纷与执行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用最少的程序解决当事人诉求,让诉讼程序不重复、人民群众少折腾,防止“程序空转”。

?二是提升审判质效。

执行异议诉讼中,对涉及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的,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无争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审查,防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

提升效率意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依法快立快审、快裁快判,尽量减少对正常执行工作的影响。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

通过数据场景建设和推广,推进执行大数据应用场景体系化。

已研发“附长租约拍卖规避执行甄别预警”“法定代表人以变更登记诉讼逃避执行措施甄别预警”“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虚假债权执行的甄别预警”等多项涉执行异议程序数字场景嵌入应用,实现类型化智能识别,有效提升防范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行为的精准度。

?四是加强源头治理。

开展执行异议权利和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案外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理性、正当行使救济权,避免执行异议程序成为规避、拖延执行的手段,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玉华【代理律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阶段,侠客岛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信息;2.侠客岛官方微博发文信息;3.侠客岛公司2013年申请的9、38、41、42类侠客岛系列商标的商标证;4.侠客岛公司名下部分商标的情况公证;5.“侠客岛”栏目的相关材料;6.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证人证词;7.侠客岛茶叶的部分产品照、宣传照、发票等;8.侠客岛茶室的现场照、发票等;9.侠客岛大米、鸡蛋、酒、枸杞、扑克牌等的产品照、宣传照;10.侠客岛小说网信息;11.侠客岛众创空间照片等;12.侠客岛名片应用程序;13.侠客岛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内容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代理关系发生的前提是()。

A.代理权B.代理人C.被代理人D.相对人【答案】 A2、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D.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答案】 D3、甲向乙借款1万元,而乙欠甲3万块砖。

甲的债务于2009年2月9日到期,乙的债务于2009年8月8日到期。

2009年2月10日,甲与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两笔债务相抵,双方互不相欠。

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A.清偿B.混同C.合意抵销D.法定抵销【答案】 C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A.只能由行政机关解决B.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可以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 D5、张某误将一级大米当作三级大米出售的行为属于()。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C.欺诈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答案】 A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的是()。

A.内容广泛,数量庞大B.易于变动,稳定性弱C.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D.变动性小,稳定性强【答案】 D7、赔偿请求人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内未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消灭。

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答案】 B8、甲从部队复员回家,开了一家私人企业,效益比较好。

为了照顾经济条件不好的妹妹,将妹妹的3岁孩子乙接到自己的家里,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教育。

甲自己有亲生的子女丙和丁,还有结婚时配偶带来的其前夫的孩子戊。

戊2岁时来到甲家,并一直由甲与其配偶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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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9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張保护的“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不具有合法性,应被禁止使用,驳回其全部诉请,并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对文字标识予以净化。

这是国内首例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原告诉请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曾因发布恶俗广告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罚款50
万元的“叫了个鸡”炸鸡品牌,今年2月以三名被告使用“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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