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及其司法解释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放火罪》
放火罪、失火罪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放火的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倒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
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不作为的放火罪。
3.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汽车,因为是在郊外无人处,所以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4.客观阻却问题(1)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
例如,甲承诺让乙烧掉自己的房屋,乙便放火烧甲的房屋,但是导致其他人家的房屋也被烧。
乙构成放火罪。
5.着手与既遂(1)着手:开始点火时就是着手。
(2)既遂: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注意:放火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造成实害结果。
放火罪的实害结果就是烧毁。
如何认定烧毁,各国标准不一。
早期,欧洲的房屋多为石质材料,不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定在完全毁坏。
日本的房屋多为木质材料,容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提前到独立燃烧。
我国与日本情况比较接近,所以采用独立燃烧标准。
因此,这里的独立燃烧的本意就是烧毁,不能将独立燃烧理解为放火的着手开始。
在烧毁即独立燃烧前,放火罪还可以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放火罪是刑法中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其犯罪过程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对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
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毁坏财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故意行为:案件立案需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
2.放火毁坏财物或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放火毁坏财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和结果。
3.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在立案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如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符合上述标准后才能立案。
司法解释放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以及对具体案件中涉及的一些争议性问题的解决。
1.犯罪动机:法律认为,无论放火行为的动机如何,只要符合上述立案标准,都可以构成放火罪。
但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时可能会被考虑。
2.放火对象:放火罪不仅仅适用于个人财产,还包括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因此对不同放火对象的定性和定罪量刑会有所不同。
3.判决依据:在放火罪案件中,法官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总的来说,对于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严惩放火罪行为,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
环境污染罪两高司法解释
Immature people die for a great cause, and mature people live humblely for a great caus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环境污染罪两高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境问题一直是政府和人民共同关心的问题。
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关乎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但此类案件涉及面较广,地方法院或检察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为诸多问题而不好拿捏和判断。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环境污染罪两高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
(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9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
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
纵火案怎么判刑处罚如何处罚纵火罪
纵火案怎么判刑处罚如何处罚纵火罪纵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放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根据不同情节,纵火罪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纵火罪的刑罚处罚。
1.纵火罪的刑事责任纵火案件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辩护能力。
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即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尽全力找出;未成年人则根据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状况进行适当的教育和惩戒。
2.纵火罪的刑法定罪刑根据刑法规定,纵火罪有多个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必须具有故意破坏财产或放火等恶劣动机。
其次,被告人将火源、易燃物品等具备纵火条件的人或物放置于有可能引发大火或者爆炸的场所。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导致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严重财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的社会影响。
3.系列罪刑法定如果纵火案件有数起,将根据每起纵火行为刑法供成立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和结果等情况来定罪处罚。
系列纵火罪刑期一般为每件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累加刑期,但总刑期不得超过30年。
4.死刑判决如果纵火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导致多人死亡或者惨重损失,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
被告人如果故意犯罪放火,而放火导致多人死亡或特别严重财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
5.有期徒刑判决如果纵火罪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达到特别严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
不同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刑期的范围。
如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通常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缓刑判决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的罪行恶劣程度虽然相对较轻,但还是需要判处刑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缓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7.免予刑事处罚在极少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被告人对其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认识和反思,被告人是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追究其他责任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等因素,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综上所述,纵火罪的判刑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等因素来决定。
失火罪最新司法解释及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
失火罪最新司法解释及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失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失火罪没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它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具体地说: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我国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火罪的司法解释,但有一些相关法律条例可供大家参考。
放火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放火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引言放火罪是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明确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放火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明确,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故意放火: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识地采取放火行为,具有故意放火的主观故意。
2.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放火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对他人财产产生严重危害。
3.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放火行为不仅对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危害,还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例如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社会秩序紊乱等后果。
三、放火罪立案标准1. 损失金额标准在判断放火罪立案标准时,关键因素之一是损失金额。
根据司法实践和公民投诉,我们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损失金额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情况下,若放火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在五万以上,符合构成放火罪的金额标准。
•若放火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在五千至五万之间,不符合构成放火罪的金额标准,但可以作为构成其他相关罪名的事实依据。
•若放火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在五千以下,不符合构成放火罪的金额标准,由警方认定是否构成其他具体刑事行为的依据。
2. 危害程度标准放火罪不仅仅是对财产的损失,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在立案时,不仅要考虑损失金额,还要评估火灾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根据火势、场所、时间、人员密度等因素,将火灾的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若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等情况,符合构成放火罪的危害程度标准。
•若火势较小,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但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不符合构成放火罪的危害程度标准。
•若火势较小,仅对个别财产产生轻微损失,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和公共秩序紊乱的,虽然对个别个人和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但不符合构成放火罪的危害程度标准。
3. 主观故意标准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上坟烧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清明节、寒食节等传统节日,上坟烧纸、祭奠先人是人们表达哀思、缅怀故人的重要方式。
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祭扫活动中火灾频发,上坟烧山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就上坟烧山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上坟烧山的法律性质上坟烧山是指人们在祭祀祖先时,将纸钱、香烛等易燃物品焚烧在野外,引发山火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森林、林木、林地内放火,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森林、林木、林地。
”上坟烧山的行为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上坟烧山的行为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的;”上坟烧山的行为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二、上坟烧山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坟烧山引发山火,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上坟烧山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作者:郑泽善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放火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
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构成放火罪的处罚根据在于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公共安全应当解释为是一种构成要件要素。
即便放火后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还不能说发生了财产侵害,因此,通说有过于强调危及公共安全而忽视放火罪所具有的毁弃、损坏罪的一面。
独立燃烧说将会导致放火罪的既遂时点提前而几乎没有成立未遂犯和中止犯的余地的后果。
关键词:公共安全;危险认识;部分损坏;烧损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67-1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公私财产的对象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我国《刑法》第114条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并列,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均构成放火罪,这充分表明我国刑法首先将放火罪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
但是,从《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这一条文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有所不同,因此,放火罪又具有实害犯的性质。
有关放火罪的处罚根据之“公共安全”的意义以及“烧毁”的界定等,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争议。
笔者拟在概观、评析相关中外学说的基础上,就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探讨。
一、放火罪中“公共安全”之意义(一)“公共安全”之含义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说是制造了公共危险的犯罪。
因此,这一类犯罪在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为公共危险罪。
①但是,有关“公共安全”或“公共危险”的界定,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不同观点的对立: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追究
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追究火灾是一种严重的灾害,不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在火灾发生后,追究责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那么,在火灾事故中,责任如何追究呢?本文将从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程序、态度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因过失犯罪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其过失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刑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因过失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放火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过失或者故意放火造成火灾事故,都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二、程序责任在火灾事故中,责任的追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在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了解火灾的具体情况。
其次,需要对火灾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是否存在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这一程序严谨、公正的程序是保证责任追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关键。
三、态度责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的追究,相关部门和社会应保持一种严肃的态度。
首先,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其次,社会应当积极支持对火灾责任的追究,尤其是对于那些因过失或者故意放火导致火灾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惩。
对于火灾责任的追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有效地还原火灾的真相,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四、建议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中,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相关措施以减少火灾可能性。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王军强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三、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认定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5个部分,共25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均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完善。
实践中,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最终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典型的如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及时有效应对。
故意纵火罪怎么判刑
故意纵火罪怎么判刑
故意纵火罪的刑期可能是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纵火导致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多人死亡或者巨额财产损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下面是一些故意纵火案例及其判决结果:
2018年,湖南长沙一名男子为报复社会,在商场内纵火,导致19人死亡,32人受伤。
该男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0年,四川眉山市一名男子为报复社会,在自家楼房内纵火,导致6人死亡,4人受伤。
该男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1年,广东广州一名男子因感情纠纷,在地铁车厢内纵火,导致2人死亡,18人受伤。
该男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可以看到,故意纵火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导致了人员死亡或者巨额财产损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即使没有导致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刑期也可能会很长。
例如,2018年上海一名女子因个人恩怨,在公共场合纵火,虽然没有导致人员伤亡,但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总之,故意纵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可
能面临严厉的刑罚,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怎么对失火罪判刑处罚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怎么对失火罪判刑处罚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有很多都是由于游人的失火犯罪行为导致的。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比于放火罪,自然对失火罪的处罚要轻一些,那通常我国是如何对失火罪判刑处罚的呢?现在就让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证据指引】放火罪
【证据指引】放火罪放火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⑵犯罪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动机、目的;⑶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去向等;⑷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详细经过,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⑸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的具体行为等。
2.被害人陈述:案件起因、经过、被害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特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结果、对案件的诉讼请求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
3.证人证言:⑴发现人、抢救人、单位等知情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引火物、助燃物的来源;(2)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特征、经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等。
4.物证、书证:⑴引火物、遗弃物、助燃物、作案使用的容器、包装物、未燃尽的物证、痕迹;(2)引火物、遗弃物、助燃物、购买点燃物的发票等物证及照片;⑶烧毁财产的清单、产权证等各类证书、经济损失价值认定材料等;⑷气象资料或其他反应火灾时气象条件的材料等。
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⑴记载犯罪预谋、预备现场、实施引燃现场、存放犯罪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现场等勘查图、照片、勘验检查笔录;⑵物证勘查图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⑶对人身、尸体的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⑴对死亡、烧伤情况的法医鉴定意见;⑵对指纹、足迹、压痕、蹭痕、现场遗留物、起火点、火因、血迹等鉴定意见;⑶财产损失审计鉴定、会计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刑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章刑法分则概述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叛逃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失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二○○一〕十九号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7号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4.资助恐怖活动罪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以及盗窃后持有枪支问题)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
纵火是什么案件
一、纵火是什么案件纵火案件是指故意引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包括因私仇或公私之间问题处理不当,以放火为手段泄愤报复;罪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放火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转移视线以放火为政治,破坏的手段;自己放火自己救火以骗取某种荣誉和信任;以及其他性质的放火等情况。
纵火是属于刑事案件,可能会涉嫌放火罪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具体还要根据放火人的主观故意和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纵火是什么案件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放火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
2、放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
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3、放火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罪
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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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修正案第1条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前款罪的加重结果】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修正案第2条修改)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范围】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应用适用范围】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
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
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客观方面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第1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
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注: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