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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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

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Default.asp)下载使用。

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元东,联系电话:83545405。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字第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解除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粤人社函[2010]356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35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我厅决定从3月1日起开始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年审的对象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

二、劳动保障年审所需资料(一)《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电子文档(u盘)。

可登录“广东劳动保障网”(http:///gdlss/sy/index.htm)首页“网上办公”栏的“表格下载”处点击“劳动年审”下载年审专用盘,按《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的要求填报资料(在填写时请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并打印成册。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每张表下端的填表说明。

(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用工在30人以内的全部送审,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三)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四)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五)申报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七)《中央、省属单位、部队驻穗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原件);(八)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加带《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和《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九)招用外籍或台港澳人员的加带相应就业许可证;(十)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十一)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二)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十三)招用未成年工的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
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10.20
•【字号】粤人社函[2012]432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津贴标
准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2〕4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中央驻穗和省直有关单位: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关心爱护,充分调动特贴专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预安排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生活补贴专项经费的通知》(粤财教〔2012〕153号)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2000年度及以前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津贴标准从40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各单位要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相关人员,做好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粤人社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要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有关规定要求上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是指驻粤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加强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于拟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在企业所属层级的相应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的,也应同时在规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发布招聘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负责接收、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

各地要积极协调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专区,为国有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链接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粤人社规〔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和发展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高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粤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4月8日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2年4月2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清理决定和理由1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89〕47号废止,已被《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涵盖。

2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临时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险司〔1992〕3号废止,已被《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涵盖。

3广东省劳动局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2〕33号废止,已被《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涵盖。

4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合同制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关〔1996〕147号废止,主要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5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社保〔1999〕38号失效,适用期已过。

6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155号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劳动合同法》涵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粤人社发〔2010〕256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

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珠人社[2017]3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
动费率的通知
(珠人社〔2017〕329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关于进 一 步推 行 劳动保 障 管理 岗 粤劳 社 废 止 ,已被 《 于加 强 企业 劳 资人员 关 6 位 资格证 书制 度 的通 知 C00 2 20 33 0号 劳动保 障 法 制 宣 传 培 训 工 作 的通 知 》 ( 粤劳 社 函 (06 18 203 57号)替 代

4 关于工 伤认 定权 属 问题 的 复 函
粤 劳法 函 废 止 ,已被 《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广  ̄99 19 19 3 7 号 替 代
5 关 于私人 承包 工程 发 生伤 亡事 故 粤劳法 函 废 止 ,已被 《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广 可否认 定 工伤 的 复 函 [9 9 12号 替 代 19 3 8
废 止 ,已被 《 东 省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 广 关于 印发 《 东省 引进 调 入人 员 广 粤 人 职 保 障厅 关 于省外 来 粤人 员 高级 专 业技 3 专业技 术 资格确 认 和发 证管 理暂 [ 9 8 8号 术 资格 确 认 的 暂行 办法 》 ( 人社 发 193 1 粤 行办法 》的通 知 C 0 o 0 2 1 3 3 6号 ) 取 代 并 宣 布 停 止 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 本养 老保险 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粤人社 函 [0 1 12号 2 13 4 7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 资 源和社 会 保 障局 ( 会保 障局 ) 社 ,顺 德 区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局:
根据 《 于保 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 》 ( 关 国办发  ̄o 4 2 )规 定 , 2o 3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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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粤劳社〔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粤劳社〔2004〕11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的精神,全面推动我省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现将《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和《2004年广东省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根据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的方针,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把就业服务全面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前,建成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相适应的城乡统一、机构完善、重心下移、紧贴市场、内外联动、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粤人社案〔2020〕302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人社案〔2020〕302号黄清叶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违规“挂证”乱象治理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挂证”是指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挂证”问题扰乱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秩序,给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

为遏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和省均部署实施专项整治,对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推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国家近年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为集中治理“挂证”乱象,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职业资格改革组名义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重点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

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深入分析“挂证”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针对行业性资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之处,开展针对性修订完善,减少或取消单位资质对职业资格的要求,从源头上清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15日以粤人社规〔2016〕13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保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收取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僻字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

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社保卡的相关概念(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人社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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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粤人社办[2011]329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培训
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一网上发证
今年开始全省统一网上发放继续教育证书。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jxjy/)已经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

为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登陆注册,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积极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考虑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
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审核发证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一项严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发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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