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是指在自然资源管理中进行地籍调查时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法。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内容:
1. 调查目的和范围:明确地籍调查的目的、范围和调查对象,例如土地使用权、地形地貌、地下水资源等。
2. 调查方法和工具:介绍地籍调查时常用的调查方法和工具,例如现场勘测、GPS定位、遥感影像解译等。
3. 数据采集和处理:说明如何采集地籍调查所需的数据,包括采集方式、采集内容和数据处理方法,例如调查表格、测绘软件等。
4. 基准和坐标系统:描述地籍调查中的基准和坐标系统,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调查报告和成果:规定地籍调查应提交的报告和成果要求,例如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和附件要求。
6. 质量控制和检查:指导地籍调查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7. 知识产权和保密:强调地籍调查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工作,保护调查数据的安全和合法性。
8. 违规行为和处罚:明确地籍调查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以维护调查工作的秩序和规范。
9. 技术培训和交流:强调地籍调查技术的培训和交流,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以上是可能包含在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规程中的一些内容,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地籍调查(自然资源)数据库标准
地籍调查(自然资源)数据库标准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测绘出地界范围、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并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国土规划中,地籍调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而地籍调查的核心就是将这些信息数字化,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应用,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因此,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也就应运而生。
一、标准的概念和意义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是指对土地调查信息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的标准。
其目的在于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为土地规划和管理人员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
标准不仅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
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必须遵循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和实践总结,逐步完善和提高。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进程,需要各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技术专家、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共同努力。
目前,我国的地籍调查数据管理主要采用数字化形式,对其标准的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
三、标准的内容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 数据采集规范将数据采集过程按照规范化操作来设计,强调采集任务的目标、标识和采集要求等基本信息,同时具体说明照片和手绘图等数据采集的具体要求,以确保采集到的数据准确、完整、可靠。
2. 数据存储标准将采集到的数据,按照不同类型和层次分别进行分类存储,明确各种数据的数据结构、存储周期和格式等信息,以方便各级别发布者对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标识和查询,也有利于数据共享和管理。
3. 数据发布规范将数据的发布按照标准化的步骤进行设计,先进行数据的审核、处理和防篡改的工作,然后进行数据的标签化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最后进行数据质量的评价,以确保发布的数据的有效性、全面性和真实性。
四、标准的应用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 地籍调查数据整合和共享规范的土地信息数据库可以支持数据的整合和共享,降低信息交流的成本和风险,有助于充分发挥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地籍调查定义及办理流程
地籍调查定义及办理流程地籍调查会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变更、城市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收等,需要进行详细的测量、调查和资料整理。
通常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方面内容的调查。
地籍调查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实地调查、数据整理、报批程序、公告公示、审批程序等多个环节。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的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地籍调查开展前的第一步。
该步骤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任务的明确、调查范围的确定、测绘方法和技术措施的选择等。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对项目的背景、目的、要求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研究,明确项目的需求,为后续地籍调查的实施提供指导。
二、方案编制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需要制定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案。
方案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范围划定、调查内容和指标、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调查任务分工、调查周期和要求等。
方案编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查的目的和要求,确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
三、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环节。
实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界址的界定、地块面积和坐标的测量、土地用途的调查、地形地貌的勘测、自然资源的状况等。
实地调查需要通过传统测量方法或者先进的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整理,确保调查结果的精确可靠。
四、数据整理在实地调查之后,需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
整理的数据需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整理数据需要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报批程序数据整理完成后,需要将调查结果进行报批。
报批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报告书,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报批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合规。
六、公告公示在完成报批程序后,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调查结果,确保调查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0.10•【文号】自然资发〔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近年来,各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原权籍调查),加强成果应用,有力支撑了确权登记等工作,但也存在调查协同不够、成果难以沿用共享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地籍是土地的“户籍”。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地籍工作的对象从土地拓展为以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为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新时代的地籍,以权利归属为核心,准确记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客观反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状况,构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
新时代的地籍工作,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环节提供基础支撑,为明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供根本保障,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一)统一地籍调查要求。
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或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已有调查成果符合要求的除外。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开展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支撑用地用海用岛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
第2章 地籍调查
1.统一性原则
在1984年9月国家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把全国土地分为8个一级类和46 个二级类。8个一级类名称分别为: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居民地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 在1989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 规程》中,把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和24个二级类。 10个一级类名称分别为:商业金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 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 2002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 全国土地统一定为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 分类和编码均不得随意更改、增删、合并,以保证全国土 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及应用。 2007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统 一定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⑵按调查区域的功能不同,地籍调查分为农村地籍调查和 城镇地籍调查。 农村地籍调查
目前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土地 权属调查等 城镇及村庄内部的地籍调查,主要对城镇、村庄范围 内部土地的权属 、位置、质量和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
二、地籍调查的目的和内容(教材P6-7)
1.地籍调查的目的
层次 代码名称 第一层 省(自治 区、直辖 市) 二位 第二层 地区(市、 州、盟) 二位 第三层 县(县级 市、旗) 二位 第四层 地籍区 (街道、 乡、镇) 二位 第五层 地籍子区 (街坊、 村) 二位 第六层 地块
代码位数
五位
四、地籍调查单元的划分与编号
2、地籍调查单元的编号
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 ⑴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 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 ⑵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 编号。 • ⑶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 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籍调查工作,规范地籍调查行为,保障地籍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籍调查工作是指对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地籍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保障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地籍调查工作,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地籍调查工作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调查等。
二、地籍调查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地籍调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工作。
第七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调查人员;(三)有完善的调查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地籍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二)从事地籍调查工作2年以上;(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地籍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籍调查员证书。
第十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籍调查人员的管理,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地籍调查程序第十一条地籍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二)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三)调查和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四)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和地籍图;(五)成果审查和登记;(六)成果入库和共享。
第十二条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等。
第十三条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应当充分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实地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
第十四条调查和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愿。
地籍调查技术方案
地籍调查技术方案一、引言地籍调查是对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属性进行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地籍调查技术方案的制定对于土地管理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种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案,旨在提高地籍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技术设备介绍地籍调查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设备来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
以下是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常用的技术设备的简要介绍:1.全站仪:全站仪是地籍调查中常用的测量仪器,可以获得高精度的地面坐标数据。
全站仪具有高可视角度和自动跟踪功能,可以帮助调查员快速准确地测量地块边界和地物位置。
2.地理信息系统(GIS):GIS是一种集成和管理地理数据的系统,可以将各种地理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和可视化展示。
在地籍调查中,GIS可以帮助调查员对数据进行空间分析和地图生成,实现地籍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3.无人机:无人机具有航拍和遥感功能,可以获取高分辨率的航空影像数据。
在地籍调查中,无人机可以用于获取较大范围的地貌和土地利用信息,对于边界划定和土地属性调查具有重要作用。
4.全球定位系统(GPS):GPS是一种用于确定位置和导航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在地籍调查中,GPS可以用于获取地籍调查员的位置信息,实现实时的地理定位和导航。
三、地籍调查技术方案的流程地籍调查技术方案的制定需要明确每个步骤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法。
以下是一种典型的地籍调查技术方案流程:1.准备阶段:调查员需要准备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调查材料,并了解调查区域的基本情况和调查要求。
2.现场勘测:调查员使用全站仪和GPS等技术设备对地块边界和地物位置进行测量和记录。
同时,调查员还需要对地块的土壤、植被和地表覆盖等属性进行观测和采样。
3.数据处理:调查员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
这包括对测量数据进行校正和清理,对属性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及使用GIS软件进行空间数据处理和图表生成。
4.地籍信息管理:经过数据处理后,调查员可以将地籍信息导入GIS系统进行管理和利用。
地籍信息可以包括地块边界、地物位置、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所有者等等。
地籍调查管理制度
地籍调查管理制度一、地籍调查管理制度的概念地籍调查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测量和监管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土地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利用情况,为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确权和产权管理提供依据。
二、地籍调查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地籍调查工作是由国家地籍调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的,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调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标准地籍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地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地籍调查数据的管理地籍调查数据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地籍调查数据的收集、存储和更新,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地籍调查成果的发布和利用地籍调查成果是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地籍调查成果,提供给土地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地籍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地籍调查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地籍调查管理制度的作用(一)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地籍调查管理制度可以清晰地了解土地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利用情况,为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保障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地籍调查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土地拥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地籍调查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为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和土地调整提供支持。
四、地籍调查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一)建立健全地籍调查管理机构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地籍调查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地籍调查管理制度,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一、引言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是指在进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时,为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概述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管理和数据共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方面的标准要求。
2.1 数据采集标准要求数据采集是地籍调查工作的第一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数据准确性。
数据采集的标准要求如下: 1. 数据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采集和记录各类自然资源地籍信息。
2. 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采集应遵循一定的采集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 数据采集应及时进行数据差错校验和纠正,保证采集到的数据准确无误。
2.2 数据存储标准要求数据存储是地籍调查工作中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保存的过程,对于数据存储,有以下标准要求: 1. 数据存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采用标准化的数据结构和数据格式,方便数据的管理和查询。
2. 数据存储应具备较大的容量和高速的数据读写能力,以应对大规模数据存储和管理的需求。
3. 数据存储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存储应定期进行数据清理和整理,删除无效数据,提高数据存储效率。
2.3 数据管理标准要求数据管理是地籍调查工作中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的过程,以下是数据管理的标准要求: 1. 数据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分类和命名体系,方便对数据进行管理和查询。
2. 数据管理应建立权限管理机制,分配不同级别的用户权限,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3. 数据管理应定期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 数据管理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和检验。
2.4 数据共享标准要求数据共享是指将采集到的数据提供给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是数据共享的标准要求: 1. 数据共享应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格式和接口标准,方便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是指为了规范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和利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提高资源管理水平、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规范性原则。
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和利用规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实用性原则。
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四、开放性原则。
促进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数据采集标准。
包括数据采集的方法、技术、流程和标准化的采集表格等。
二、数据管理标准。
包括数据的存储、备份、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
三、数据共享标准。
包括数据的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共享权限和共享协议等。
四、数据利用标准。
包括数据的利用方式、利用范围、利用权限和利用协议等。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
管理体系应包括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管理人员、数据使用人员和数据使用机构等。
技术支持体系应包括数据采集、管理、共享和利用的技术设备和软件等。
在实施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数据的安全保障。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数据的质量控制。
对于采集到的数据,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应遵循开放、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四、数据的更新和维护。
应定期对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总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提高资源管理水平、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023 地籍调查规程
2023 地籍调查规程
摘要:
一、地籍调查规程的背景与意义
二、2023 地籍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
三、2023 地籍调查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四、应对2023 地籍调查规程的相关建议
正文:
地籍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关键性的工作,对于土地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地籍调查规程,其中,2023 地籍调查规程备受关注。
2023 地籍调查规程是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牵头,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武汉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的。
该规程对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地籍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2023 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地籍调查工作质量,保障不动产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程明确了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有助于提高地籍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规程规范了地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有助于提高地籍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规程强化了地籍调查的技术要求,有助于提高地籍调查的数据质量和可用性。
面对2023 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
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规程的理解和掌握;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规程的顺利实施;三是加强地籍调查工作的监管,确保地籍调查工作质量符合规程要求;四是积极开展地籍调查工作的创新,不断提高地籍调查工作的水平。
总之,2023 地籍调查规程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地籍调查工作质量,保障不动产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籍调查规程解读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地籍调查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等 提供科学依据。
意义
地籍调查规程的意义在于保障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 经济发展。同时,地籍调查规程也是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基础和保障。
02
VS
保密要求
地籍调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 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因此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对敏 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限制调查数据的访 问权限和使用范围,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和保密性。
06
地籍调查规程术在地籍调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了地籍数据的获取、处理 和管理的效率。
无人机遥感技术可以弥补传统地籍调查 方法的不足,特别是在地形复杂、人员 难以到达的地区,能够实现快速、准确
的测量和监测。
无人机遥感技术还可以结合其他信息化 技术手段,如GIS、GPS等,实现地籍 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和处理,进一步提高
了地籍调查的自动化水平。
人工智能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在地籍调查中开始崭露头角,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地籍数据的 智能分析和处理。
将调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和保 存,以便后续查阅和使用。
04
地籍调查规程的实践应用
城镇地籍调查
调查内容
01
城镇地籍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质量等级、用途、价
值等方面,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信息。
调查方法
02
采用实地调查、测量和遥感技术等方法,获取地籍数据和信息,
并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
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提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技术规范: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技术规范第1部分:自然资源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自然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和规格、调查登记内容、调查登记准备、调查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方法、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27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1398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CHT9016-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水流资源江、河等的统称,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水流产权确权主要是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明晰水流产权的所有权人职责和权益、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和权利义务。
3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网地XX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3草地资源草地资源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地是指地被植物以草本或半灌木为主,或兼有灌木和稀疏乔木,植被覆盖度大于5%、乔木郁闭度小于0.1、灌木覆盖度小于40%的土地,以及其他用于放牧和割草的土地。
人工草地是指人工种植牧草的土地。
湿地资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35荒地资源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
a6自然保护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你知道吗,这就好比是给自然资源做一次全面的“体检”!
比如说,在调查土地资源的时候,就像是给大地进行一次细致的扫描。
我们得精确地测量每一块土地的边界,搞清楚它的面积有多大,这多重要啊!想象一下,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那不就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嘛。
还有对水资源的调查,那简直就是在探索水的神秘世界!要查明水的储量、分布,还有它的流动情况。
这可不是随便糊弄就能行的呀!
森林资源的地籍调查呢,就好像是给每一棵树木贴上一个专属的标签。
我们要清楚知道哪里有多少树木,都是什么品种,这可马虎不得!
在进行这些调查的时候,要求那是相当严格的。
就好比是一个严格的老师在要求学生,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错。
要用到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像什么高精度的测量仪器啦,高科技的遥感技术啦,这些都是我们的得力助手!
我们调查人员之间也要紧密合作呀。
“嘿,老张,你那边测量得怎么样啦?”“没问题,老李,放心吧!”就像这样,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工作做好。
哎呀,总之啊,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可太重要啦!这关系到我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关系到我们的未来呢!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用最专业的态度和技术去完成这项工作,让我们的自然资源得到最好的呵护和管理!怎么样,你是不是也觉得我说得很有道理呀?。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相关要求解读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相关要求解读首先,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要求对土地进行详细测量和勘察。
调查人员需要对土地进行详细的测量,包括土地面积、地形地貌、土壤类型等方面的调查和测绘。
同时,还需要对土地上的水源、植被、动物种类等自然资源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记录。
其次,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要求对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进行分类和评估。
调查人员需要对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进行分类,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还需要对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评估,包括资源数量、质量、可用性等方面的评估。
这样可以为后续的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再次,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要求了解土地利用情况。
调查人员需要对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农业用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调查。
同时,还需要对土地利用方式、种植作物、养殖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此外,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还要求了解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调查人员需要了解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情况,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个人土地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了解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方式,例如长期租赁、合作经营等,以便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配置提供依据。
最后,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还要求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
调查人员需要对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评估,包括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的评估,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同时,还需要对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以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的调查工作,需要对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进行详细测量、勘察和评估,并了解土地利用情况、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以及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
这样可以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3)对于湿地登记单元,核实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与全国 国土调查成果和湿地专项调查成果的湿地资源类型界线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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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核实调查成果 中登记单元界线是否完整包括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是否以 全民所有为主划定。
(1)应对登记单元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2)以登记单元为单位,在工作底图上,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 从“1”开始顺序编制界址点号,解析界址点前加“J”,图解界址点前 加“T”,如 J1、J2、T3、T4、J5、……。 (3)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登记单元范围内最大界址点号 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1.3 自然资源地籍图分幅与编号 自然资源地籍图采用分幅表示,分幅与编号参照《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相关规定执行。 2 权属调查 2.1 权属状况调查
328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数据查清资源类型区块编号矿区地址储量估算基准日矿区油气田总面积储量估算范围面积矿产组合固体矿产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和油气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的探明地质储量主要组分平均品位等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 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不动 产登记、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以及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成 果,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对地籍调查初步成果开展核实工作。核 实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界线、相关 权利和许可信息、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公共管制信息,以 及调查记事表中记载的疑问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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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调查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已有权源资 料,采用“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将 调查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初表(附录 A)相应部分。
(1)登记单元的基本状况调查。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登记 单元名称、坐落、四至等。
(2)登记单元权属状况调查。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和相关的政策法 规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权利行使 方式。其中,直接行使的,调查行使内容;代理行使的,调查代理行 使主体和代理行使内容。
(4)登记单元内相关不动产权利及许可信息调查。通过不动产登 记数据库,将登记单元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海域上的不动 产登记信息与登记单元进行关联,关联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不 动产权利类型、登记时间、登记机构等。通过取水许可、排污许可、 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关联,获取登记单元内相关许可信息,主要包括: 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权人、取水地点、取水量、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排污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勘查/采矿许可证号、探矿/采矿权人、地址、开采矿种、勘 查/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
登记单 登记单 坐 空间 元名称 元号 落 范围
自然状况
权属状况
资源 类型
面积
数量
质量
所有 权人
代表 行使 主体
代表 行使 内容
代理 行使 主体
代理 行使 内容
如有异议, 请在公告期内向受理登记机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及其 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XXXX 地 址:XXXX 联系电话:XXXX
附件: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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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水流类型、水面面积、包 含图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1101 河流水面”、 “1102 湖泊水面”、“1103 水库水面”、“1110 冰川及永久积雪”)。
(2)依据全国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水流专项调查成果数 据和中国水资源公报,查清水流名称、河流起讫点、河流长度、河道 等级、多年平均径流量、水质、年初蓄水量等信息。 3.2.2 湿地
(2)对因工作底图比例尺或精度原因造成登记单元界线与实际位 置偏差时,不需要进行界址调查,在调查记事表中说明,并提出调整 建议。
(3)除上述情况以外,因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来源资料缺失、 不完整等原因,内业无法确定的界址点和界址线,以及存在可能影响 界址线走向、容易引起纠纷等情形的重要界址点,确需开展界址调查 的,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相关规定执行。 3 自然状况调查 3.1 一般规定
登记机构(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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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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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调查内容
(1)以不动产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单 划定成果,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权属状况、界址,登记单元内所有 权、相关不动产权利及许可等信息。
(2)采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查清自然资源 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3)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状况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 依据,获取登记单元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利人、权利性质、空 间范围等权属状况,以及权属争议界线等。
若发现可能登记错误的情况,如将河流登记为集体所有的,应填 写调查记事表(附录 A.5)。权属争议无法解决的,参照《地籍调查规 程》(TD/T 1001-2012)相关规定,填写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5)调查过程中,无法确认或存在疑义的内容,在调查记事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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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情况说明及建议,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 印件。 2.2 界址调查
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开展界址调查。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 标设置等工作。
(1)对登记单元界线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可利用已有资料 填写地籍调查初表,原登记单元界线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初 表的附件。
(1)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湿地类型、面积、包含图 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00 湿地”)。
(1)应对登记单元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2)以登记单元为单位,在工作底图上,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 从“1”开始顺序编制界址点号,解析界址点前加“J”,图解界址点前 加“T”,如 J1、J2、T3、T4、J5、……。 (3)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登记单元范围内最大界址点号 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1.3 自然资源地籍图分幅与编号 自然资源地籍图采用分幅表示,分幅与编号参照《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相关规定执行。 2 权属调查 2.1 权属状况调查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 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登记区域涉及的县市区名单(略)
登记机构(章) 20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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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登记机构关于 XX 自然资源 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初步审核, 拟对以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予以登记,现予公告,公告期:20XX 年 X 月 X 日-20XX 年 X 月 X 日。
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调查成果,提取相 应地类图斑,形成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类型界 线,查清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等自然状况信息,并将调 查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初表相应部分。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内需要调查登记范围内的自然保护 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 3.2 调查内容及方法 3.2.1 水流
(3)采用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管制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特 殊保护区范围线等管理管制成果,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相关公共 管制要求。 1.2 调查单元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 记单元应按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编码。自然资源登 记单元界址点号的编制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