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 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论文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现代民法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二、请求权思维方式与其发展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因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并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
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则于19世纪上半期,肇始于萨维尼。
因此其最终源头当是萨维尼一再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思想及现实的变化直接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变化。
变化之一是法源。
按照当时的观点,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学家创制的中性概念构成的逻辑结果的约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拘束,最为明显的就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甚至被视为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成为法官裁判的方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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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
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
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
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
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
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
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
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
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
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
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
最后一件小事就是,我今年去德国访学,在柏林大学及慕尼黑大学,我每次去国外的时候都会邀请大陆和台湾的同学一起吃饭或者喝咖啡,他们都说在大陆的教学和德国的教学不是很联系得上,他说带《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这本书,能够让我们在德国学习法律有一个方法,也能够应付上课。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身 的形 式 逻 辑 ( 包 括 法 律 的规 范 、原 则 和 精 合 理 性 ,就 可 能 导致 机 械 法 学 。著 名 的 四川 泸 州遗 赠 案 ”若 严 格 按 照 法 律形 式 合 理性 标 神) ,在 此 基 础 上来 分 析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解 决 “
据 ,而应 当 以逻 辑思 维 为 主 ,辅 以价 值 判 断 、 例 ,其 中 ,该法 条前 半句 规定 属 于法定 事实 构 经 验思 维 ;第 i ,法 律思 维 的程序 性 。法律 思 成 ,后半 句规定 则属 于法 律后 果 ,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备法 维 区别 于道 德 思维 、经 济思 维等 显著 的特 点在 定事 实 与法律 后果 的法 条 既是完 全性 法条 。而 于其 注重程 序 正义 。在 裁判个 案之前 ,必 须按 后者 则 是指 不能够 独立 作 为请 求 权基 础依 据 的
照法定 程序 听取 双方 当事人 的陈述 和辩解 ,对 法条 ,其 往往 缺乏 法定 事实 或者 法律 后果 ,只
问题 的思 维 方 式 。【 2 ] 从 学 者 对法 律 思 维 的定 义 准 ,认 定 遗赠 合 同有效 ,则 严重 背离 了 民法善
我 们不 难发 现 法律 思维 的共 同点 :第 一 ,法 律 良风俗 的基本 原则 ,此 时 ,只能牺 牲 法律 的逻
规 范是 法律 思维 的前 提 ,法 律思 维离 不开 法律 辑 合 理 性 以维 护 法 律 所 追 求 的 价值 理 念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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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长廊
张春龙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与民法的教学研究_
顾功耘:尊重的王泽鉴教授,列位教师,列位同窗,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闻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漂亮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超级的兴奋。
在那个地址,我代表全校师生,第一贯王教授致以高贵的敬意和真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闻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式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民法总那么、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多数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另外,先生开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
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
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绩,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
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前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
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那么》、《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此刻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大体文献。
据统计,其高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名。
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式之启发与法学人材之培育等等奉献卓越。
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踊跃参与社会效劳,为台湾地域社会之进展尽其所能。
他曾担任台湾地域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进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爱惜委员会委员。
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域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朱庆育教授:民法之请求权基础(下)
朱庆育教授:民法之请求权基础(下)那么什么是请求权?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就是一方请求另一方做什么事情。
这就是请求权。
那么请求权和债权的关系如何呢?你可能会说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好,除了债权还有什么也是请求权呢?往往我们在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时候,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会有很多的争论,其中一个观点是认为请求权,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债权也是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付。
所以说物权请求权实际上来说也是一种债权。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实际上是把请求权这个概念等同于债权。
是这样吧?不是的。
请求权是上位概念,所以我们永远只说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不说债权等同于请求权。
当我们用这些概念的时候,为了方便,会把请求权这个概念和债权替换使用,但替换使用不是因为他们是等值的,只是因为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所以往往拿债权来说事。
怎么体现它是一个上位概念,从立法体例来看,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在总则编定义了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极少立法定义,请求权是极少立法定义中的一个,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就是请求权。
为什么在总则中规定请求权呢?这是说明这个概念是适用于其后各编的——债编、物编、亲属编、继承编。
是不是这样呢?你一检索就能知道。
债法中当然有请求权,债权本来就是请求权。
物法中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规定在债法,而是规定在物法当中,是物法当中的请求权。
亲属法中有没有请求权呢?当然有。
亲属法中还有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比如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物之所在,权利之所在。
无论这个物在谁手上,只要我是所有权人,我可以直接跟着物走,然后找到人,要求把物返还,不管经过几手。
我们把这个称为物权的追及力,物之所在,权利之所在。
我的眼睛只盯着物,等到物停下来了,我再往上看,哦,是这个人。
于是我请求他返还。
这跟债权请求权不一样,债权请求权永远都是针对特定的人。
这个人没了,你的请求权就没了。
亲属法中也有类似的请求权,如类似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亲子领回请求权。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
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
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
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
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
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
前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
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
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作者:王京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方 式 提 请 对方 注 意 免 除或 者 限制 其 责 任 的条 款 ,按 照 对 方 的要 求 ,对 该 条款 予 以说 明 。提 供格 式 条 款 一方 免 除 其 责任 、加 重 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 理 解发 生 争 议 的 ,应 当按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上 解 释 的 ,应 当作 出不 利 于 提供 格 式 条 款一 方 的解 释 。格 式条 款 和非格 条式 款不 一致 的 ,应 当采用非 格式 条款 。 3 . 合 同的有效 要件 合 同 履行 请 求 权 的 发生 ,除 了合 同成立 之外 ,合 同应 当有 效。如当事人有 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确定可能、意思表示真实 、 所谓历史方法 ,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 ,依序检讨其法 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如果法律 、 律关系 】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 ( 或称请 行政法规对合同有效有特殊规定或者合同本身对合同有效有特 求 权规 范基 础 ) 为 出发 点 【 l 】 。这两 种 方法相 比较 ,请 求权 基础 的 殊 约 定 的 ,还 应 当遵 循 特殊 有效 要 件 。合 同具 备 有效 要 件 ,即 方 法更 为合 理 】 。请 求权 基础 的方 法 则需要 对一 国 民法上 的请 求 该 合 同完全 有效 。合 同不 具备 有效 要件 时 ,即合 同不完 全有 效 。 基 础体 系加 以系统 研究 方 能准确 适用 。 不 完 全 有效 的合 同 分为 效 力 无效 合 同 、效 力 待定 合 同 、可撤 销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首先需 明确请求权基础 合 同。法律 设有 详细 规定 ,现 总结 之 : 的基 本 含 义 。依 王泽 鉴 教 授 的见 解 ,典 型 的 案例 题 的构 造是 : 无 效 合 同 之所 以无 效 ,或 是 因 当事 人 行 为 能力 的 限制 ,如 谁 得 向谁 ,依据 何种 法律规 范 ,主 张何种 权利 ] 。因此 ,解决 案 无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 的 民事 行 为 、限 制 行为 能 力人 依法 不 能 独立 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 当事人向他方 当事人有所 实施 的民事行为 ,或是 因为标的不 适当,如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主张 的法律规范。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 向他方当事人 行 为 、违背 公 序 良俗 的行 为 、违 反法 律 以及 行 政法 规 强 制性 规 有所 主张 的 法律 规 范 ,即为请 求 权 规 范基 础 简 称请 求 权 基础 。 定 的行为 。 并且 ,请求 权 基 础按 照 其 结构 形 态 予 以分 类 可 以分 为 完 全性 法 效 力 待 定 合 同之 所 以效 力待 定 是 在于 当事 人 行为 能 力 的 限 条 、不 完 全性法 条及 准用 、拟制性 规定 。 制 ,如 限 制行 为 能 力人 订立 的合 同 、无权 代 理 人 订 立 的合 同、 合同上的请求权 无权 处分 人订 立 的合 同。 按 照合 同上 履行 义 务 的 主次 进 行 分类 ,基 于合 同而 产生 的 可撤销合同之所以可撤销,或是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 请 求权 ,分 为两 种 基 本类 型 :① 合 同履 行请 求 权 ;② 次 合 同请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被欺诈、被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 的合 求权 。 以买卖 合 同为 例 ,前者 如 买 受 人可 以请 求 出卖 人 转移 标 同。或 是在 于 明显违 反法 律基本 原则 ,如显 失公 平订 立 的合 同。 的 物 的所 有 权 ,后 者 如 因标 的 物存 在 瑕 疵 ,买 受人 可 以请求 损 可 撤销 合 同的撤 销 权 应 当 向裁 决 机构 请 求 行使 ,并 且应 当在 法 害赔 偿 。 定 的除斥 期 间 内予 以请 求 。 ( 一 )合 同履 行 请 求 权 4 . 合 同无 效或 被撤 销 的法律 后果 1 . 合 同履 行请 求权 的构 成要 件 . 虽 然 合 同无 效 或 者 被撤 销 之 后 ,不 发 生合 同履 行 请 求权 , 合 同 履 行请 求 权 是 主合 同 请求 权 ,应优 先 于 次合 同请 求 权 但会产生其他后果:①给付 的返还请求权 :给付的财产应 当予 予 以 检查 思考 。 《民法通 则 》第 8 4 条 第 2款规 定 : “ 债权 人 有 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损害 权 要求 债务 犬按 照合 同 的约定 或者依 照法 律 的规定 履行 义务 。” 赔偿请求权 :有过错 的一方应 当赔偿 对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就 合 同 而 言 ,指 的就 是 这 种履 行请 求权 。合 同履 行请 求 权 应 当 双 方都 有过 错 的 ,应 当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 具 备 以下法 律要 件 : ( 二 )次合 同请 求权 ( 冶 同成立 :须 发 出要约 和承 诺到 达 。 次 合 同上 的 给付 请 求权 ,指 的是 在 主 给付 义 务 的履 行 过程 ② 合 同有效 :须 具有 合 同的有 效 要 件 ,如 当事 人有 民事 行 中因债务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或 因合 同解除而发生替代主合 同 为能力、 标 的确定可能、 意思表示真实、 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请求权 ,或与之并存的请求权锄 。其主要类型有三 :合同不履行 ③合 同存在:是指合同本身并未因撤销、解除 终止等事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合 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买卖、 由而消灭。 租赁等合同上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④所主张的请求权并未因清偿、代物清偿、抵消而消灭 。 1 . 合 同不 履行 的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⑤对履行请求权 ,没有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 合 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有三 :①债务人不 2 . 格 式条 款成 立 的分析 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②须 因之致使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 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 权 人受 有 损 害 ;③ 义务 的违 反 与损 害 之 间具 有 因果联 系 。但需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其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般 的 要指出的是 ,《 合同法 》 第1 0 7 条、 第 1 1 2 条虽然是完全性法条 , 合同条款经过要约和承诺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而格式条款订 仍需结合 《 合同法 》 第 1 1 3条第 1 款这一补充性法条予以适用。 立之时并不与对方商量 ,由一方予 以拟定并反复对诸多 当事人 但 是 ,法 律 对债 务 人 不履 行 合 同 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 同 义务 不 符 合 使用 。 约 定 的 法律 后 果 的规 定 ,不管 是 给 付迟 延 ,还 是 不 完 全履 行 , 格 式 条款 的成 立 须有 特 殊 的 规定 。 提供 格 式 条 款 的一 方 应 都有相应 的请求次序 ,能继续履行的不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也 当遵 循公 平 原 则确 定 当事 人之 间的权 利 和 义 务 ,并 采取 合 理 的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须有不法性故所有权的内容如果是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或者合同法上规定的抗辩权颇多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如果是当事人的约定而负有容忍义务之时不可能产生此种请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不安抗辩权合求权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法学方法论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法学方法论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英美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个案分析(case by case)的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
下面分析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即: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法。
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所谓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逻辑三段论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其一:此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把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其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非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通过考察当事人的主张,探究其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
其考察范围限于与请求权有关的法律事实和规范事实。
采用法律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
在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其三: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它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此方法的运用分为两个步骤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这一步又包括以下几步:第一个步骤是明确争议点及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如何。
第二个步骤是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好意实惠等就不构成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个步骤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第四个步骤是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第五个步骤是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缩减修改版20141028)
(三)实例研习与法院裁判
1.掌握事实与规范 (1)认定事实 (2)运用掌握规范体系 (3)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 2.实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训练 (1)从法学院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宪法法院 (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律职业
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 (3)提升法院裁判的论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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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比较;研究方法上的重要性 (1)四个有名的案例:您是否知道以下案例
的内容,其所涉及法律问题及法院判决? 遗嘱无效 挖断电缆 Wrongful Life & Wrongful Birth Schock Case (2)本国法上的案例比较 (3)比较法上的案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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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责任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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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掌握事实与规范 (2)抽象规范在具体案件的适用 (3)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整合判例(实务)与学说(理论) (5)法学想象力 2.透过案例研习培养法律思维方法 (1.)传统教学方法 (2.)应以案例研究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
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解说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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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失的陶马
甲在报纸看到乙出售仿古陶马,即以电话订购 其一,谈妥价金,并约定由某日上午十时于甲宅 交货。乙选定约定种类之A陶马,于约定期日由 其授权人丙送到甲处。甲因外出生病住院,丙等 候到十二时,见甲未归,返店途中遭遇车祸(丙 有过失,或无过失),致该A陶马灭失。试问: ①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陶马? ②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解说见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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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体系的完善,具备了可操作的请求权基 础
(3)善用请求权基础从事教学研究 (4)培养研读法条及设计案例的能力
4. 台湾法院判决采请求权基础方法: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和民法的教学研究
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 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 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 主张, 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 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 台湾有很多的法官, 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 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 题的话,通常也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 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 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 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 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 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 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 34 条中规定,权利 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 法通则的第 92 条。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 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 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 约上的关系。 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 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 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那我们从第 34 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 是无权占有。 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 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 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 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 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 物权有没有变动, 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 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 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 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 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 还是要约之引诱, 台湾也是有要约邀请的,这也都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可能都说它是一个要约。 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 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 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的时候,一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摘要民法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理解、应用和发展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请求权思维方法是一种将请求权作为中心,对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的方法,通过该方法可以深入理解案件的本质和司法决策的根本原则。
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请求权思维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法学学生和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民法案例,并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民法理论和法律原则。
一、民法案例分析的意义民法案例分析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方法,可以帮助法学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判断案件。
民法案例分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具体应用和法律原则的作用。
特别是在民法中,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规则往往通过案例得以阐明。
通过案例分析,法学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2.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提升实际问题解决能力。
在实践中,法学人员需要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例进行判断和决策。
通过对民法案例的分析,可以提高法学人员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将民法理论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3.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民法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具体案例和实证材料。
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深入挖掘民法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的概念和特点请求权思维方法是一种将请求权作为中心,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方法。
该方法的核心是将诉讼请求权作为分析问题的中心,通过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确定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并进一步确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和承担。
请求权思维方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以请求权为中心。
请求权是民法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
请求权思维方法将请求权作为分析问题的重点,依据请求权的要件和法律规定,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确定请求权的成立与否。
请求权基础理论全新体系民法思维
民法思维——祈求权基本理论体系一、议论题旳类型如前所述,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和官方考试注重议论题,其理由有二:1、此为老式科举旳考试措施。
2、此类题目有助于训练或测试考生对法律理论旳理解,以及区辩法律概念旳能力。
兹举若干典型试题如下;(1)民法规定权利之行使有何限制,试述之(1984年司)。
(2)何谓代理权之授予行为旳无因性,其与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予法律关系定之(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间有无矛盾(1995年司)。
(3)买卖不动产之契约,与否应以书面为之(1981年律)。
在议论题中最为常用旳则是“法律概念异同旳比较”,例如:(1)捐助行为、赠与行为与遗嘱(1969年司)。
(2)承当行为与处分行为(1995年司)。
(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995年律)。
(4)除斥期间与消灭是小(1997年司)。
(5)解除权与撤销权(1996年司)。
(6)解除契约与终结契约(1978年司)。
(7)成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各有何不同?又民法有关特殊侵权行为之规定中,更有所谓中间责任与衡平责任之规定,其间又有何差别,试分别阐明之(1997年律)。
(8)分别共有与共同共有(1967年司)。
(9)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1991年司)。
二、掌握法律概念旳重要议论题有助于测试考生旳“法律知识”,但较难培养“法律思维”及“解决争议”旳能力。
初期官方考试题目偏重此类问题,今日仍然有之,例如:何谓权利能力?自然人之权利能力旳始终如何?胎儿有无权利能力?失踪人有无权利能力?经死亡宣布之自然人实际尚存者有无权利能力(1966年司)。
遗嘱可否撤回?如何撤回?(1995年司),可见此类题目旳功能,仍受注重。
就“遗嘱可否撤回,如何撤回”题目而言,由“如何撤回”,可以推知遗嘱“可以撤回”。
有关遗嘱撤回,第1219条至1222条设有明文。
本题占民法一科“25分”,考生若不知“遗嘱如何撤回”将有落榜之虞,从而“遗嘱旳撤回性”将决定一种法律人旳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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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目次
• 一、绪说 • 二、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 • (一)法院裁判 • 1、法院裁判是法律发展的核心机制 • 2、法院裁判是一种法的沟通 • 3、法院裁判公布制度 • 4、判例研究与法律发展 • (二)案例研习 • 1、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案例 • 2、应以案例研习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 • 3、案例研习是法院裁判的基础 • 4、案例的设计:以法院裁判为来源
二、案例研习
• (三) 案例研习与法院裁判 • 1、 案例研习的功用: • (1) 认定事实 • (2) 掌握规范体系 • (3) 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 • 2、 案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 • (1) 从法学院案例研习到法院裁判 • (2) 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
律职业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 力
贰 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
• 一、法院裁判
• 二、案例研习
二、案例研习
• (一) 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一个案例 • 【故障的咖啡自动贩卖机】 •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二
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 个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 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 • 1、 甲与乙间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 2、 甲与乙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 3、 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目次
• 五、法学方法论 • (一)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 1、法学 • 2、方法论 • (二)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 1、从萨维尼(Savigny)到拉伦茨(Larenz) • 2、拉伦茨道德法学方法论 • (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关于法之适用的体系构造 • 六、民法发展 • (一)法规范体系的建构 • (二)法律的解释适用 • (三)案例讨论
贰 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
• 一、法院裁判
• 二、案例研习
一、法院裁判
• (一) 法院裁判是法律发展的核心机制 • 1、 法院裁判是依法律实现正义 • (1) 法院裁判是法之适用、具体化及发展
• (2) 法院裁判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 (3) 法院裁判在于实现个案正义
一、法院裁判
• (二) 法院裁判是一种法的沟通 • 1、 对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一方)
二、案例研习
• (二) 应以案例研习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 • 1、 基本课程皆有之,从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到司法考试 • 2、 法律图书馆日夜坐满了撰写实例研习的学生 • 3、 在教科书、在上课、在学生讨论中最常看到、
听到的一句话: • 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 4、 作业修改、解说及法律补习班
二、案例研习
• (四) 案例的设计 • 1、 案例的来源 • (1) 法院裁判:法院裁判与教学的结合 • (2) 学说争点 • 2、 案例题上的事实 • (1) 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 • (2) 事实的认定与解释 • (3) 培养认定事实的能力 • 3、 案例题的问题提出 • (1) 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 (2) 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 (3)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准。 • ③ 诚如拉伦茨教授所强调,释义学有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作辛辣的、令
人难以忍受的批评,但双方应有较高的互相学习的意愿。现行法上坚 实部份的法概念及裁判基准须有司法裁判及释义学的合作基础,才能 发展出来。
一、法院裁判
• (四) 判例研究与法律发展 • 1、 判例是法律规范生命的体现与实践 • 2、 研究判例是学者的任务 • (1) 是一种权利 • (2) 更是一种义务 • (3) 参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3、 应将判例作为教学内容 • 4、 研读判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及基本素养
• 2、 对上级及其他法院(法官)
• 3、 对法学者
• 4、 对社会及舆论
一、法院裁判
• (参阅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 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一、法院裁判
• (三) 法院裁判公布制度 • 1、 司法公开透明 • 2、 判例法的形成 • 3、 正义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 • 4、 法律的稳定与进步 • 5、 法院裁判与法学方法论 • (1) 法院裁判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 (2) 法释义学的功能 • ① 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学研究的材料。 • ② 对法院裁判作有系统的类型整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基
目次
• 七、结论 • (一)以请求权基础作为教学方法 • (二)提升法学方法论的意识 • (三)由实例研习到民法裁判,促进民法的发展
壹 绪说
• 一、 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 • Savigny:“学术研究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个人智力的程度)与勤奋
(对智力的一定运用),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 即智力的运用方向。每个人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这方面能够到 自觉和体系化的程度。如果我们对一门科学(Wissenschaft)或其理 念按照合乎这门科学之本性的法则(Gesetze)进入深入彻底地思考, 那么我们的方法将走向体系化,对科学理念的观察能够把我们引向正 确的方法。 • 【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 (下篇<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 p.67 • Heck:“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 • Fiketscher:“对法律发展的贡献,不尽在于个案的处理,乃在于方法 的创新” • Larenz:“具体个案是法律思考的检验,法律原则的发现、法律创造 的开端”
目次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 1、最高法院与民法发展 • 2、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 • 3、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 • 四、请求权基础 • (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 • (三)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 • (四)请求权基础的构造 • (五)请求权基础的种类、竞合及检查 • (六)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 • (七)例题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