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用资金罪(一)
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挪⽤资⾦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关于挪⽤资⾦在⼀定的条件下是构成犯罪的,挪⽤资⾦会造成公司或者部门财政出现问题,那么挪⽤资⾦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相信看过下⽂你会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起往下看吧。
挪⽤资⾦罪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本单位资⾦数额巨⼤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挪⽤资⾦超过3个⽉未还或进⾏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个⽉。
挪⽤资⾦进⾏⾮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个⽉。
【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挪⽤资⾦30万元或挪⽤资⾦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资⾦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个⽉。
挪⽤资⾦10万元进⾏⾮法活动的或挪⽤资⾦1.5万元进⾏⾮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资⾦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个⽉。
【缓刑适⽤但书】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缓刑:(⼀)挪⽤资⾦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资⾦进⾏⾮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未全部退赃的;(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四)在本市影响较⼤,社会反应强烈的。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私人员在掌管、管理、监管公私财务资金过程中,将资金挪为非法占有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滥用职权、侵占盗窃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为了更好地理解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我们可以通过一则实际案例来进行辅助分析。
案例描述:公司的财务主管小张,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事务。
在执行职务期间,他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资金。
具体情况是,他将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未将这笔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自己奢侈的消费或者投资其他项目。
根据以上案例描述,我们可以分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的要素。
1.职务上的便利:案例中小张作为公司财务主管,他具有财务管理权力和权限,并可以随意处置公司资金。
这使得他能够方便地将公司资金挪至个人账户,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之一2.资金的挪用:案例中小张将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而非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之二3.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是其认定和适用的重要要素之一、具体来说,数额达到货币一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达到货币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金额,但可以推测到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较大,因为公司账户上有100万元资金被挪用。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小张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且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对公司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要素,并依法审慎判断和定性。
挪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挪用,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挪用的概念、法律规定、典型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挪用的概念挪用,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挪用资金:指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本单位或他人资金的行为。
2. 挪用公款: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
3. 挪用特定款物:指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
二、挪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百八十六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挪用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如:(1)第九百八十四条: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挪用信托资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保障资金安全、实现财富增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的宗旨和法律规定,对信托关系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旨在分析挪用信托资金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主体,维护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引言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信托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与合规运用对信托关系的稳定和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挪用信托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信托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挪用信托资金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主体起到警示作用。
二、挪用信托资金的法律定义挪用信托资金,是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信托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挪用信托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挪用信托资金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返还信托资金: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后,应当返还信托资金本金及利息。
(2)赔偿损失:受托人因挪用信托资金给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他信托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支付违约金: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挪用信托资金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2.刑事责任(1)挪用资金罪: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罪: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将资金据为己有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吊销营业执照: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4.名誉损害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受托人的名誉,可能对其今后的业务开展和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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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文中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多项罪名,最终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文中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文中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贪污公款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挪用资金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企业负责人,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单位行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查处挪用公款(资金)犯罪,不宜过份强调赃款去向用途解析
查处挪用公款(资金)犯罪,不宜过份强调赃款去向用途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对于一些案件,过份强调赃款赃物的去向和用途,在查不清赃款赃物的去向和用途时,一概按“疑罪从无”处理,对行为人都未以犯罪论处。
特别是在查处挪用的资金(公款)案件时,此类情况较为突出。
就是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公款)的用途、去向。
笔者认为,对于类似案件这样处理有所不当,在查处挪用公款(资金)犯罪时不宜过份强调赃款的用途和去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对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有三种情形应当界定是犯罪行为: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对于挪用资金(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将挪用的资金(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时,这种情形是否必须查清款项的具体用途、去向值得研究。
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这种形式的挪用资金或公款,并没有用途、去向的条件限制,只有数额和时间两个条件的限制。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间必须是超过三个月仍未还。
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挪用资金(公款)的事实,既使查不清用途和去向,也应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挪用资金(公款)的目的不外乎是挪作自用或挪给他用。
但不论是哪种情形,其本质都是相同的。
挪了就是在于用,不管是自用或他用,总的是挪用。
而挪用资金(公款)中的三种具体用途应该是犯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
虽然具体的用途是挪用资金(公款)罪中的客观要件,但不能就此认为对于挪用款项去向不明的行为一概不能定罪。
即使查不清具体用途的,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挪了用行为,也应以挪用资金(公款)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
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的犯罪及其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的数额。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是非常
明确的,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
具体而言,挪用国家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一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挪用资金的性质。
除了挪用资金的数额之外,其性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
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
挪用资金的性质主要包括挪用的对象、挪用的目的等方面。
如果挪用的是国家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或者挪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挪用资金后逃匿等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再次,挪用资金的手段和方式。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资金的手段
和方式。
一般来说,无论是伪造、变造、买卖、私分、挪用、侵吞、转移、隐匿、挥霍、挥霍浪费等手段和方式,只要涉及到挪用资金,都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后,挪用资金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立案审查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挪用资金行
为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对单位和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就需要依法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只要符合了上述的条件,就
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挪用公款罪及其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邓增添付红雷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
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
分歧:法院审理此案后,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
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
其次,孙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三,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
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挪用资金罪法律意见书
挪用资金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律师,非常愿意就您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和意见。
首先,我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在此就法律问题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意见,并不代表针对个体案件的具体解决方案。
对于您的具体案件,我强烈建议您寻求当地律师的指导,以便更加准确和详细地了解案情,并制定相应的防御策略。
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对挪用资金罪的法律了解,我想提供以下几点意见:1. 法律定义:您应该了解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关要素。
通常情况下,要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挪用他人合法财产;(3)数额较大。
2. 防御策略:针对您的个体案件,您的律师可能会建议采取特定的防御策略。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无罪辩护、证据排除、法律界定争议等等。
确保您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以获取最好的法律援助。
3. 证据规则:挪用资金罪的指控需要证据来支持。
因此,您的律师将会考虑审查搜证过程中的可能错误或不当行为,以便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
确保您的律师了解并能够充分利用相关证据规则。
4. 刑罚和量刑: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和量刑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结合挪用金额的大小、行为人的故意以及是否曾有类似犯罪前科等因素进行评估。
您的律师应该能够给您详细解释挪用资金罪可能面临的刑罚和量刑范围,并为您争取更轻的刑罚。
犯罪指控会严重影响您的生活和未来。
因此,我强烈建议您紧急寻求合格的律师的协助,以便尽早制定和实施辩护策略。
同时,保持积极配合调查,并确保您的律师了解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最后,我在此重申,我提供的仅仅是一般性的法律意见,并不代表对您个体案件的具体解决方案。
如需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指导,请务必咨询当地律师的意见。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并希望您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此致敬礼[您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
中国商人绕不过的坎——挪用资金罪
中国商人绕不过的坎——挪用资金罪B usiness专题1988年,吴长江在惠州创办了照明用具企业“雷士照明”。
他找来两位高中同学杜刚和胡永宏,自己出资45万元,杜和胡各出资27.5万元。
胡永宏在彩虹电器做过10年营销,为雷士照明创立了“家电专卖”模式,使其品牌从小工厂里脱颖而出。
1998年,雷士照明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2002年则超过1亿元,2005年超过7亿元。
但吴长江与杜、胡经营理念不合。
吴长江赞成花大钱做大事,把企业利润投回生产经营,打出“创世界品牌,争行业第一”的标语;杜、胡却希望多分红,落袋为安。
因为这个原因,吴长江拿8000万元走人,出清全部股权。
这是他第一次出局。
随后,超过200名经销商在雷士照明总部召开大会,推举吴长江重回公司。
最终杜、胡出局,但吴要拿出各8000万元付给两人。
为了筹钱,他引入软银赛富、高盛、施耐德电气等投资人,自己的股权开始被稀释。
2010年5月,雷士照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1,雷士照明业绩增长25%,达到5.9亿美元,连续两年成为联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任何侵犯企业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危及企业发展的基石,给企业带来巨大危害。
然而,部分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收益权,甚至使得部分企业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给企业及其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挪用资金超9亿元这位“带头大哥”输掉了整个人生案例一:交所业绩最好的企业。
与此同时,吴长江的股权只剩15.33%,软银赛富的阎焱却掌权18.48%。
吴长江和阎焱在用人和经营理念上有巨大矛盾。
阎焱想把现代企业制度引进雷士,吴长江则习惯了独断专行,认为雷士需要按照中国的实际去做生意。
两人的冲突由此开始爆发。
2012年5月中旬,软银赛富董事长阎焱忽然接到吴长江的电话,说自己涉案。
阎焱作出决定,让吴长江请辞。
阎焱认为整个投资过程让其失望,投进去以后,才知道吴长江拿公司的钱去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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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资金罪(一)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的客体特征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
“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
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
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
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
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
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
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但是,这并不是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必须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执行。
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
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呢?(一)被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
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可供参照。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对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可供参照。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
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
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
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认定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
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
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
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
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并不以资金是否被实际使用为标准,而是以资金的占有权是否以被非法转移为标志,也就是说,即使是挪用资金后尚未使用的,仍然应当认为已构成既遂的挪用资金罪,而不能认为是挪用资金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