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的三种形式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1.直接占有;
2.将其他人占有的挪为己有;
3.指使、诱骗、胁迫其他人挪用或者非法侵占。
以下是一些挪用资金罪案件的案例:
1.案例一:公司财务主管挪用公款
公司财务主管张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公款折合人民币50万元
挪用为个人使用。
张在年度审计时被检查出挪用公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案例二:公务员挪用建筑工程资金
市城建局处处长王在承办一项市政工程过程中,挪用了建筑工程资金30万元来支付个人债务。
最终,王被检方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案例三:银行柜员挪用客户存款
银行柜员李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业务过程中,将存款100万
元挪用为个人使用。
该行发现异常后展开调查,最终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不仅
侵害了公共财产,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
稳定,对这类罪行要严厉打击,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引导,防止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Just say three things to people, don't throw all your heart aw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的对象以及犯罪的主体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挪用资金罪,他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挪用公款罪,他侵犯到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的威严。
一、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
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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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关于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定稿版
关于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挪用资金行为,挪用资金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可见,挪用资金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一、挪用资金行为的一般问题(一)、挪用资金行为的主体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党员不构成本违纪行为主体。
(二)挪用资金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四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资金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体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这种情形没有数额的要求,只有时间上的要求,即超过三个月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归还挪用的资金。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上不足三个月,如果数额较大,也以本违纪行为论处。
即所谓“数额较大型”。
这种情形只有数额的要求,没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决定》(注:此《决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挪用资金罪是指在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上,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单位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挪用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单位财物达到人民币3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金额较大,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 挪用情节严重:对于挪用金额较少的情况,如果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多次挪用、持续时间较长、有计划地挪用、采取欺骗、胁迫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的手段挪用等。
3. 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挪用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即使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的立案标准,具体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时,在实际办案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
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
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一、挪用公款的表现形式挪用公款是指在财务管理中,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资金或公共财产的行为。
挪用公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列支出:将虚假支出列入财务报表,虚减应缴税款,违反会计准则,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2. 虚开发票:通过虚假开具发票、伪造收据等手段,虚增支出,获取国家资金。
3. 挪用预算资金:将已拨付的预算资金挪作他用,不符合原有资金使用要求。
4. 冒领套取:以他人名义冒领或套取财政款项,实际用于个人私利。
5. 盗用公款:直接将财政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使用,侵吞公共财产。
以上几种形式只是挪用公款的常见表现形式,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和手段用来挪用公款,只要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资金或公共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
二、挪用公款的危害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利益:挪用公款造成国家财政流失,导致国家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经济发展。
2. 损害社会公平:挪用公款导致财政资金被滥用,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现象,损害了社会公正和公平。
3. 损害纳税人权益:纳税人的纳税金被用于不正当用途,造成纳税人权益受损,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水平。
4. 破坏财经秩序:挪用公款会引起财经秩序混乱,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 影响政府形象: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导致政府失去群众信任,影响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必须加强监管和打击,严格惩处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如何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确保公款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2. 强化财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范化管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挪用资金罪包含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上海的标准是“3万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上海的标准是“3万元以上”。
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
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上海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
劳务派遣公司 挪用资金罪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罪案例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
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面临资金周转困难。
为了维持公司的
正常运营,公司高层决定挪用员工工资资金来填补公司运营资金的
缺口。
他们通过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手段,将本应用于支付员工
工资的资金挪用到公司其他用途上,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
权益,也触犯了相关法律。
这种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私
财物的行为。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挪用员工工资属于挪用私人
财物的行为。
如果被定罪,公司高层可能面临拘役、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罚金的刑罚。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不仅触犯刑法,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不仅触犯了刑法,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稳定经营。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维护员工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是指擅自将单位财物或者公共财物,以及被委托管理或使用的财物,套取、私分、非法转移或者擅自购买、消费、私用等行为,以及将挪用的财物藏匿、销毁、损坏等行为。
2、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当发生挪用公款行为,且涉嫌挪用公款数额依照查处额度规定达到由中央人民政府所订立的最低标准或以上时,可立案调查。
具体解释在下:
一、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可认定挪用目的明显,损害党和国家利益重大、本案系故意犯或重大过失犯时,应当立案。
三、虽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公次数连续多次,收取犯事人的总数金额可以若干累计合计达到最低标准的明显的涉嫌巨额挪用公款数目时,可以立案调查。
四、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其方式十分妖艳邪恶,企图损害国家或者党的大局时,也可以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形,可以当地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或由当地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邓增添付红雷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
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
分歧:法院审理此案后,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
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
其次,孙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三,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
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
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
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