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内部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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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内部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市场运作,强化流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竞争和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内部市场管控执行力,实现支持企业与钢铁主业互惠共赢、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与支持企业之间在《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业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从事的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资源供应和工民建筑、设备安装及维(检)修、汽车运输、绿化以及各类劳务等方面的交易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是指与集团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改制企业以及与集团公司存在历史渊源关系的集体企业。支持企业分为Ⅰ类支持企业与Ⅱ类支持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改制企业为Ⅰ类支持企业,集体企业为Ⅱ类支持企业。

第四条内部市场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支持,加大竞争,规范有序,互惠共赢。

(二)同质同价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优先,先Ⅰ类后Ⅱ类,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

(三)不重复投资、不重复建设,适应集团实业整体规

划及钢铁主业发展大局。

(四)确保用户单位对质量、交货期、服务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则。

第五条支持企业承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业务,要求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与集团公司签订《集团公司支持企业承接内部市场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顾问,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组成为集团公司副总师及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市场部、设备部、生产部、采购部、物流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规划部、安全环保部、能源部等部门部长(或主任)。

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内部市场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负责对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和裁决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复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三)定期听取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部长任

办公室主任,投资管理部主管副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修订内部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内部市场监督、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内部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及公示。

(三)负责对内部市场制度执行情况、基础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履责情况等进行监管,是业务主管部门、支持企业的监管单位,并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四)负责受理内部市场有关事项的投诉,组织内部市场管理成员单位对内部市场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对重大事项的裁决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议决。

(五)负责《目录》的归口管理,组织对《目录》的编录、修订及调整等。

(六)负责办理业务主管部门等内部市场业务招标、外委的审批以及各支持企业内部市场业务外委、劳务外协的备案。

(七)负责对内部市场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奖惩意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内部市场管理制度的单位与责任人提出行政、经济考核意见。

(八)负责内部市场的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为内部市场业务管理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分管内部市场业务的分配管理,制订分配细则,在发包业务时负责对支持企业的相关资质、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合理分配业务。

(二)负责《目录》内分管业务修订、调整、执行等的专业管理。

(三)负责对分管的内部市场业务办理支持企业的业务分包、劳务外协等的审批。

(四)在与支持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时,负责明确支持企业应遵守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约定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

(五)负责对内部市场分管业务的监管,是支持企业、二级单位的监管单位,并参与对支持企业的综合评价。同时接受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其主要监管职责为:

1、负责对分管的内部市场业务质量、交货(工)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对分管的内部市场业务挂靠、转包、违规分包、违规劳务外协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督查。

3、负责对分管的内部市场业务,二级单位直接或变相指定供应商,或假借以急件为名将内部市场业务指定外部供应商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职能部门的职责

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并制订内部市场业务交易价格定价与调控等相关文件,对内部市场业务交易价格进行监管分析、督促检查,对内部市场业务交易价格适时实行调整。

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对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支持企业的违规行为及典型违规案例的查处,对支持企业承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投资管理部负责落实改制企业专职董事、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等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的监管职责,对改制企业承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条二级单位的职责

二级单位负责对支持企业承接本单位的内部市场业务的质量、交货(工)期、服务等进行现场监督、评价,对业务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章内部市场的交易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市场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企业必须控股其在内部市场承接业务的相关单位,且必须具备自有场地、厂房、设备等生产硬件设施,具有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支持企业必须具备规范的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保

证体系,取得所从事相关行业必备的专业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均能满足内部市场要求。

(三)支持企业的业务必须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严禁“提篮子”、接收挂靠、转包以及违规分包业务。

(四)资金和自有员工(与支持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从业比例要求:支持企业从事内部市场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自有员工的比例:制造类业务要达到80%以上,运输类业务要达到60%以上,检修、建筑安装类业务:项目管理人员达100%,劳务类以及其它业务:管理人员达100%。

(五)内部市场业务以不重复投资建设为基本原则,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根据现实情况加大引入竞争机制力度。

第十二条《目录》的管理

(一)由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录及修订《目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二)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目录》内业务原则上只减不增。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支持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市场资格与业务范围进行审验,同时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对内部市场业务质量、交货(工)期、服务等的综合评价,对《目录》内业务进行不定期调整。对业务总量出现大幅度萎缩、发生严重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等情况的业务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目录》内的业务,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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