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积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明确发展休闲农业作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定位到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对休闲农业用地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明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旅游业发展用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要求: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发改价格[2008]905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实施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土地市场,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国有土地供应机制,降低项目成本和吸纳更多社会资本,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2x﹞10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2x‟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x﹞7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旅游用地和物流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臵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1—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园区,确因生产、环评等特殊要求需另行选址用地的除外,其供地方式必须采取招拍挂。
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和先租后让方式予以供地,其中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已建成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全县范围内的旅游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定,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以降低旅游项目初期用地成本。
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
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2015年土地政策在继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用地政策。
经梳理,供各位参考。
一、支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用地政策(一)出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
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主要内容为:1、积极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
一是明确保障范围。
重点保障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新产业用地。
二是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
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
三是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类型。
2、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一是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
租赁期满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是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3、差别化保障新业态用地。
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引导光伏、风力发电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除支持采取配建方式落实用地外,依法设立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地方式予以推行。
4、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兴办创客空间、发展“互联网+”业务的,给予其使用的现有土地用途和权利一定的转换过渡期。
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二)出台支持快递业发展用地政策。
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有关方面要将发展快递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
国家关于乡村旅游最新政策法规
国家关于乡村旅游最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文件强调,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强化规划引导,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发展。
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发展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小镇,建设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魅力村庄和宜游宜养的森林景区。
依据各地具体条件,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露营、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
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振兴中国传统手工艺计划。
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二,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革命老区、红色旅游、旅游脱贫、休闲农业。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依托老区良好的自然环境,积极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养生养老基地和休闲度假目的地。
三,发改委: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特色观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区域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制定并印发了《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方案》。
在旅游休闲方面,充分发掘长江上中下游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加快九寨沟、黄龙、张家界、庐山、井冈山、鄂西、赤水、梵净山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积极推进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
四,七部委发文落实金融助推脱贫,打通旅游扶贫路旅游脱贫、休闲农业。
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提出了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细化落实措施,包括各金融机构要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绿色生态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森林草原旅游、休闲农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发展。
湖南省消费导向型旅游投资促进计划
湖南省消费导向型旅游投资促进计划为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投资的重点、消费的热点和开放的亮点,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立足湖南旅游资源优势和地域特色,顺应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和旅游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新机遇,以提高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要为主线,坚持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创新驱动、跨界融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推动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旅游消费升级与扩大旅游新投资新供给良性互动,为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旅游业综合投资超过10000亿元,旅游经济总规模达到9000亿-10000亿元,打造一批资源品位高、品牌形象优、核心吸引力强的旅游新业态和精品旅游区,基本建立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设施完善、优势互补、实力强大的全域旅游产业体系,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优势产业、惠民富民的民生产业,实现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转变。
二、投资重点积极推进"旅游+",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紧密结合,与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引导产业要素按旅游产业链配套,向旅游功能区、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产业园区和旅游综合体集聚,积极培育旅游新业态新产品。
(一)旅游+交通。
围绕我省立体交通体系,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步道和旅游绿道体系,打通城乡之间、景区之间的生态走廊。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主管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相关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相关用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一)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旅游用地政策解读
旅游用地政策解读一、土地使用权属旅游用地的使用权属应当明确,一般应当属于国有土地。
在开发旅游项目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属的不同情况,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范围、年限、用途、地价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土地用途旅游用地的用途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应当用于旅游景区、旅游服务区等旅游相关产业的建设和经营。
严禁将旅游用地用于非旅游相关产业的建设和经营。
三、土地使用期限旅游用地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同类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续期或者收回。
四、土地使用费旅游用地的使用费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位置、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当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
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土地规划旅游用地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应当根据旅游项目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旅游用地规划,确保旅游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六、土地环保旅游用地的环保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控制,确保旅游用地的生态环境质量。
七、土地安全旅游用地的安全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八、土地管理旅游用地的管理应当规范有序,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对违规违法使用旅游用地的情况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旅游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湖泊型风景区旅游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与优化研究——以九江市庐山西海为例
生态湖泊型风景区旅游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与优化研究——以九江市庐山西海为例摘要:基于全民生态旅游的需求,湖泊型风景区建设与发展速度加快,因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其旅游用地的集约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将九江市庐山西海作为研究区域,采用层次分析法和多因素综合评价方法,构建用地结构、用地投入、用地方式、用地效益等4项评价因素层、16项评价因子的旅游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定量测度湖泊型风景区旅游用地的集约利用状态。
研究结果表明: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区土地集约度为0.5255,处于较不集约状态。
为提升旅游用地集约程度,庐山西海应实施风景资源分区保护,居民点整治与搬迁并举,旅游用地评估、置换、储备和投放制度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集约管控对策,为生态湖泊型风景区对于旅游用地管理方面提供建设性的决策依据及参考。
关键词:旅游用地;集约利用;生态湖泊型风景区;庐山西海江西科技学院谌欣南昌大学江西发展研究院黄细嘉南昌大学旅游学院王佳一、引言2015年,《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由中国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三部联合出台,其目的在于提高旅游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市场优化配置。
随着近年来中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景区的用地需求展现出一个“井喷式”的增长态势,在建设与发展中,由于热度过高,出现贪大求洋、盲目扩张的倾向,导致旅游用地粗放式经营、低效率利用、闲置荒废等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深度休闲体验旅游渐成风尚的趋势下,湖泊型风景区因其拥有美丽山水和宜人环境等优势条件,开发热度不断提升、建设强度逐步增大,在提高旅游用地集约水平与保护资源的同时,还面临城市及乡村统筹调整与双重空间胁迫的压力。
因此,提高旅游用地利用效率,提升风景区旅游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是实现旅游风景区长期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旅游景区开发与建设力度不断增强,旅游用地规模不断扩大,旅游用地资源日益短缺,集约利用旅游用地资源日益受到业界重视[1],湖泊型风景区相关的旅游用地需求更甚,这方面的矛盾也更加突出,但学术界专门就湖泊型风景区旅游用地的集约利用研究,缺少个案剖析验证,尤其是在旅游用地集约背景下,景区如何开展土地利用管控,少有成果涉及。
最新旅游用地政策,全都在这里!
最新旅游用地政策,全都在这里!这是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于共同推出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供各位旅游实操者参考。
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一)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四)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矿山修复操作方式有哪些
矿业开发伴随着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全过程,是国家的基础产业。
当矿山资源挖空耗竭,矿山也将面临关闭,迎来矿业工程服务的最后阶段。
在之前,我国面临关闭的矿山,都是采取先关闭后治理的模式,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这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了,因此我们国家提出“发展绿色矿业”的倡议,要求边开采、边复垦,对于可复垦的土地应得到全面修复。
那么矿山修复有什么好的方法呢?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性,矿山修复主要有生态恢复、博物资源利用、旅游开发、复垦造田、饮水造湖、垃圾处理厂和仓储等七种模式。
一、生态修复类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矿山是由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几乎与矿业开发相伴而生,特别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多年无序的矿山开采,必然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破坏,造成成土壤剥离、岩石碎块和低品位矿石堆积形成、空采区和塌陷区形成、尾矿堆积形成、受采矿影响而无法利用开发的土地等问题,使其生态环境严重偏离自然状态。
因此,矿山生态恢复主要是要通过排除干扰、加速生物组分的变化,从而加速生态演替过程,使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某种理想状态。
在这个过程里,人们不仅需要利用植物、土壤微生物和土壤动物来帮助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还要根据规划,选择合适的和植被品种用于生态恢复。
而在这个过程里,清除危石、降坡削坡、将未形成台阶的悬崖尽量构成水平台阶等稳定边坡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二、博物资源利用类博物资源利用是指发掘、整理和研究各地矿山开发建设的历史,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迹和地质遗迹资源,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探索资源枯竭矿山可持续发展之路。
安徽淮北国家矿山公园便属于此类。
淮北国家矿山公园于2005年组织申报,2005年8月国家批准建设,2007年7月通过专家评审,2007年10月破土动工。
建成后的淮北国家矿山公园,占地约40亩,建筑面积3642平方米,共12个展厅,分别是序厅、多媒体演示厅、巷道模拟厅、综合厅、矿山安全厅、煤炭资源利用与产业链厅、企业风采厅、煤与淮北序厅、煤与淮北主展厅、城市就是公园厅、留言壁过厅以及休闲体验厅。
浅谈旅游用地问题及相关保障措施
浅谈旅游用地问题及相关保障措施摘要:全域旅游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旅游消费由“观光旅游时代”进入了“休闲和度假时代”。
近年,休闲度假旅游需求催生了用地的大规模增长,用地保障成为了制约旅游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分析旅游用地当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政策文件,借鉴其他地区做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旅游用地保障措施。
关键词:旅游用地;问题;保障措施一、当前旅游用地普遍存在的问题1.1旅游用地分类不明确、管理困难目前旅游用地的定义、内涵均无统一明确的界定,现行的旅游用地规划管理和审批依据主要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归属于建设用地下的中类“H9-其他建设用地”,并列于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无更细化分类。
因暂无无统一的旅游用地细分标准,实际管理中,有按“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等出让,也有参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标准,按“商业、居住、娱乐康体、交通场站用地”进行出让,标准不一,管理较为混乱。
而旅游用地较为综合,涉及的用地类别主要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R居住用地等5大类。
缺乏统一标准作为指导,导致主管部门对用地出让、项目审批及地块内建设内容的管控、监督等管理方面困难重重,问题日益凸显。
1.2旅游用地获取经济和时间成本高旅游业具有投资大、风险大、收益慢的特点,传统的“块状供地”可能导致相应的征地甚至达到数千亩,土地成本翻倍。
在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体系中,并没有专门设置旅游用地类型,不能对旅游用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各地多参照城市商服用地进行评估出让,导致价格较高,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供地规模大、基准地价高,导致了旅游用地获取的经济成本较高。
地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有限,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程序烦琐、周期长,造成企业用地获取的时间成本过高。
同时也延误了投资的时机和降低了企业投资热情。
关于保障生态涵养区旅游用地的提案
关于保障生态涵养区旅游发展用地的议案案由:保障生态涵养区旅游发展用地提案单位: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一部分案由分析一、旅游产业发展现状与形式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相关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对旅游业相关用地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十三五”时期是北京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五年。
作为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北京,将旅游业定位成“推动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功能性产业”,从政策上大力扶植旅游业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北京市的旅游产业正处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发展的空间极为宽广。
平谷区作为北京市东部的生态涵养发展区,属于较远的郊县,工业发展比较落后,也因此成就了平谷区优越的生态环境。
平谷生态质量气象评价居北京市第一,是北京市唯一入选“最值得向世界推介的66个中国生态旅游区县”之一。
“十二五”期间,平谷区紧紧围绕全区“一区、四化、五谷”的总体发展战略,敢于创新,狠抓落实,坚持以活动促效益、以营销带市场、以项目增总量、以服务提水平、以协作强发展,逐步树立了“京东休闲旅游示范区”品牌,使平谷民俗旅游、休闲旅游的区域形象愈加鲜明,有效推进了旅游产业的序列升级。
当前,平谷区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
从战略角度,“新常态”的经济形势、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首都功能强化和人口疏解战略、北京行政副中心建设,都对平谷旅游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十三五”时期,平谷区旅游业发展将是转型升级的关键期,要主动适应新的旅游发展形势,构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5.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主管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相关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相关用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一)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
8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70号
9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40号
10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6〕37号
11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函〔2018〕8号
75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2号
76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8号
77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20号
78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3号
79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10号
80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办发〔2017〕21号
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91号
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6〕84号
48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5.12.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下称《意见》)。
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常态下全面履行职责新定位,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的又一积极作为,是国土资源部门不断深化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具体体现。
文件的实施,将对推动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培育发展新动力产生积极作用。
一、出台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旅游业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大力发展旅游业”作为“十三五”期间构建产业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明确提出“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作用大,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并对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进行了部署。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进一步明确了旅游业发展的具体目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旅游局,积极开展系统研究,联合印发《意见》。
(二)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其土地使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破解,一是规划衔接不足,一些旅游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部分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新建设施用地需求开始凸现。
二是用地政策系统性不够。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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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相关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相关用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一)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与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
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与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与的原则确定。
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政府收回与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与土地供应工作,
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
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与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四)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
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她建设用地”办
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规定。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五)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与基本公共服务作用。
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支持在其她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她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六)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与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她单位与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与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她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与渔业生产。
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七)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与建设标准。
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
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与使用年限。
(八)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九)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历史
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
(十)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
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与融资条件。
(十一)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与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她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
准用地与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
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与探索创新。
(十二)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与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严禁以任何名义与方式出让或变相出
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
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她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