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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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个案分析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来来,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后备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对未成年犯的成功教育矫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基于未成年犯的特点和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缓刑制度。缓刑的适用可以使未成年犯不脱离社会,让其感受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所抛弃,进而增强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未成年犯,是以犯罪主体的年龄特征为标准划分的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据此,未成年犯的概念应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室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
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即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的发展阶段,其可塑性较强,这就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年龄为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从心理学角度上讲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值青春期,情绪易激动,易受感染,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并不具备独立的能力,好奇心强,抗诱惑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未定型,可塑性强等特征突出。
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首先,可以让其亲属及被害人时刻了解未成年犯的矫正状况,给予督促、关心和鼓励。对于被害人而言,亲眼看得到未成年犯的受到惩罚与矫正状况,从某种程度上也是种精神安慰。对于未成年犯自身而言,也能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引起自我内疚从而不断自我激励。其次,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能使未成年犯源源不断的接受新事物。处理新矛盾,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
那么,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首先,未成年为什么会犯罪呢?他们是怎么想的呢?
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基本上都是为了钱,当然,也有一部分是为了寻求刺激。那么,他们有为什么会有犯罪的想法呢?他们是不知
道这是犯法的,还是明知故犯?为此,个人觉得理解未成年犯罪的心理是及其重要的。在查找一些相关资料后,我们可以得知:未成年犯罪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因为缺钱而犯罪,其他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寻求刺激,亦或是缺少关爱,从而选择犯罪这条路,或许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期望得到关心,当然,也不否认还有一部分是为了攀比。也有一些会因为学习成绩不理想,学校老师不关注,家长却又把成绩当作准则,这难免会让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等负面心理,以至于走岔路。
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问题,为此,个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缓刑犯矫正机构和配置专业矫正人员
我国《预防未成年入犯罪法》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因为少年的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均不同于成年人。我国应当建立未成年犯的缓刑矫正机构,并且配备一些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矫正人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矫正的效果,还可以防止与成年被矫正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机构并配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弥补我国《刑法》中关于缓刑考察主体这方面规定的缺陷。专门的矫正机构不仅可以矫正活动落到实处,而且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入员的角色定位,可以减少未成年缓刑犯的抵触心理,促进交流沟通,更多地体现人性化。
二、建立适合未成年缓刑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当前实践中,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项目有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等。但是没有突出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措施,所以应努力完善未成年缓刑犯的特色项目。
进一步完善针对来成年缓刑犯的心理指导项目。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指导对其教育矫正至关重要,必不可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不稳定,易受环境及他人的语言刺激,故对其良性引导是十分必要的。要与未成年缓刑犯有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面交流和家访活动,了解其心理动态及不良状况,能够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具体情况设计个案心理指导方案,有的放矢地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使之更深入,而不是停留在泛泛的心理咨询。
规定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虽然社区矫正本身已对罪犯采取了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但这对未成年缓刑犯来说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些限制自由的加强措施,。如规定晚上未经批准不准外出、不得进入酒吧、网吧、营业性的歌舞厅等场所、不能与不良行为者交往等,以便将未成年人与以前的不良人群与不良习惯隔离,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
拓宽公益活动的渠道,丰富公益活动的内容。公益活动不应仅包括公益劳动,还要让未成年缓刑犯参加更多的其他公益活动,以培养他们的利他思想。如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活动和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宣传活动;举行帮助失学儿童、照顾孤寡老人等献爱心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未成年缓刑犯必然会感受到对社会、对他人、对家庭的责任
感,以减少其自私、冲动的情绪,对于改造未成年缓刑犯应是十分有效的。【1】
三、增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一)家庭参与矫正是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最大的区别,是对家庭的依附。对未成年缓刑犯来说,矫正工作的成败与是否利用家庭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的家庭对未成年犯漠不关心,有的则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庭成员自身染有不良习性和不轨行为。基于家庭帮教的重要性,在缓刑制度中,应当明确家庭帮教的主体、内容及法律责任。在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后,由未成年缓刑犯的监护人作为家庭帮教人,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不良思想、不良行为采取具体帮教措施。通过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有的放矢的帮教活动,从而有效地制止未成年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帮教规定为未成年缓刑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并明确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家庭帮教人一旦不履行帮教职责,或疏于、怠于履行帮教义务,甚至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不良思想、不良行为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就可能导致未成年缓刑犯再犯罪,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而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既可以对家庭帮教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又能对那些不负责任的帮教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二)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强调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缓刑犯的权利常常受到剥夺或者限制,特别是未成年缓刑犯的受教育权问题。学校会因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