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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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