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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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创新办[2011]4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创新办[2011]4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创新办〔2011〕4号)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统计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统计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就是着眼于创新引领、支撑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现实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创新人才兴企能力,加快块状经济向集群发展升级、临港工业向循环发展转型、新兴产业向跨越发展突破、服务经济向高端发展提升,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宁波特色的经济转型发展道路。

准确及时的科技统计信息,是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技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科技进步的监测、评估都离不开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信息支撑。

目前,我市科技统计监测频率较低,难以满足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科技统计的力量既薄弱又分散,需要整合。

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科技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创新制度,规范统计(一)建立科技统计定期报表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科技进步实际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县(市)区科技进步监测、评估提供量化依据,经研究决定,建立科技统计定期报表制度(附件1)。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2018]11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及《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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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鄞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鄞科〔2023〕18号各科技服务机构:现将《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5日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鄞州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大市场”)入驻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市场工作秩序和服务形象,保障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结合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在管理主体——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的指导下,通过大市场向鄞州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研发检测、创业辅导、培训、会计及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等服务的机构为主要机构;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开展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创业辅导、会计及法律等服务的机构为辅助机构。

第二章入驻对象第三条入驻机构类别(一)技术转移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技术市场中介工作的机构或掌握可转移资源的各类组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技术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为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机构、研发检测机构等。

(三)金融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科技银行、券商、风投、天使、担保及小额贷款机构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甬科合〔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22〕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依据《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3月17日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质量推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和集聚高端人才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研究院的认定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属地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研究院认定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核、评审论证,组织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价,并做好资金使用和研究院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2006]6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整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2006年前认定的宁波市市级孵化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指标《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指标体系(暂行)》(附件2)三、评估组织管理(一)本次评估由宁波市科技局组织,委托宁波市科技园区四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实施。

(二)评估咨询专家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经市科技局审定后由评估机构聘请。

四、评估程序(一)材料受理各孵化器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3,具体可在科技网 通知栏中下载),并于2006年10月18日17:00时前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评估机构受理,书面材料一式7份(A4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

(二)评估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要求相关附件齐全,内容完整;孵化器负责人签字,依托单位盖章,归口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要求装订规范。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估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孵化器,由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其中专家评估将采用会议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自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各孵化器专家考察的具体时间由评估机构另行通知。

五、评估纪律(一)被评估孵化器应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加强对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今年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科技型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揽子计划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要加强对市科技型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停止相关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认定后3年内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将结果报市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三、要严格按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对象仅限于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等两类企业;对推广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型服务类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型企业经培育后,可以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甬科政〔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政〔2022〕45号各区(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2022年5月7日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条件第三章准入办理流程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和有序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经由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包含高中),线下开展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不包含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

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甬科资〔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资〔2020〕81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部门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9月22日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科研活动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的17个文件予以废除,具体见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注1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科社[2010]88号甬财政教[2010]817号2010-08-022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高[2010]41号2010-05-103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2010-05-184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2009-2015年)甬科知[2009]136号2009-11-035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甬科社[2009]63号2009-06-016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09]61号2009-06-0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甬科计[2009]15号2009-04-038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2009-03-269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09年3月修订)甬科计[2009]13号2009-03-2410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4号2008-09-101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2004-12-212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2008-09-17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2008-08-0814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57号2008-05-1615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2008-05-1416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2005-12-0717宁波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35号2007-11-0118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2007-11-14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甬科计[2007]35号2007-04-2320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甬科社[2006]60号2006-06-2821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2007-03-1522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12-0423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2006-11-242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甬科计[2006]131号2006-11-22宁波市星火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甬科社[2005]129号2005-10-1326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2004-06-1527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2005-12-0728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8、甬财政教[2006]127号2006-03-1329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5]88号2005-06-2830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甬科成〔2001〕1012001-06-14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1642003-10-2832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3]159号2003-10-1033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2003-08-1134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33号2003-03-05二、失效或废除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失效时间备注1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2009-6-1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2009-4-3新文件代替3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2009-3-26新文件代替4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5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6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号2009-3-24新文件代替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6〕83号2008-9-178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甬科高[2006]161号2008-8-8新文件代替9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甬科高〔2005〕127号2008-8-8新文件代替10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2008-1-31新文件代替11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2007-11-1新文件代替12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07-4-23新文件代替13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新文件代替14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2010-8-2新文件代替15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2010-5-18新文件代替16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4]109号废除17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废除——结束——。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0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0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0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甬科高[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0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10]87号)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有关企业:为及时了解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发展动态,国家科技部研究决定启动2010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

本次采集信息除了掌握创新型企业建设发展动态之外,还将用于评价命名第三批创新型企业(有关试点企业参加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命名时不再申报定量数据),编写《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2010》,以及作为对创新型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动态调整的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范围本次信息采集范围为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三部门选择确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采集的是企业2009年度数据。

我市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活动、创新活动及组织、创新绩效等(见附件2)。

附件2是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上报表模板,供企业网络报送前参考。

三、采集方式信息采集采取网络报送方式进行,各企业凭账号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网址:http://)“信息上报系统”后,在“年度信息采集”模块中在线填报企业信息,完成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word文档,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纸质材料各一份分别邮寄至宁波市科技局高新处和科技部信息中心(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科学技术部信息中心信息处,邮编100862)。

个别企业上报信息不宜通过网络报送的,请及时联系我处,经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同意后,可下载“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上报表”(附件2)完成填报,将加盖公章的上报表及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宁波市科技局高新处和科技部信息中心。

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鄞科[2006]20号(二O O六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双优”战略,推动和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认定程序(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鄞州区电子政务网(网址:)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

,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甬科计[2011]9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11〕91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1号)、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75号)等精神,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现将《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1号)、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7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认识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是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现实要求,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优化全市科技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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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加强对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今年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科技型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揽子计划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要加强对市科技型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停止相关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认定后3年内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将结果报市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三、要严格按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对象仅限于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等两类企业;对推广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型服务类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型企业经培育后,可以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四、要认真执行市科技型企业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

补助办法可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9〕849号)执行,财政补助额度按照企业2009年度利润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50%,由所在地财政局尽早予以兑现;并请所在地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将2009年政策兑现或拟兑现数据进行测算后,于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张永彤电话:87183236
联系人:市财政局竺军电话:87188174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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