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8年10月目录1 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 (1)1.1 任务来源 (1)1.2 编制单位 (2)1.3 工作过程 (2)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2.1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4)2.2 制定标准的意义 (5)3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8)3.1 制定标准的原则 (8)3.2 制定标准的依据 (8)4 国内外相关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12)4.1 国家相关标准 (12)4.2 国内城市相关标准 (12)4.3 美国加州标准 (13)5 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6)5.1 北京市施工工地监控项目 (22)5.2 排放限值研究 (23)5.3 超标率分析 (25)5.4 排放限值确定 (31)6 作为推荐性标准的依据和风险 (33)6.1 作为推荐性标准的依据 (33)6.2 推荐性标准实施的风险 (33)1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2018年7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以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为基础,紧扣大气污染结构的变化,聚焦柴油货车、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防治领域,针对工程减排向管理减排转变的趋势特征,编制实施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底前,市政府制订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2020年与2017年相比,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交通领域大气污染物减排30%,各区降尘量下降30%,实现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意见》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对“打好扬尘污染管控战”做了重点部署,提出严格施工扬尘控制要求,2018年底前,制订施工场界扬尘无组织排放标准。
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推进扬尘污染管控精细化”,要求2018年底前,北京市环保局制订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污水排放管理措施
目录一、编制依据 (2)二、扬尘来源 (2)三、扬尘管理目标 (2)四、责任制考核 (2)五、项目部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 (3)六、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 (4)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8.《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9.《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1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1号1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12.公司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其他文件二、扬尘来源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来源: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1.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挖掘、现场堆放,构筑物临时建筑的拆除,土方回填及运输车辆行驶时道路扬尘。
2.施工期间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过程时产生的扬尘。
3.堆放的原材料(如水泥、白灰)底泥流淌在路面风干及底泥堆场修建工程和护岸工程施工产生。
4.混凝土浇筑车辆大量进出施工场地导致道路扬尘。
5.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来源及限值建筑工地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昼间夜间70 55三、扬尘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市民重大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及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龙岩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四、责任制考核1.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2.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对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指责,加强管理;3.班组长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4.上级公司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宜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状,将完成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目标与项目经理责任考核挂钩,以进一步推进本工程扬尘控制工作的有序开展;5.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扬尘污染标准》
《扬尘污染标准》总则1.1.1目的为有效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1.3依据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1.4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2.1.1扬尘污染dustpollution。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由于施工生产过程中(包括房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等)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2.1.2扬尘污染的物料matirelofdustpollution。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1.3环保型工地environmentalconstructionsite。
施工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律、法规,在施工生产中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建立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工地环境保护措施,保证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1.4扬尘污染控制方案lssueofcontroldustpollution。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控制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基本要求3.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
II
DB21/ 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DB 辽宁省地方标准《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试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四年九月目录1 总论 (3)1.1 任务来源 (3)1.2 辽宁省城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概况及污染分析 (3)1.3 标准制定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4)1.4 标准制定的意义 (6)1.5 标准编制开展的主要工作 (6)2 国内外场地扬尘相关排放标准研究进展 (7)2.1 国外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进展 (7)2.1.1 美国相关法规及标准 (8)2.1.2 欧盟相关法规及标准 (10)2.2国内场地扬尘相关排放标准进展 (13)2.2.1国家场地扬尘相关排放标准进展 (13)2.2.2各地方场地扬尘相关排放标准进展 (14)3.《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试行)编制 (20)3.1标准编制原则 (20)3.2 标准编制技术路线 (21)3.3 标准编制技术内容 (22)3.3.1 标准适用范围 (22)3.3.2标准框架制订 (22)3.3.3 场地扬尘监测方法的确定 (23)3.4 污染物指标及限值的确定 (24)3.5.1国内相关标准的颗粒物浓度限值 (25)3.5.2现场监测数据分析 (27)3.5.3光散射法扬尘监测数据在不同风速预测分析 (28)3.5.4施工扬尘起尘量与扬尘浓度之间关系分析 (30)3.5.5指标限值的确定 (34)4.标准达标分析与环境效益分析 (39)4.1达标分析 (39)4.2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40)1 总论1.1 任务来源我国在“十二五”的发展规划纲要中针对城市扬尘污染提出了“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的要求,加强扬尘治理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于城市场地扬尘的污染问题及其危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对场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规范施工场地及其他场地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并与《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辅相成,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试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内容如下: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2.1.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4.2.1.1.1开采加强矿山道路维护保养,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1.2破碎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3粉磨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
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4烘干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5煅烧a)窑系统应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氨水罐区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输送开放式物料输送设备在转运点、上料口、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7均化与储存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
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覆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4.2.1.1.8包装与发运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1.9共处置废物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4.2.1.1.10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2022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以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涉及的扬尘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施工场地construction site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园林施工、水利施工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场地。
3.2扬尘resuspended dust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机械力或人力等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颗粒物。
3.3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TSP)120222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 μm的颗粒物。
[来源:GB 3095-2012,定义3.2]3.4PM10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来源:GB 3095-2012,定义3.3]3.5现有施工场地 existing construction site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已运行的施工场地。
扬尘专项方案回复意见
尊敬的方案编制单位: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视,并针对扬尘污染问题制定了《扬尘专项方案》。
经我单位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一、总体评价《扬尘专项方案》内容详实,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方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结合了地方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具体意见1. 指导思想方面:方案明确提出以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为手段,以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矿山扬尘、堆场扬尘治理为重点,这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导向相一致。
建议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扬尘污染治理的认识。
2. 总体目标方面: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明确,针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领域的扬尘污染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议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目标分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3. 工作措施方面:(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实施监测监控:建议建立健全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对扬尘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
(3)强化督导考核:建议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4)严格责任追究:建议对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震慑效应。
4. 保障措施方面:(1)资金保障:建议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2)科技支撑:建议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扬尘污染治理效果。
(3)人才培养:建议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扬尘污染治理提供人才保障。
三、建议1. 进一步细化方案内容,明确各阶段、各环节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3. 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代表议案,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努力打造“最干净城市”,全面开展以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为重点的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三区三城”建设要求,以防治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实现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明显改善,为创建最佳宜居城市作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理扬尘污染。
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消纳管理办法、渣土运输营运管理办法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等,以行政监管和经济杠杆并举治理扬尘污染。
(二)加强工地管理,严格控制拆建扬尘。
建立健全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把扬尘污染控制作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强化总承包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开展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明确防控标准和要求,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现场监管,确保各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覆盖率达100%。
DB13 2934-2019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 工等作业场地。
3.2
扬尘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 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3
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 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全部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任何一小时PM10浓度的算 术平均值。用式(1)计算:
I
DB13/ 2934—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乐、谷嵩、刘小强、王淑娟、李歆琰、范莉茹、高博、曹艳梅、景春雷、王 强、周冰、付翠轻、李青峰、张艳伟、赵峥、李根利、韩荣荣、赵成根、张树军。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4日批准。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DB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标准编号 HJ 618 HJ 653 WS/T 206 DB13/T 2544
5.2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宜符合表 3 要求。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体结构施工、 屋面工程施工、 装饰工程施工(巳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 等。
。 3.2 建筑施工噪声 constructi n noise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3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用LA 表示, 单位dB。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 环境噪声不得 超过表l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
70
j
夜间 55
单位:dB
4.2 夜间 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3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 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 可在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 并将 表l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作为评价依据。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目次
目U 吕.......................…·········…..........................................….........….“.................................................….........…IV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 5 测量方法….......….......….......…··….......….......….............................................................................................. 2 6 测量结果评价..........….......….......…··…·········································咀……………………~….......….......…............. 4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4
DB21 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plant
1
学兔兔
DB21/ 2642-2016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高速公路建设 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业场地。 3.4
2
学兔兔
DB21/ 2642-2016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 48 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 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 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 禁现场露天搅拌; (七)闲置 3 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 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 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三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 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 48 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如下:
确定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项目为PM10。
确定监测点浓度限值为80ug/m3。
确定达标判定的依据为每天不得超过二次。
确定150ug/m3为扣除同时段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的上限值。
确定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的方法和有关要求。
确定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设置要求。
占地面积≤5000m2时监测点数量≥1个;5000m2<占地面积≤10000m2时监测点数量≥2个;10000m2<占地面积≤100000m2时监测点数量≥4个,另外,在10万平方米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万平方米计)。
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施工及场地扬尘污染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辽宁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编制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二、编制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制定了一系列与施工及场地扬尘相关的标准和法规。
然而,这些标准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一、实施难度大等。
因此,辽宁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编制了《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三、编制目的本标准的编制旨在规范施工及场地的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通过制定明确的扬尘排放标准,提高施工及场地的环保水平,推动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的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管理。
2、术语和定义:对施工及场地扬尘、可吸入颗粒物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3、排放标准:规定了施工及场地的扬尘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4、管理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扬尘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监督与处罚: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6、实施与执行: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本标准的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征求意见的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减少施工及场地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贡献力量。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提高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4年扬尘防治发言稿精编(2篇)
2024年扬尘防治发言稿精编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所参与的扬尘防治工作情况,并提出一些工作思路和建议。
我们都知道,扬尘是当前城市环境中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
它不仅污染空气,还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打赢这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战斗。
针对扬尘污染问题,我们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比如,制定了严格的扬尘防治标准和规范,建立了扬尘监测系统,加强了执法力度等。
但是,目前的工作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扬尘防治工作。
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扬尘源的监管。
扬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活动引起的,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这些扬尘源的监管,确保它们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扬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
其次,我们要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目前,一些居民还缺乏环保意识,对扬尘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甚至有些居民还存在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不良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他们从小事做起,改变环境不良习惯,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另外,我们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扬尘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城管、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扬尘防治工作。
特别是要加强对扬尘问题的协同治理,避免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重叠和信息不畅。
最后,我们还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扬尘防治设施的建设和更新。
扬尘防治需要很大的投入,包括设备购置、设施建设、人力资源等方面。
我们要加强对扬尘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良好运行,提高扬尘防治的效果。
总之,扬尘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但我们有决心也有信心战胜困难,取得胜利。
我相信,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建设出一个人人感到自豪的家园!谢谢大家!2024年扬尘防治发言稿精编(二)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感到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发表关于2024年扬尘防治的发言。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时间: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反馈主体:任何个人、单位、企业或组织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环保科技园1号楼高庚申联系电话:*************
反馈要求: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据等要素。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7月19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2.1 资料调研 (1)1.2.2 技术交流 (1)1.2.3 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 (2)2.2政策规划要求 (2)3编制原则 (3)4 国内相关标准调研 (4)4.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4)4.2国内相关标准 (5)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5.1标准适用范围 (6)5.2术语和定义 (6)5.3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 (6)5.3.1 监测方法的选择 (6)5.3.2 控制项目选择 (9)5.3.3 标准限值的确定依据 (10)5.4系统组成与要求 (11)5.4.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11)5.4.2 扬尘在线监测仪 (11)5.5监测要求 (12)6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13)6.1技术可行性分析 (13)6.2经济可行性分析 (14)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14)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14)7.2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 (14)8 标准实施的建议 (15)附件1国内和施工场地扬尘相关的标准、规范 (16)附件2 各市监测点位不同限值超标率统计表 (18)附件3 河北省及各市施工场地扬尘不同浓度所占百分比 (21)附件4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23)附件5 资质 (24)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要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GY201634,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兆荣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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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11.1任务来源11.2工作过程11.2.1 资料调研 11.2.2 技术交流 11.2.3 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22.2政策规划要求 23编制原则 (3)4 国内相关标准调研44.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44.2国内相关标准5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65.1标准适用范围65.2术语和定义65.3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 65.3.1 监测方法的选择65.3.2 控制项目选择 95.3.3 标准限值的确定依据105.4系统组成与要求115.4.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115.4.2 扬尘在线监测仪115.5监测要求126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136.1技术可行性分析136.2经济可行性分析14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14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147.2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 148 标准实施的建议 15附件1国内和施工场地扬尘相关的标准、规范16附件2 各市监测点位不同限值超标率统计表17附件3 河北省及各市施工场地扬尘不同浓度所占百分比20附件4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22附件5 资质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要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GY201634,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兆荣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2 工作过程接受任务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围绕标准的制定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工作情况如下:1.2.1 资料调研2017年4月,编制组成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建筑施工扬尘排放要求,对现有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法规、规定、规范等进行总结分析。
多次前往多个施工场地与负责人沟通,了解目前河北省施工场地管理运行情况,并综合该行业有关可行性研究和环评资料,理清施工场地产生、控制扬尘的情况。
1.2.2 技术交流(1)2017年7月,标准编制组前往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与辽宁省地方标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专家就控制项目的选择及排放限值的制定过程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2)2017年8月和9月,标准编制组就施工场地扬尘监督管理政策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了多次交流,对河北省及石家庄市施工场地扬尘的政策要求与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咨询、了解。
(3)多次与扬尘在线监测仪生产厂家对颗粒物检测仪各种方法的工作原理、监测项目、适用范围、优缺点及数据准确性对比进行沟通了解。
1.2.3 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2017年10月到12月,标准编制组从河北省11个城市中选择了八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沧州、邢台、廊坊、保定、固安)进行了现场踏勘,并编制了监测方案。
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择了十余家施工场地进行了方法比对和现场监测。
2018年1月到3月,编制组完成了现场监测。
2018年4月,完成了实验分析和数据汇总。
2018年5月,编制组完成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
2018年5月,编制组聘请专家对标准文本初稿进行了预审,根据专家意见,课题组对初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环境空气污染日益严重。
2013年第一季度,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发生了罕见的长时间大范围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其中我省是全国污染最重的区域之一。
随着雾霾污染的不断严重,大气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作为剖析颗粒物来源的主要技术手段被国内外广泛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造成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尽快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
2.2政策规划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61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04号)。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第23条明确提出关于扬尘防治的相关内容如下:——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关于扬尘防治的相关内容如下:——强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把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健全扬尘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标准、分类施策,确保取得明显成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04号)确提出关于扬尘防治的相关内容如下:的实时监测,对全市规模以上——实现对建筑工地产生的主要污染物PM10建筑工地、地铁工程和市政工程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不少于一个点位的原则进行监测,并确保监测点位在视频监控有效范围内。
为了满足我省当前大气污染控制的要求,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建筑施工颗粒物污染,有必要制定我省的《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为建筑施工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河北省大气环境的安全提供保障。
3编制原则(1)编制原则实用原则:标准突出实用,突出对当前治污降霾工作的指导作用;发展原则:标准突出满足当前环保工作急需与后续发展需要,标准限值能够满足中长期的污染控制需求。
(2)编制依据——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HJ 63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等。
4 国内相关标准调研4.1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我国在施工场地扬尘方面的管理起步较晚。
目前,国家发布的有关扬尘及颗粒物的标准及规定有五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中表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提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设定为1.0mg/m3。
(4)《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中描述了场地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及堆场扬尘的防治办法,是国家发布的对扬尘污染防治描述想对较为详细的技术规范,但对场地扬尘防治办法描述的针对性不强,也没具体阐述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与排放限值。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保总局 1996 年颁布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只是将扬尘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作为正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但是场地扬尘只是作为大气颗粒物排放的一部分,没有被作为一项单独指标区分出来。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历经两次修订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了颗粒物(PM10)的年平均和 24 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二级标准分别为70µg/m3、150µg/m3。
但仍未制定施工场地扬尘的指标。
4.2 国内相关标准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陆续发布了对施工场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及排放控制等相关标准。
——陕西省《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2015);——天津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2017);——《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DBJ/T13-275-2017);——《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2018);——《深圳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18)。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5.1 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控制项目、系统组成与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当出现IAQI(PM10)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5.2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包括施工场地、扬尘、监控点浓度限值、扬尘在线监测仪。
(1)施工场地参考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给出的定义。
(2)扬尘参考《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给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