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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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合同法
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实现合同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离开平等尚有自由可言。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无须进行任何仪式,也无须物件的交付而成立的契约。共和国末年,罗马工商业的发展促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以授受标的物为契约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约确立,排除了由于契约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合意契约的确立,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项规定要求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
(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建立合同关系。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方式不受限制。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何种关系,彼此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完全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合同法确定了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及方式。
(6)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合同关系建立后,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法院、仲裁机关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来解决该纠纷。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机构的意思表示决非仅仅是确定合同纠纷处理单位,其还包含了对于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与程序的选择。
三、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合同平等与自由首先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合同的法律秩序是以形式平等为前提而建构的。 重点理解:我国合同法中哪些条款与内容体现了合同公平原则(论述题)
1.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实质平等和合同正义。它表现为合同法对各类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和其他法律中的各种有名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以及对违约责任的确定。
2.《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只能择一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合同当事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时违背了实质正义,《合同法》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求合同正义。
3.《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