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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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党委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之间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参与、推进学院各项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职权第五条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创收分配方案,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制度。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院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院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的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教职工的权利第八条教职工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询问。

四、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工作和落实大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询问。

五、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九条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制度和纪律。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作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要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大会民主渠道作用。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作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两个精神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条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召开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教职工大会每一年开一次,定期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主席召集主席团成员召开会议,做出决定向教职工说明,取得多数教职工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要求,由主席团主席召集常设主席团成员会议作决定,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根本任务及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教职工大会应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

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分别行使职工大会有关方面的职权。

第十六条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干部监评工作小组:负责对院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在领导干部任期内组织好民主评议工作,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可以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免职的建议。二、群众福利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福利政策在我院的落实工作。讨论有关福利方面的规定。

三、提案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负责向提案人转递提案处理答复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第五工作机构第十七条院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必要时可建议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教职工会议;

三、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召集常设主席团会议,或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全体会议,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向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检查学院有关的工作;

五、向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待广大教

职工的信、访和申诉。第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为教职工大会。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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