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章程范本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数条款,同时能够依如实际情形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培训学校〔中心〕办学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气,。
学校的培育目标是。
第五条学校举行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行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举行学校的,每一个举行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居处地是。
〔如:××省××市〔区、县〕××街〔路〕××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学校的记录治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二〕;〔三〕;〔四〕;〔五〕;〔六〕;………………〔应当具体明确〕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_____ ,由等局部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行学校,应别离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工程除外。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3]18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3.11.13【实施日期】200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大教[2003]180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直管民办教育机构:为了全面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定于2003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工作的组织年检评估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其设立的大连市200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教育局也同时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所属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
二、年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年检评估的对象:经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2002年年检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和2002年--2003年审批的已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年检评估的内容: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以及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状况、学校财务审计情况等。
三、年检评估的时间及方法时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方法:按审批权限,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年检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
四、年检评估的要求(一)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该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年检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检评估工作收到实效。
(二)坚持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按照项目和内容,对照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有关办学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年检评估工作。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6]46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民办教育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6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须持批准办学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二、经市及市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8【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民办中小学的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6]6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6]60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审批管理
1、分级审批。
今后凡设立民办性质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准入。
坚持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条件和准入关。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专家评估组,负责全面审核申请办学者的材料和资格,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和办学设施,并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大人社发〔2016〕22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4〕10号)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7号令)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批工作(一)新设学校审批申请设立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12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原则上按已公布国家职业标准职种的最低等级申办(培训职种不超过4个)。
申请设立职业(工种)等级为五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拟设学校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审批,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下一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办学经历,并于近二年内在市级督导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二)变更、延续和终止审批1.全市现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达到12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其中,对于最高培训等级为四级的学校,经学校申请,达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由办学所在地人社部门结合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自定。
2.原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没有跨行政区域办学的,申请变更、延续和终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办学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变更、延续和终止的申报材料,按《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4〕10号)规定准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第二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遵循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市场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经法定程序申请和批准。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所有者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具备一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验,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保障。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益教育服务。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职工管理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倡导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教育质量评估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教育质量的评估,确保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质量评估,接受评估结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内外部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持续改进教育质量,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六章惩处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尚未达到本管理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进行整改,逐步符合规定的要求。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教[2013]113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教[2013]11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为了全面推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发展,促进各民办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需求,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民办学校自身特点,现就加强本市民办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学校教学计划、教研组计划、个人教学计划等。
(一)民办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要依据学校办学内容,统筹协调,对不同类别的课程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相应的检查措施和具体安排,作为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的依据。
(二)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依据学校教学计划制定,要根据课程特点,结合学生实际,兼顾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三)以上各项计划应当依据培训课程的实际灵活制定,课程开始前上交教学负责人接受检查存档。
民办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课程进行过程中和结束时各责任部门和学科教师应及时对照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总结。
二、备课民办学校应坚持适度超前备课,备课应坚持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相结合的备课方式,坚决杜绝不备课就上课的现象。
(一)教案1.教案要分课时撰写,一课一案。
教案的内容包括:(1)教学目标,必须考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2)知识的重点、难点;(3)课型、教学时数;(4)教学准备,如课前活动安排、媒体的选用(如音像材料、挂图、实物、模型、投影、多媒体课件、艺体器械等);(5)教学方法和学法指导;(6)板书设计;(7)作业布置;(8)教学反思与后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教育的发展和家长教育观念的变化,校外培训机构逐渐成为学生学习的重要辅助渠道。
然而,一些低质量的校外培训机构给学生和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和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质量,大连市决定制定一套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详细论述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简明易懂,能够准确地反映其所教授的课程内容。
名称中不得包含任何违法、低俗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2. 场地设施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适当的场地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教室应当宽敞明亮,座位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实验器材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图书馆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书籍和电子资源,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求。
3. 师资力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应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同时,教师的师德师风要端正,积极影响学生。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4. 教学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择、教学方法、作业布置等方面。
教学计划应当合理安排学科内容和学习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
教材选择应当科学、全面,符合学生的学习需求。
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作业布置应当合理,不给学生过重的负担。
5. 收费标准和合同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设置任何隐性收费项目。
机构应当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明确的教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退费政策和延期补课政策,以及违约责任。
6. 安全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内应当秉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利用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安全和实验室安全等规定。
7. 监管与评估机制大连市教育局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评估机制,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校外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校外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指导、监督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第五条(办理机关)举办者应当根据《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管理要求;2. 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3. 监督检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确保合规运营;4. 处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5.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三、申请条件申请设立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实体资质和经营能力;2. 教育教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管理人员及教师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4. 具备必要的防火、安全及应急预案。
四、设立程序1. 提交设立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2. 验收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3. 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设立批文;4. 实施设立注册手续。
五、监督检查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机构随时对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 书面警告;2. 罚款;3. 暂停招生资格;4. 撤销批准;5. 其他行政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机构。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有关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职业教育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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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并保证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工位数量。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
凡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于三年。
全日制封闭管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有1000册以上的图书资料,有与专业设置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
提供食宿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与在校师生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消防标准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
其它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在其他地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具备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5.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
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地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学二年以上;(二)办学累积资产额度须在100万元以上;(三)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所在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跨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均应由非学历教育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冠以“大连”字样。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三章受理及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审批权限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由拟设立的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性质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体育、卫生等专业性教育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的系、部等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1. 办学申请书。
2. 举办者资格证明。
3. 学校章程。
内容包括:(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奇数理(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4. 办学条件:(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
(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除提供以上筹设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 教学计划;2. 学校发展规划;3.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构成;5. 被聘校长的资质证明材料;6. 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7. 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8. 教师资质证明材料;9.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一)受理申办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批准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举办者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需的开办经费,致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系的;(二)举办者抽逃、占有、处置其投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或使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从事与举办本民办教育机构无关活动的;(三)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非法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四)广告或招生简章等民办教育机构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发布的,或已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等擅自改写后发布的;(五)违反收、退费管理等规定的;(六)未经许可超范围办学的;(七)将办学项目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因民办教育机构原因,非学历教育机构持续一年、学历教育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应视为自动停止办学。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大连市辖区开展办学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大教[200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