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元 以下罚款 。
倍 以下 罚款 ; 拒不改 正的 , 处违法经 营额 2倍 以上 5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i、 自由裁量基准 :
件的农业机械 的 ,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 部 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以上 2 倍
、
认定依据 :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三条。
二 、 罚规定 : 条例第五 十一条 : 处 本 伪造 、 变造 或者使 用
伪 造 、 的拖拉机 、 变造 联合收割机证 书和牌 照的 , 或者使 用其 他拖拉机 、 联合 收割机 的证书和牌 照的 , 由县级 以上地 方人
豳
经营额 2倍罚款 ;
豳翻
2 较重违法情形 : 、 拼装 、 Nhomakorabea改装农业机 械整机 的 , 或承揽维
修 已经达到报废 条件 的农 业机械 的 , 收违法所 得 , 没 处违法 3 严重违法情形 : 、 责令改正 以上违法行 为逾期仍拒不 改 第一 条 违法行 为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 格证 书或者使用 伪造 、 变造 、 过期 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
二、 处罚规定 : 条例第 五十条 : 本 未按 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
续并取 得相应 的证书 和牌 照 , 自将拖 拉机 、 擅 联合 收割机投
入使 用 , 或者未按 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手续 的 , 由县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 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补办 相关 手续 ; 逾 期不 补办 的 , 责令 停止使 用 ; 不停 止使用 的 , 押拖 拉 拒 扣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05•【字号】湘财农综[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综[2006]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监狱局、畜牧水产局: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二OO六年二月五日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6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除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外,还应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法[2009]9号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法〔2009〕9号)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全省农业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五日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部署,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加大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与服务结合,案件查处与日常监管结合,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稳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遵循“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全面推进”的项目建设原则,按照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确定“五有”标准。
一要有编委正式批准定编定员的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是实行公务员管理的行政单位,也可以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湘林策[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林策〔2010〕3号)各市州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和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2014-11-14实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2014-11-14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6〕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1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司局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7日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31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湘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常态化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4.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导辖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业行政处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当前农业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该标准的制定,将为切实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监管部门因下达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具备的自主决定权。
该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判断,更需要对违规情况做出详细的细化分析,并将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严重违规、一般违规和轻微违规三个等级。
只有在明确了违规行为等级和相关处罚措施后,监管部门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切实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制定意义制定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于现代化农业建设和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意义重大。
这一标准不仅涵盖了农业生产、供销、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还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化和特殊性。
这种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能够明确监管部门的执法准则和控制执行的权限,从而更加准确有力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实施难点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需要加以解决。
首先,下放更多的决策权给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其次,要加强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业的素质。
并且,政府应该公开处罚决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四、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应用前景目前,农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应用前景较为广阔。
首先,可以通过该标准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防止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其次,可以通过该标准来保障农民权益和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更加放心。
最后,可以通过该标准来优化农业监管流程,提高农业效率和农业质量,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
总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农业生产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农业生产安全与质量的重要保障。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5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违反不同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
报和约谈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湘农发[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14〕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蔬菜局(办)、农垦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各单位: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督办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通报,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函方式,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在该行政区域存在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警示措施。
本办法所称工作约谈,指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未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就改进和加强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告诫谈话活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农业发[2010]35号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农业发[2010]35号)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和2012年法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和2012年法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和2012年法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按照《关于报送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和201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湘治省办发〔2012〕2号)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厅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和2012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湖南省农业厅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和2012年法治工作计划一、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职责依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我厅的三定方案,在法治湖南建设中我厅主要职责是组织农业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推进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具体职责如下:(一)依法对农业农村经济进行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我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主要是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承担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检测服务。
依法查处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湘农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23〕36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持续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证照分离”全覆盖,结合我省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权限范围内对全省38项农业农村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力争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制定改革事项清单。
按照“全覆盖”改革目标,将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38项涉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下同)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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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