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租赁物被另案司法处置的,本案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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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一)2013 年 5 月 31 日,案外人周云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 担保物权的申请。 (二)龙游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 2013 年 6 月 9 日裁定对开泰公司所有的 6 号机器设备一套(2640#长网多缸造纸机)的担保抵押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 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周云之债权本金 1,050 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担保物变现所得 款项中 9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在系争《租赁合同》 、 《委托购买合同》签订前,开泰公司并未取得设 备所有权,三方《委托购买合同》真实有效,本案系争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四)Z 公司诉请要求返还租赁物,但依据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 衢龙商特字第 9 号民事裁定书, 已经先行裁定系争租赁物为开泰公司所有, 并由 周云申请拍卖、 变卖后优先受偿, 上述民事裁定书已经就本案系争租赁物作出处 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对生效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处理,本案无法 再次处理。 (五)经原审法院释明,Z 公司作为出租人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提起 诉讼,其享有选择权,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 租金, 本案中 Z 公司可以依法选择要求开泰公司支付全部租金以保障其合同利益, 但 Z 公司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 (六)鉴于 Z 公司已经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 执行异议等申请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冲突认定、重复救济,就 Z 公司要求返还系 争租赁物的诉请,在本案中不作处理,驳回其返还租赁物之诉请,Z 公司可根据 其对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异议的情况,另行解决。 (七) Z 公司诉请计算的剩余租金, 该笔租金属于合同解除前的已到期租金, 开泰公司对到期租金的计算并无异议, 应当向 Z 公司支付。 若 Z 公司此后又实际 收回了租赁物, 开泰公司认为收回的租赁物的残值超过其欠付租金、 其他费用及 Z 公司实际损失的,可以另行主张要求 Z 公司将超过部分返还。 (八)Z 公司诉请要求开泰公司支付违约金(从 2013 年 4 月 3 日起至判决 生效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 8,634,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0%计算,暂计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为 1,930,231 元) ,并要求将开泰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250 万元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开泰公司辩称上述总计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对 此原审法院认为, 按年利率 20%计算违约金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Z 公司亦
案法院无权直接以裁判方式推翻另案法院的裁判, 当事人对于另案法院的裁判有 异议的,需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比如向另案法院提出司法异议,或申请再审等。 二、 租赁公司诉请返还租赁物, 二审庭审中又主张不能返还原物需赔偿损失, 但是经原审法院释明, 租赁公司没有充分评估诉讼的风险, 没有根据案情及诉讼 的需要适时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法院鉴于判决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否 则将陷于判非所请之不法,最终法院在系争案件中驳回了原告之诉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 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 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 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 租赁物被另案司法处置 的,本案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租赁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程青松 合伙人律师
源自文库【判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Z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 租赁物已被另案司法处置, 本案法院不予支持租赁公司关于返还租赁物 的诉讼请求,租赁公司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之主张应向另案法院提出。 二、 原审法院已经就租赁物之返还向租赁公司进行释明, 并多次询问租赁公 司是否需要变更诉请, 但租赁公司坚持只要求返还租赁物, 并未提出租赁物不能 返还时赔偿之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相应诉请,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一、2011 年 4 月 23 日,Z 公司、开泰公司与案外人杭州天海天海公司签订 《委托购买合同》 ,约定由 Z 公司(出租人)委托开泰公司(承租人)向天海公 司(出卖人)购买设备长网多缸造纸机 2640/200 一套,并出租给开泰公司, 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承租人完成验收并将标的物 《租赁物交付与 验收证明书》交付予出租人时,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予承租人且验收完成,同时 该标的物之所有权始视为转移予出租人。 二、同日,Z 公司与开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 Z 公司作为出租人向 开泰公司出租上述机器设备,同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38 期)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 《租赁合同》 履行中, 自 2013 年 3 月 30 日起, 开泰公司停止支付租金, Z 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开泰公司支付欠付租金、 违约金。
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现开泰公司所欠全部未付租金为 8,634,000 元,若履约保证金 250 万元也作为违约金处理,一则重复主张了违约 责任,二则违约金总额超过 4,430,231 元,显然过高。故履约保证金不应再作为 违约金没收,而应冲抵开泰公司的应付款项。 (九)判决后,Z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一) 《委托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开泰公司将《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 书》交付予 Z 公司时,租赁物所有权视为移转于 Z 公司。本案中《租赁物交付与 验收证明书》已于 2011 年 4 月 23 日交付,则 Z 公司自该日起已享有租赁物所 有权。开泰公司 2012 年将该租赁物为案外人周云设立抵押权,属于无权处分。 (二) 鉴于周云已经获得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准予其行使 抵押权,并已申请执行,则无论目前执行程序是否如 Z 公司所言处于暂停状态, 开泰公司均已无权向他人转让系争租赁物之占有,换言之,Z 公司要求开泰公司 返还租赁物的诉请,目前不存在客观基础,故原审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 当。 (三)Z 公司如认为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自可向龙游县人民法院 提出异议, 至于周云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鉴于龙游县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认可周 云享有抵押权,本院无权推翻该生效裁定,故该节事实和法律认定,本案中不作 处理,仍应由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四)Z 公司另称,原审即使不支持返还租赁物的诉请,也应当判决被上诉 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判决应当限于原告诉请的范围,如果 原告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则法院无权主动另择一给付赋予原告, 否则即有超出诉 请范围而为裁判之不法。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就租赁物之返还向 Z 公司进行释明, 并多次询问 Z 公司是否需要变更诉请, 但 Z 公司在原审中始终坚持只要求返还租 赁物, 并未提出租赁物不能返还时需要赔偿之请求,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相应 诉请,并无不当。 (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实务要点】 一、本案标的物被另案法院司法处置,鉴于另案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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