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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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下学期形势与政策论文浅析东海航空识别区的建立

姓名:叶飞阳

学号:1205024209

班级:国贸一班

浅析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

摘要:2013年11月23日,国防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即日起在中国东海开始设置防空识别区。所有途径识别区的航空器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防空识别区属于国家预警机制的组成部分,对于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依据,在实践中也被默认。我国海上安全形势严峻,应尽早确立防空识别区制度,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中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法,防空识别区,国家主权安全

一、防空识别区的由来和历史发展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即以下简称ADIZ ),通常是指建立在海上,为沿海国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海岸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海上空域,以便在该空域内及早发现外国航空器并进行定位、识别、监视和管制。

最早在1950年由美国人率先建立防空识别区,次年,加拿大也建立了ADIZ,两国的防空识别区分别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了数百海里。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外国航空器在进入或通过识别区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随时报告飞行状态及所处位置并遵从相关国家的引导,否则将会被要求离去,并在必要时相关国家将会派出军机进行拦截和驱逐,甚至予以击落。

截止到2013年底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约20 个国家( 地区) 仿效美、加建立了ADIZ。 ADIZ 的宽幅由各国(地区)依据本国的防空能力而自行设置,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领土边沿至公海之间的216 - 270 海里或者400 - 500 公里。例如,在美国关岛附近是半径为250 海里或者463 公里的圆圈。此外,有一些沿海国通过政策和立法建立了规制外国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上空的军事活动的其他空中管制措施。如韩国在国际航空图中将独岛东西各90 公里、以南110及以北55 公里的空域标注为“军事管制空域”。

二、国际法中关于防空识别区设置的法理依据

防空识别区涉及的是毗邻领海上空向外延伸的一段空域,他不属于一国领空。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根据《巴黎

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主权上空享有绝对主权,凡是进入主权国家领空的飞机必须服从相关飞行规定,表明国籍和意图,否则就有可能视为“入侵”。领空之外的空域包括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毗邻区和EEZ)上空以及公海的上空。从现有各国实践来看,防空识别区的范围大多从领空基线起算向外延伸216海里到270海里不等,而该空域恰好位于主权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因此,设置防控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实际上就是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因此防空识别区的设置与EEZ密切相关,而设立专属经济区(EEZ)是沿海国行使权利的重要体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8条的规定,所有国家均享有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飞跃自由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飞行器类型做出限制。因此,从《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看包括军用飞机在内的所有飞行器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上空自由飞越。从这些原则和规则中我们不难看出,非沿海国在沿海国EEZ内的活动,应是恰当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活动。在EEZ上空的飞越自由并不等同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

EEZ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虽然与沿海国领土、内水和领海的国家安全利益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本质是相同的。他们都渊源于国家与生俱来的自卫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权利。根据国际法专家和各国学者普遍公认的“地位一致”原则,即空气空间总是与其之下地面取得一致的法律地位,并受地面法律制度的约束,EEZ上空的地位应比拟适用海洋法中EEZ的法律地位。因此,在专属区上空既不是无人管辖的“国际空域”,也不是“领空”。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部分相应的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机是否为“和平目的”进行判断,而最合适的方式就是建立事先的同意制度,要求飞越EEZ的飞机通报其种类、国籍、飞行目的等信息。这也为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奠定了法理依据,制度本身并没有限制飞机合法正常的飞越自由。它实质上是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在领空之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安全保护区,类似于领空主权扩展的性质。而防空识别区的设置是对EEZ内剩余权利的合理应用。

沿海国在EEZ上空是存在安全利益的,其他国家危害沿海国安全利益的“飞越自由”应当受到限制。而面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模糊规定,要维护EEZ上空的安全利益,就必须建立海上安全保障体系,从国内法入手,在不与公

约相抵触的情况下,进一步补充公约的相关规定。因此,设立防空识别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它在肯定非沿海国相对的飞越自由基础上,对“适当顾及”原则进行了具体诠释,一方面是对EEZ内剩余权利的合法行使,也为我们处理该类纠纷取得主动。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设置防空识别区是对此的积极实践。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防空识别区,而对于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地位的界定上,个人认为,应当从国际习惯的角度切入,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要求一个作为通例的制度在空间上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数量上有多次不断的实践。防空识别区制度是否作为国际习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世界各国对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国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严格遵守这些国家制定的进入防空识别区的程序,可见,其合法性问题已通过各国广泛实践得到默认。因此,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对国际通行做法的积极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防空识别区这种被默许的制度逐渐取得作为国际习惯的法理基础。

三、国外关于防空识别区的划分和做法(日韩为例)

防空识别区的划分每个国家划分都不一直,在东亚地区,作为地区军事大国和航空强国,日本和韩国都先后划设了防空识别区,早在1951年韩国设置了防空识别区,并且在中国宣布建立防空识别区后,于2013年12月8日宣布扩大防空识别区的范围,扩大后的防空识别区范围将覆盖“离於岛”(即我苏岩礁)水域上空,并延伸至韩国马罗岛和红岛南部领空。其识别区最西段已经延伸到北纬39度,东经123.30度,据中国辽东半岛不到150公里。已经进入了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对中国的经济生产安全产生了威胁。而最为中国长期以来的宿敌日本也在1969年划设了ADIZ。冷战时期,出于东西方对抗的需要,在美国的支持下,日本建立了防空识别区,最早是为了应对来自北方苏联的空中威胁,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实力的壮大,其防卫重点也从苏联转向了俄罗斯,中国。日本ADIZ分为北,中,西,西南四个区,其西部即在我国的东海区域,包括了中线西侧我国油气田上空和钓鱼岛周边海域,其ADIZ最近处据中国海岸线只有130公里。其西南部包括西南诸岛,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在我国自己的沿海领空和经济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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