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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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八问八答原标题:“防空识别区”八问八答“防空识别区”成为当下新闻热词,以下是关于“防空识别区”最常见问题的相关解答。

一问:“防空识别区”是什么?答:防空识别区,又称“空防识别区”、“防空确认区”、“防空识别圈”,英文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英文缩写为ADIZ,一般是指濒海国家或地区基于海空防安全需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划定的特定空域。

这个空域一般划设在领空外,有时也会覆盖部分领空,特别是远离本土的岛屿。

二问:“防空识别区”有什么作用?答:“防空识别区”一般是濒海国基于国防需要而设立的预警区域,在该空域内,划设国一般可要求他国(方)航空器提供飞行计划、无线电、应答机和标志等识别方式,以便及时进行识别、监控和处置。

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拒绝入境,甚至遭到拦截、迫降。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不明航空器进入领空前,对其性质提前作出判定,以赢得处置时间,有效保障国防安全。

总的来说,设立“防空识别区”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国防安全,基本理念是“御敌于国门之外”,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需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防御手段。

三问:“防空识别区”与“领空”有何区别?答:“防空识别区”与“领空”是两个概念。

“领空”指的是主权国家领土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国“领空”具有完全排他的国家主权,也就是说外国航空器在未经一国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这一国家的“领空”。

“防空识别区”不是“领空”,而是在一国领空之外所划定的空域范围,以便留出预警时间,保卫国家空防安全。

因此,设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领空范围的扩大,而是更加有效地保卫国家的领空安全。

四问:“防空识别区”最早是哪个国家什么时候设立的?答:“防空识别区”最早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从美国开始,一些国家为确保本国及盟友领空安全,将沿海领空外一定空域划为“防空识别区”。

美国的“防空识别区”最早由其民用航空局根据1950年12月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的行政命令建立。

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

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分析及海峡两岸合作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分析及海峡两岸合作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分析及海峡两岸合作一、防空识别区概念的提出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的提出,最早是源于国内法上维护沿海国防安全的需要,是美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性提出的一种为维护本土安全而采取的提前预警措施。

不同于地面防卫和海域防卫,空中防卫所面对的攻击速度较快,但本国防卫反应时间相对较长,因此,部分沿海国开始拓展对外的防空区域,以便在该空域内及早发现外国航空器并进行定位、识别、监视和管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从英国使用雷达来预警德国轰炸机的经验里得到了启发,于1940年开始加强对其沿海空域的防御和控制。

尤其是珍珠港事件爆发后,美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对空中袭击进行预警的重要性,扩展空防区域的想法也由此受到重视。

此后,近百个雷达基站被全面部署到了美国的东西海岸,构成了美国防空识别区的雏形。

[1]20 上世纪50年代,为了防备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威胁,美国和加拿大达成协议,在加拿大北部建立起雷达预警区。

但是,随着洲际远程武器的应用和苏联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作用逐渐降低。

直到20世纪80年代,防空识别区对于美国的意义又从安全防御,发展为打击走私与贩毒:政府可以通过防空识别区,对不明飞机的身份进行鉴别。

至此,防空识别区不仅成为了美国政府防御潜在战争威胁的空中预警带,更多地承担了打击走私、贩毒等犯罪和非法移民的责任。

[2] 2001年9·11事件的出现,又使防空识别区的安全防御职能重新获得美国政府的重视,并对立法做出了多次修正,而防空识别区的概念也逐渐完善并迅速得到多个国家的支持。

根据修订后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14章99.3条的规定,美国的防空识别区,特指土地或海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须对在其中的所有航空器(除美国国防部及执法部门飞行器外)进行识别、定位和管制。

国际法看美日防空识别区双重标准

国际法看美日防空识别区双重标准

国际法看美日防空识别区双重标准作者:暂无来源:《海外星云》 2013年第24期陈学淳日本称中国的防空识别区不符合国际法,必须立即撤销,美国也一度应和;他们都完全忘记了自己的防空识别区是怎么来的。

美国在上世纪年代首先针对苏联实施防空识别区,其后韩、日等“盟友”跟进。

防空识别区在国际法上并无地位,是基于国内法的宣示而成立。

11 月23 日中国国防部对外公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同日上午10 时生效,一石激起千重浪。

为正确解读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来龙去脉,在此有必要先认识几个国际间常见的空域管理名词:领空(Air Space)国家的领空主权从被提出来讨论至今已过百年,争议不少,但至今在国际法上却没有独立的公约或协议等清楚赋予其定义。

一般来说,一国领土的垂直上空即为其领空,而对于有海岸线的国家,其领空边缘线的界定原则则依附于1982 年的“国际海洋法”,即以一国的领海线的垂直上空为其领空范围的界线。

飞航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Region,FIR)这里的“情报”与军事情报无关,是英文(information)的直译。

飞航情报区纯粹为方便民航管理,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统一分配,已行之有年,使民航机能作安全且有经济效率的跨国境飞行,中国目前有包括香港在内的11 个飞航情报区,运作顺畅。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Identification Zone,ADIZ)这是个在二战后冷战时期发展出来的产物,并没有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是基于国内法的宣示而成立。

发明人为美国。

先是在北美地区针对苏联实施,上世纪50 年代开始,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完全处于主导地位,于是韩、日等“盟国”纷纷在美国这个总导演的策划下,以各国名义成立了不同的防空识别区。

目前全球有防空识别区的国家其实不多,仅20 多个,大部分为包括北约国家的美国盟友。

飞航情报区(FIR)与防空识别区(ADIZ)实务上是可以重叠管理的,故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对民航机的自由航行并无影响,北美的防空识别区ADIZ 也是由美国军方与民用的“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共同管理的。

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概念

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概念

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概念作者:王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正式发表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在国际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领域都有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国际法学提出新的问题。

本文试图结合各国防空识别区划定和运行的状况,分析防空识别区这一概念的法律属性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之上,探讨防空识别区与海洋法、航空法中相关联法律概念的相异或重叠之处以及对现存国际法律制度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和运行实效进行相对客观公允的评价。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相近概念专属经济区飞行情报区作者简介:王雷,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39-02“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并没有得到权威国际法文件确认的统一概念,已经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普遍在建立识别区的声明中规定识别区的具体规则,一般包括要求航空器表明身份、提交飞行计划和保持无线电联系等。

因此,防空识别区可以大致定义为设立国为保证自身空防安全而划定的特殊空域,设立国将对此空域中的外国航空器进行识别、监测,并对敌对或可疑航空器采取特殊应对措施。

一、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自上世界50年代年到70年代,出于防御苏联战略轰炸机和弹道导弹的预警需要,美国逐步在其东西海岸包括加勒比海沿岸、阿拉斯加、关岛和夏威夷海面上划定防空识别区,并建立起完善的监控和巡逻体系。

英、德、日、韩等国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动机和过程基本和美国相似。

由此可见防空识别区最初带有明显的军事性质。

而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同样也是由国防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公布,并立即由空军飞机建立起较为常态的空中巡逻。

防空识别区法律问题初探

防空识别区法律问题初探
空识别 区的范围 、作 为限制对象 的航空器 的种类 、目的等 内 容不尽相 同 ,但作 为一种新 型空中预警 防卫概念 ,自上世 纪 5 0年代 出现以来 已经得 到了大 多数 国家 的默认 和遵守 ,成 为 国际法所默认 的事实存在 。
二、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厘 清
( 一 )防 空识 别 区 与领 空
围。从 国际上第一 个防空识别 区的设立初衷—— 维护 国 家安全来看 ,它从属 于 国家安全预警机制 的一部 分。防空识别 区的 法
律性 质 区别 于领 空,也 区别于飞行情报 区。但 出于 国家安全 目的设立 的防空识 别 区,必 然通过 法律 、政策等手段 予以贯彻 。 从 国际实践 来看 ,划设 国一般会获取飞行器相关飞行信 息、跟踪 查证 以及强制驱 离等 。
的相关法律 问题 的研 究将 有利于更加规范地认识该空域 的性 质 和地位 ,协调 该空域之 内相关各方的权益 。本文仅对防空 识别 区的法 律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以求对防空识别 区从法律 角度更深层次理解 。


防 空 识 别 区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根据 国际法 的规定 ,国家领空是 国家领土 的重要组成部 分 ,一个 国家对 其领 空可行使唯一 、完全的主权 。在 国际航 行规则 中 ,希望进入 主权 国领空的飞机必须表 明其 国籍和意 图 ,以求得 到同意过境飞行或着陆 ,并且必须服从相关 的飞 行规定 ,否则将 有可能被视为 “ 入侵 ” 。“ 大韩航 空 0 0 7号班 机空难 ”即是先例 。1 9 8 3年 9月 3日韩 国大韩航 空公司 0 0 7 号 国际航班从美 国阿拉斯加飞往汉城 , 途 中偏 向, 被认 为 “ 入 侵 ”苏联领 空 ,“ 经多次警告无效 ” ,最后被苏联空军 战斗机 击 落 ,机上 搭载 2 4 0名乘 客 以及 2 9名机组 员全 部遇难 。该

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

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

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发布时间:2021-09-02T05:45:12.72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胡光[导读] 防空识别区是各个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上延伸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在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710000摘要:防空识别区是各个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上延伸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在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随着美国建立防空识别区以来,各个沿海国家纷纷效仿,然而防空识别区在世界范围内其法律地位都是处在一个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体系的“灰色地带”,即各国都相互之间不否认并积极遵守,这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机制构建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法律地位;法律机制一、引言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各国在以自身防空识别区遭到外来挑衅时,是否能够站在道德与法律的制高点,并能够以参照本国的国内法来实施相应的法律应对。

因此研究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其机制构建,对于相关国家完善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机制而言十分关键。

同时应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实际防空识别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及其事实,制定符合国际法的让其他国家同样最大程度上认可的防空识别区相关法律,才能够为防空识别区的进一步法律构建打好基础。

二、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的研究意义1.有助于明确防空识别区的国内法律地位。

世界上各个沿海国为了自身的安全,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自己防空识别区的。

但是与海洋专属经济区不同的地方是,防空识别区不具备经济价值,对于国民的实际生活利用价值也几乎为零。

但是防空识别区对于防范外来飞行器威胁国内安全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研究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明确其在国内法律的地位。

一方面能够强化国民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整体认识,提升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领土领空意识;另一方面,防空识别区法律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别国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权利,避免无意识的行为危害防空识别区安全。

国际社会中的防空识别区

国际社会中的防空识别区

国际社会中的防空识别区作者:周昀来源:《百科知识》2014年第02期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其涵盖的具体范围是我国领海线和六点连线(北纬33°11′、东经121°47′,北纬33°11′、东经125°00′,北纬31°00′、东经128°20′,北纬25°38′、东经125°00′,北纬24°45′、东经123°00′,北纬26°44′、东经120°58′)之间的空域。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各方的关注,使原本就不太平静的东亚局势再掀波澜。

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简称ADIZ(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是一国基于空防和海防的需要,为防范可能面临的空中威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划定的空域。

由于现代军事技术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已经赶不上以高空高速为特征的航空技术的发展。

为了尽早识别、分析和实施空中拦截行动,御敌于国门之外,各国通常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划定防空识别区,提升本国的空中预警能力,保障国家安全。

与拥有固定范围的领空不同,防空识别区一般划设在领空外,而且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领空范围。

但是,有时防空识别区也会覆盖部分领空,特别是远离本土的岛礁。

如此次划设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就覆盖了钓鱼岛空域。

防空识别区缘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美国最早独创的一种新型预警模式。

早在二战期间,面对轴心国的威胁,美国就曾提出加强对沿海岸线空域的监测和防御的构想。

珍珠港事件之后,美国人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加强沿海空域预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冷战期间,为应对来自苏联的安全威胁,更加有效地协调美军各作战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美国于1950年正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空防预警体系,“防空识别区”由此诞生。

由于划设防空识别区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因此,各国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中国划定防空识别区无可厚非(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

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二、中国的第一个防空识别区-----中国的东海防空识别区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具体范围为以下六点连线与我领海线之间空域范围:北纬33度11分、东经121度47分,北纬33度11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31度00分、东经128度20分,北纬25度38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24度45分、东经123度00分,北纬26度44分、东经120度58分设置防空识别区的背景:第一:面对恶邻不断挑衅的自然反应近年来,中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等地区的固有权益遭到了严重挑战,但东海选做第一个防空识别区有着现实的迫切需求。

这几年来,日本不断炒作中国飞机进入其“防空识别区”话题。

这个远远大于日本本土面积的“防空识别区”不仅将中国的春晓油田和钓鱼岛划入其中,其西界甚至划到了距浙江省仅130公里处。

然而,制造麻烦的不止日本一家。

在冲绳,美国人部署了几十架各型电子侦察机。

他们中很大一部分就在中国领海线附近打“擦边球”,甚至故意侵入,企图迫使我军对方防空系统做出反应,乘机窃取其重要军事情报。

对于这些不受欢迎的“客人”,中国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应对手段。

划定防空识别区之后,不仅使得中国海空军部队有了扩大了预警范围、预警时间,更使其根据自身职责所采取的行动有了法理上的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摘要: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从本国海岸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的海上空域,在该空域,沿海国要求对所有外国航空器进行识别。

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基于主权国家对防卫权的有限行使和剩余权利原则对天空飞越自由的限制;其规范形式虽然是国内法,但规范性质属于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

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与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相比,中国防空识别区制度有待完善。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有限防卫权;法理依据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但是在国际法中,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仍然不明确,因此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的态度众说纷纭,只在上世纪50年代从法律的层面对防空识别区进行过一次讨论,没有达成统一认识”①:一些国家认为可以设立防空识别区,这是国家主权的范畴;另一些国家则对该制度持反对态度,认为该制度没有设立的法律依据。

2013年我国也划定了东海防空识别区,但是遭到了不少国家的诟病,因此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维护中国国家主权。

一、防空识别区的历史发展“防空识别区出现的直接技术原因是,二战后战机结束螺旋浆时代开始进入喷气时代”,②飞机飞行的速度大大提高。

加上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美国在珍珠港事件中的惨痛教训,让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对空中袭击进行预警的重要性。

为此,美国率先提出了“防空识别区”的概念,并在1950年设立了防空识别区。

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美国为防御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机和弹道导弹的预警需要,相继在其东西海岸包括阿拉斯加、关岛、加勒比海沿岸和夏威夷海面上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并建立起完善的常规化监控与巡逻体系”。

③但随着后来远程洲际导弹的出现和苏联的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作用在逐渐下降。

直至上世纪80年代,防空识别区对美国来说,已超越了传统安全领域,新增预防和打击贩毒功能。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防空识别区来识别身份不明的飞机,以防止运载毒品飞机进入本国。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 定的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 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 胁。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 划定防空识别区,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 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 世界上第一个防空识别区是北美防空识别区。上世纪50年代,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 机对北美大陆的威胁与日俱增。于是,美国和加拿大围绕北美大陆创立了由5个区域组 成的防空识别区。最初防空识别区主要关注来自苏联方向的飞机,但是1971年10月26日, 一架古巴飞机在完全未被察觉的情况下飞越美国领空降落在新奥尔良。于是在重压之下, 美国空军建立了东南防空段并且公布了一个沿着海湾海岸的雷达网络。后来,由于洲际 导弹的异军突起以及苏联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地位显著降低,但随着“9·11”事 件的出现,防空识别区在近十年再次获得了重视。 •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的北美防空识别区是一片环绕北美大陆大部分(也就是美国和 加拿大两国)的空域,由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航空管制部门和军方在北美防空司令部的 支持下共同管理,在这个空域内对大陆或者海洋上空的民用飞机进行预先识别、定位和 控制。通常,任何未被授权在这些区域上空飞行的航空器都可以被识别为威胁,并作为 敌方飞行器处置,并可能由战斗机进行拦截。按照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说法,进入防 空识别区的飞行器必须用无线电向航空管制员通报其飞行计划、目的等飞行细节。同时, 这架飞行器也必须装备有应答装置。不过,美国海军指挥官的手册上认为防空识别区只 适用于打算进入美国领空的商用飞机。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并不打算让穿越其识别区但 无意进入其领土的国外军用飞机服从其管理。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定不但要求打算进 入加拿大的飞机报告此类信息,而且要求途中经过其防空识别区但飞往其他地方的飞机 也报告此类信息。

航空识别区.

航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

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具体范围为以下六点连线与我领海线之间空域范围:北纬33度11分、东经121度47分,北纬33度11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31度00分、东经128度20分,北纬25度38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24度45分、东经123度00分,北纬26度44分、东经120度58分。

防空识别区(英语: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日本语:ぼうくうしきべつけん朝鲜语:방공식별구역)是一国根据自己的空中防御需要划定的一个空中预警范围。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一般来说,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

防空识别区最初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太平洋总部制定,用于规范美国及其盟国之间的对空防御作战,此种划界只针对美国的盟国,非盟国则未划界。

防空识别区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完全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

从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区域来看。

通常以一国领海基线为基准,达到雷达探测的最大距离,一般要大于专属经济区范围。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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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对防空识别区设立的 规定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争议和挑 战
防空识别区的概念 各国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实践 未来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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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的概 念
章节副标题
防空识别区的定义
防空识别区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空以外的特定空域内,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领空安全, 划定的一个特定区域。 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前发现、识别和跟踪进入该区域的航空器,以便及 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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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各国在防空识别区设立方面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以维 护国际航空安全和秩序。
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洋法公约: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
上的权利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规定 了各国在专属经济 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领海和毗连区:规 定了各国领海和毗 连区的范围和权利
公海自由:规定了 各国在公海上的权
利和自由
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设立实践
添加 标题
设立时间:1951年
添加 标题
范围:覆盖加拿大全境
添加 标题
目的:保护加拿大领空安全
添加 标题
管理机构:加拿大空军
添加 标题
反应措施:对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不 明飞行物进行识别、跟踪和拦截
俄罗斯的防空识别区设立实践
设立时间:1999年
范围:覆盖俄罗斯全境及周边 地区
防空识别区等
韩国:设立了多个防 空识别区,包括济州 岛防空识别区、独岛
防空识别区等
防空识别区设立 的争议和挑战
章节副标题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合法性争议
国际法依据: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决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什么是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空域,用于识别和监视飞机、导弹或其他空中目标。

它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空中进入和侵犯国家领空而设立的。

防空识别区通常是由国家按照国家边界、领空划定的。

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安全考虑设立多个防空识别区,以确保空中的安全。

防空识别区的划定依据防空识别区的划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边界:防空识别区的划定通常以国家边界为基准。

防空识别区的边界应与国家边界相一致,以确保对进入国家领空的目标进行有效识别和监视。

2.军事安全需求:防空识别区的划定还需考虑军事安全需求。

如果某一地区存在军事基地、敏感设施或重要目标,相关国家可能会设立更加严格的防空识别区以确保安全。

3.国际公认标准: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国际法规定也对防空识别区的划定提供了参考。

例如,根据《芬兰-俄罗斯条约》,防空识别区可在两国相邻边界范围内划定。

防空识别区的作用防空识别区的设置和运行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保护领空安全:防空识别区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领空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飞机或导弹进入国家领空。

通过对进入防空识别区的目标进行识别和监视,国家可以快速反应和采取措施,确保领空的安全。

2.提供战略情报:防空识别区的监视装备可以收集目标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战略情报支持。

这些情报对于国家的国防战略、军事规划和军事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3.促进国际交流:防空识别区的划定有助于规范国际空域的使用。

它确保了国家边界的尊重,并促进了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4.预防意外事件:防空识别区的设置可以减少空中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例如,在国际航班飞行过程中,飞机通过防空识别区时,相关国家可以进行识别和监视,以确保飞行安全。

防空识别区的限制和挑战尽管防空识别区有许多优点和作用,但其设置和运行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1.高成本:设立和运行防空识别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包括购买和维护监视装备、人员培训和运营费用等。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国家来说,设立和运行防空识别区可能会面临困难。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并非之前。

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该国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

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

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日本防空识别区的划定,其不但包括钓鱼岛,还跨越日本自己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国东海油气田全部涵盖其中。

防空识别区(ADIZ: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指的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作为空中预警范围,以利于军方迅速定位管制。

具体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者水域表面上延伸的划顶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够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20世纪50年代,军用作战飞机进入喷气时代,航速比螺旋桨飞机有质的提升,美国军方率先在阿拉斯加以北设立北美防空识别区,防范苏联战机的入侵,随后北约国家纷纷模仿。

冷战期间,日本同样处于对抗苏联的第一线,驻日美军与日本政府一道也划出了日本防空识别区。

[1]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2]日本划定的“防空识别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

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上根本无法保证。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1923年,当远洋客轮还是往返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之间的唯一工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认为,第十三条修正案对美国领海是有效的,因而其规定对于所有外国船只来说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人们对这一判决的反应是直截了当、毫不含糊的:有十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其中有的认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绝不允许他们采取这种侵害轮船船旗国主权的措施。

";许多人承认美国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认为美国的行为"跟国际惯例相左"。

;人们对美国未能遵守文明国家在这方面所公认的礼节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被迫和受到财政法规的航海国家就一系列双边"酒条约"进行谈判。

1950年,飞机成了许多人的交通工具,而且搭乘飞机横跨大西洋的人越来越多。

就在这一年,美国总统颁布行政命令,;对飞机的自由通行作出了一些限制,而且不仅仅限于美国领土,而且还包括公海,要求在划界区飞行的所有外国飞机都严格遵守。

;尽管可以认为这不只是违反礼节,而且还违背了国际法,但是许多受到影响的国家所采取的态度都不是抗议,而是默默地遵守。

当然,我的目的不是让律师来思考为什么剥夺一位船舶乘客喝鸡尾酒的权力便引发了一个国际事件;尽管有一个国家声称,未能遵守域外法可能由于默契而导致飞机被击落在公海上。

但是,笔者不愿接受这种顺从的态度作为制定这种时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本文试图对其法律基础以及加拿大的做法进行探讨。

;首先探讨沿海国家主张有权控制海岸线以外的空间是否为了某种目的,其次,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际行使这种控制权(如果这种控制的合理性成立的话)。

毕业论文一美国和加拿大政府都曾经通过命令和法规的方式建立了北美洲在太平洋和大西洋海岸线以外的空中识别区,建立了跨越加拿大毗邻南极洲以及阿拉斯加海岸的空中识别区。

所谓防空识别区,指的是美国的区域;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CADIZ)则指的是加拿大的区域。

什么是"防空识别区"

什么是"防空识别区"

什么是"防空识别区"李大光【摘要】1月14日,日本《产经新闻》引用日本官员的话“爆料”称,10日起中国方而开始在东海上的日本“防空识别区”内采取紧急出动的“过激”方法,应对日本自卫队飞机,并首次“纠缠”美军飞机。

15日,日本防卫相在记者会上首次表示,如果中方飞机进入钓鱼岛,且警告无效,日方将发射曳光弹进行“警告射击”。

【期刊名称】《生命与灾害》【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识别;防空;日本自卫队;飞机;钓鱼岛;曳光弹【作者】李大光【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271月14日,日本《产经新闻》引用日本官员的话“爆料”称,10日起中国方面开始在东海上的日本“防空识别区”内采取紧急出动的“过激”方法,应对日本自卫队飞机,并首次“纠缠”美军飞机。

15日,日本防卫相在记者会上首次表示,如果中方飞机进入钓鱼岛,且警告无效,日方将发射曳光弹进行“警告射击”。

一时之间,关于“中日开战”的各种猜测甚嚣尘上,大有山雨欲来的势头。

那么什么是“防空识别区”呢?何谓“防空识别区”所谓“防空识别区”,是一国根据自己的空中防御需要划定的一个空中预警范围。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一般来说,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

划定“防空识别区”不能危及其他国家的安全,不能用来侵犯别国的领空。

“防空识别区”无约束力“防空识别区”是为了防范敌机入侵而在领空之外设定的空域,因此,“防空识别区”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是与“领空”截然不同的概念。

“防空识别区”的目的是对进入该区域的航空飞行器进行甄别,该区域处在国际公海上空,不在日本的主权范围,在此区域内只能对飞行器进行询问和驱离,驱离不了,也无权进行射击、迫降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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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下学期形势与政策论文浅析东海航空识别区的建立姓名:叶飞阳学号:1205024209班级:国贸一班浅析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摘要:2013年11月23日,国防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即日起在中国东海开始设置防空识别区。

所有途径识别区的航空器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

防空识别区属于国家预警机制的组成部分,对于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依据,在实践中也被默认。

我国海上安全形势严峻,应尽早确立防空识别区制度,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中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法,防空识别区,国家主权安全一、防空识别区的由来和历史发展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即以下简称ADIZ ),通常是指建立在海上,为沿海国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海岸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海上空域,以便在该空域内及早发现外国航空器并进行定位、识别、监视和管制。

最早在1950年由美国人率先建立防空识别区,次年,加拿大也建立了ADIZ,两国的防空识别区分别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了数百海里。

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外国航空器在进入或通过识别区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随时报告飞行状态及所处位置并遵从相关国家的引导,否则将会被要求离去,并在必要时相关国家将会派出军机进行拦截和驱逐,甚至予以击落。

截止到2013年底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约20 个国家( 地区) 仿效美、加建立了ADIZ。

ADIZ 的宽幅由各国(地区)依据本国的防空能力而自行设置,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领土边沿至公海之间的216 - 270 海里或者400 - 500 公里。

例如,在美国关岛附近是半径为250 海里或者463 公里的圆圈。

此外,有一些沿海国通过政策和立法建立了规制外国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上空的军事活动的其他空中管制措施。

如韩国在国际航空图中将独岛东西各90 公里、以南110及以北55 公里的空域标注为“军事管制空域”。

二、国际法中关于防空识别区设置的法理依据防空识别区涉及的是毗邻领海上空向外延伸的一段空域,他不属于一国领空。

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根据《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主权上空享有绝对主权,凡是进入主权国家领空的飞机必须服从相关飞行规定,表明国籍和意图,否则就有可能视为“入侵”。

领空之外的空域包括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毗邻区和EEZ)上空以及公海的上空。

从现有各国实践来看,防空识别区的范围大多从领空基线起算向外延伸216海里到270海里不等,而该空域恰好位于主权国专属经济区上空。

因此,设置防控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实际上就是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因此防空识别区的设置与EEZ密切相关,而设立专属经济区(EEZ)是沿海国行使权利的重要体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8条的规定,所有国家均享有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飞跃自由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飞行器类型做出限制。

因此,从《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看包括军用飞机在内的所有飞行器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上空自由飞越。

从这些原则和规则中我们不难看出,非沿海国在沿海国EEZ内的活动,应是恰当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活动。

在EEZ上空的飞越自由并不等同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

EEZ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虽然与沿海国领土、内水和领海的国家安全利益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本质是相同的。

他们都渊源于国家与生俱来的自卫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权利。

根据国际法专家和各国学者普遍公认的“地位一致”原则,即空气空间总是与其之下地面取得一致的法律地位,并受地面法律制度的约束,EEZ上空的地位应比拟适用海洋法中EEZ的法律地位。

因此,在专属区上空既不是无人管辖的“国际空域”,也不是“领空”。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部分相应的管辖权。

沿海国有权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机是否为“和平目的”进行判断,而最合适的方式就是建立事先的同意制度,要求飞越EEZ的飞机通报其种类、国籍、飞行目的等信息。

这也为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奠定了法理依据,制度本身并没有限制飞机合法正常的飞越自由。

它实质上是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在领空之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安全保护区,类似于领空主权扩展的性质。

而防空识别区的设置是对EEZ内剩余权利的合理应用。

沿海国在EEZ上空是存在安全利益的,其他国家危害沿海国安全利益的“飞越自由”应当受到限制。

而面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模糊规定,要维护EEZ上空的安全利益,就必须建立海上安全保障体系,从国内法入手,在不与公约相抵触的情况下,进一步补充公约的相关规定。

因此,设立防空识别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它在肯定非沿海国相对的飞越自由基础上,对“适当顾及”原则进行了具体诠释,一方面是对EEZ内剩余权利的合法行使,也为我们处理该类纠纷取得主动。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设置防空识别区是对此的积极实践。

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防空识别区,而对于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地位的界定上,个人认为,应当从国际习惯的角度切入,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要求一个作为通例的制度在空间上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数量上有多次不断的实践。

防空识别区制度是否作为国际习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世界各国对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国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严格遵守这些国家制定的进入防空识别区的程序,可见,其合法性问题已通过各国广泛实践得到默认。

因此,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对国际通行做法的积极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防空识别区这种被默许的制度逐渐取得作为国际习惯的法理基础。

三、国外关于防空识别区的划分和做法(日韩为例)防空识别区的划分每个国家划分都不一直,在东亚地区,作为地区军事大国和航空强国,日本和韩国都先后划设了防空识别区,早在1951年韩国设置了防空识别区,并且在中国宣布建立防空识别区后,于2013年12月8日宣布扩大防空识别区的范围,扩大后的防空识别区范围将覆盖“离於岛”(即我苏岩礁)水域上空,并延伸至韩国马罗岛和红岛南部领空。

其识别区最西段已经延伸到北纬39度,东经123.30度,据中国辽东半岛不到150公里。

已经进入了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对中国的经济生产安全产生了威胁。

而最为中国长期以来的宿敌日本也在1969年划设了ADIZ。

冷战时期,出于东西方对抗的需要,在美国的支持下,日本建立了防空识别区,最早是为了应对来自北方苏联的空中威胁,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实力的壮大,其防卫重点也从苏联转向了俄罗斯,中国。

日本ADIZ分为北,中,西,西南四个区,其西部即在我国的东海区域,包括了中线西侧我国油气田上空和钓鱼岛周边海域,其ADIZ最近处据中国海岸线只有130公里。

其西南部包括西南诸岛,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在我国自己的沿海领空和经济区内都有可能进入日本ADIZ。

日本航空自卫队在所谓的“中日中间线海域,曾多达44次阻截中国空军的战机,干扰其正常训练和飞行,并对中国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日本防卫省甚至以此为由修改其战机海上巡逻的“交战规则”。

甚至耸人听闻的提出将对进入钓鱼岛领空的外国飞行器进行开火或迫使其降落。

此外,从2010年6月25日起,日本将ADIZ扩大至那国岛以西领空外侧两海里,靠近台湾海域上空,从而使得台日双方的ADIZ在于那国岛海域上空产生部分重合。

而在整个东海地区,中日两国各自设置的防空识别区重叠部分甚至超过70%,这种高度的重叠及其可能导致中日在东海上空发生擦枪走火的可能,从而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甚至战争行为。

四、我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依据和必要性我国设置ADIZ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有必要的。

我国设置ADIZ 的有关做法符合《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14亿庞大的人口,未来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海洋,而中国想要跻身世界强国之列也必须向海洋发展。

海洋中含有丰富的资源,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以及鱼类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大量消费需求,在陆地资源日益短缺的当下,海洋成为了资源开发的新大陆。

新世纪,谁先拥有了海洋,谁就拥有了主导权,当前中国经济正稳步而快速的增长,对能源资源的需要也日趋严重,如何保障能源安全和维持持续发展成为中国当前面临的严峻考验,而在中国东海和南海地区拥有庞大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开采将有效缓解中国对资源的进口依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ADIZ的设置将为这些行动提供可靠的空中保障与预警空间。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ADIZ 的建立对捍卫国家主权、保卫海洋安全来说势在必行:有利于加强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舰机活动的监控力度,可以起到早期预警的作用,对来自空中的威胁进行提早防备,有助于避免类似中美南海撞机事件等海空意外事件的发生。

有利于规制外国在我国EEZ 空域所进行的活动。

目前美国等在我国EEZ 进行高频度的测量、侦察活动,通过电子和电磁等侦测和信息采集手段,搜集我国沿海海防部署、军事设施和装备、军事活动等国防情报; 搜集我国近海的海洋环境资料如地质、地貌、潮汐、声场、温度、盐度、海流等海洋情报; 搜集我国沿海地区通讯信息和军用频率、雷达波段等信息,对我国海防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此外,我们不得不说的,最为中国最大的对手美国,始终没有放弃对中国的围堵和压制。

冷战结束后,出于战略需求,美国将目标转向了中国,随着中国日趋强大,美国感到对其霸权地位产生了威胁,自奥巴马第二期任期开始后,更是加紧了对中国的围堵,美国所谓重返亚太,以及提出的空海一体战,亚太再平衡战略都是针对中国而制定的。

当前在亚太地区集中了美军60%的军力。

除在关岛布置包括B2,B52战略轰炸机外,还把最先进的F-22战机前进布置至关岛。

此外在日本,韩国的驻日,驻韩美军也拥有强大的空中力量,一旦发生战争,这些空中力量都将对中国造成巨大的威胁。

设置ADIZ,一是能够扩展预警距离和时间,使中国空军和海军航空兵有更多时间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并能在更远的空域执行监视和拦截任务,减少敌意航空器抵近我国沿海地区的几率;二是能够增大己方战机飞行活动的管控空间,提高防空作战的有效性;三是划出防空识别区后,有利于明确相关部队,特别是空军和海军航空兵的战斗机部队、地面防空部队、岸防部队等各自的作战职责和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手段和程序,强化相关军事单位的行动规范性。

从而能够在敌第一波次的攻击中保存下来,为反击赢得主动。

五、结束语中国首次设置防控识别区的做法,对于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他不仅标志着国力和军事实力的增强,更表现了中国更加自信的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事物,掌握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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