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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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考点 1 诉的种类(以诉讼请求之内容来辨析)1.确认之诉(一般的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合同僵局情况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2.变更之诉(撤销合同是变更之诉)3.给付之诉(物+行为)考点 2 诉的合并1.反诉当事人条件: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当事人范围具有同一性)管辖条件: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时间条件: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辨析】①法庭辩论终结前:处分诉讼请求的行为;②举证期限届满前:围绕证据的行为;③答辩期满前:被告的答辩行为。

牵连性条件:反诉本诉之牵连关系有三种情形:①相同法律关系②相同事实③有因果关系独立性条件: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同于反驳。

(本诉与反诉皆可独立撤诉)2.两种特殊合并(1)诉的预备合并:原告可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法院应作依次审理,但应作出确定的判决。

(2)诉的选择性合并: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可构成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原告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例如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一笔款项。

考点 3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论原则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辩论权主体,法院与再审抗诉检察院不是。

2.双方的辩论范围(争点)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处分原则1.处分权的约束力: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受上诉请求约束;再审受申请再审请求之约束。

(调解、和解可突破诉讼请求)2.底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共、他利益。

在线诉讼原则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可适用“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线上与线下的诉讼活动有同等效力。

考点 4 合议制度(一)独任制的适用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一审普通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基层法院;(2)仅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审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中级法院。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为防⽌债务⼈通过放弃第三⼈的债权,来侵害债权⼈的利益我国设⽴了撤销权。

我国对于第三⼈撤销权之诉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因第三⼈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是⼀项独⽴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般的民事诉讼。

考虑到第三⼈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

(⼀)起诉第三⼈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及代理⼈。

第三⼈为原告。

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期间的证据。

此外第三⼈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审查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以下四种⽅式:⼀是书⾯审查提起材料;⼆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主张在于撤销已经⽣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效裁判的既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随着司法的普遍化和公开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主要分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标签: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撤销之诉:再审引言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不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撤销或者改变一个生效判决、裁定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制约,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如何让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作用,减少和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1、案外人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1.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有权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以后,民事司法规定案外人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以此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往往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为前提和基础,以享有民事权益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排除对标的执行行为。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案外人向有管辖权法院另案提起确认权利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①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但案外人就查封的执行标的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作者:王维亮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8期摘要:当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为了保证审判结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般都有完整的执行流程督促案件执行,但是在进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于基本案件不了解或者在审判或执行的过程中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那么我国法律提供的两种救济机制,分别是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執行异议,两种诉讼程序以及两种诉讼途径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适用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文章就以此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研究两者之间竞合应该如何得到有效的处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区别;竞合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都是在案件审理之后,第三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执行异议的过程实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

首先,第一个差别就是两者申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审理之后,执行之前提出,而执行异议是在案件审理之后,且执行之后,所以两者的申请阶段存在着差异。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方式,旨在通过第三人向法院的审判而做出的异议,希望通过提出异议而撤销审判,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的标的物而提出的意义,法院执行标的物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所以从两者的针对对象以及针对主体上来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但是在基本的救济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执行异议
1、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2、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针对的仅仅是对案外人
的救济(对当事人的救济不走这条路)
3、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的程序(注意:仅针对
案外第三人)
(1) 首先不考虑标的物是否经过判决,有三种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容易)
执行异议(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再审(再审有前提,前提是执行异议被驳回)
(2) 执行异议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可能被支持,也可能被驳回,只有被驳回,第三人才需要救济,此时才能进入(1)中执行异议之后的程序。

4、 对当事人的救济
绝对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仅针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不按上述3中的三分法救济,但可以再审,可以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再有救济,被支持的救济程序才可以继续走下去。

(被支持)。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下面将逐一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对已经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外人通常是指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但是与案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

案外人的申请再审可以在特定的法定条件下得到法院的审查,并且可以产生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效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提出申请再审,也可以在法律效力发生之后一年内提出,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类似之处,即它们都是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关,但是从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一种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第三人通常指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人,但是因为原判决或裁定的生效可能对其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提出撤销之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如第三人对于诉讼的存在利害关系,对于原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没有知情等。

如果法院接受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将重新审理原案,并对原判决作相应的修改或撤销。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较为严格,而且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更直接、更具体。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案外人还是第三人,他们在原案件中都不具备当事人的身份,但是他们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原判决或裁定的影响。

通过这两种制度的运作,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它们都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现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复查和修改。

案外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撤销之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判决错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三)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三)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天;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适用程序、程序、程序、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无效、撤销或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未参加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30天;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适用普通程序+ 庭,不适用程序,不得制,不得审理。

5.法律效果:原则上不执行。

例外:(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4.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不适用简易程序,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一、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1.严格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例外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即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再审优先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审前再审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审前再审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王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

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

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

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救济其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个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这后一个其实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执行异议,第二个阶段是申请再审。

至于第三人能否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申请再审,新民诉解释对此未做规定,不再考虑。

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关联和区别呢?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启动原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管辖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执行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时间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人起六个月内对执行的影响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审查期间,可以保全但不能处分;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原则上中止执行审理结果对撤销请求和确认其权利的请求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撤销原判、改变原判错误内容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裁决的救济可以上诉认为原裁决有错误,申请再审;与原裁决无关,另行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不能上诉。

关联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一、再审与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再审和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两种救济方式。

再审是指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因新发现证据或者有重大事实变化,申请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程序。

撤销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法院再次审理的一种程序。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案外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与案件直接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的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案外人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1.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2. 具有新的重大证据或者事实;3. 对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与原告和被告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包括:1. 原判决对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2. 起诉时限内;3. 具有撤销之诉的事由,如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而且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在具体情况下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1. 适用条件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是有新的重大证据或者事实,对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是原判决对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撤销之诉的事由。

在适用条件上,两者有所不同。

2. 效果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效果主要是再次审理案件,如果重审后判决不利于案外人,案外人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主要是对原判决进行撤销,重新审理案件。

在效果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3. 相互之间的影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相互影响。

如果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得到法院受理,并且重审后判决有利于案外人,那么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可能就失去了必要性。

反之亦然,如果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得到法院受理,并且撤销后重审对第三人有利,那么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可能就失去了必要性。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二)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与,以及他们之间的(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第三人撒销之诉是以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提起的一个新的诉,其诉讼请求是、原裁判,即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权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和。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外人都能启动三撤,仅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与原案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程序条件,因本人的事由,(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无法参加)而未能以或的身份参加。

3.实体条件:有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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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
区别七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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