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及其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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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及其行使方式
【案例】
甲与乙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10年3月1日,甲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之后偿还。1个月后丙得知乙并没有委托甲向丙借款,而此时丙自己也因生意资金短缺而需要向他人借款。于是,丙找到甲,希望甲把100万元还给他。丙听其他人说自己享有撤销权,但不清楚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什么是撤销权?相对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知识点】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撤销权的问题。
撤销权是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赋予相对人除行使催告权之外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行使。而且,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向被代理人以通知的明示方式作出。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丙要求甲归还自己100万元的行为涉及撤销权的问题。
乙并没有给予甲委托授权向丙借款,那么,甲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丙得知甲并没有代理权后,可以行使撤销权,收回自己的100万元贷款。在本案中,丙是在不知道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100万元借给甲的,所以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行使撤销
权。
但是,要注意的是,丙的这种撤销行为必须在乙作出追任之前行使。也就是说,如果乙在丙行使撤销权之前对甲的借贷行为进行了追认,则乙丙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丙也就不再具有撤销权。
【投融贷提醒】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因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承认了代理行为,那么无权代理行为就已经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就不能再撤销了。
行使撤销权必须向被代理人作出,而不是向代理人作出。而且,行使撤销权必须以通知的明示方式作出。
文章转自投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