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审计内部制度(内部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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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稽核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第二条集团公司下设审计稽核部,秉承董事长指挥监督,从事办理集团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第三条审计稽核部设臵审计稽核经理、审计专员等岗位。

第三章审计稽核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审计稽核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审计稽核部门的各项章程、制度、审计计划、审计程序等;

(二)、对集团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集团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素质的调查和考核;

(五)、对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审计业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与财务报告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等,内部审计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七)、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八)、协助新项目的尽职调查;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审计稽核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根据政策和程序,审核组织活动,确定执行控制职能的效率和效果,审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审核资产安全保障的方式,核实资产的存在性,评估资源使用的效率和经济性,评价纠正措施,并确保纠正措施有效。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保密原则,忠于职守。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恰当运用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第四章审计稽核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审计稽核部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效益性,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二)、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修订、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三)、公司财产的使用、管理、清查及安全完整程度;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尽职调查;

(五)、重要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状况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财务计划及其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集团公司本部及各下属公司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九)、拟购并企业、拟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十)、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十一)、集团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离任,应作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作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对各单位每年度内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半年度作一次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综合审计,审计稽核部可以对集团公司经济活动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董事会及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审计稽核部的工作权限

第九条审计稽核部的权限:

(一)、召开本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核算软件,被审单位不得拒绝或隐匿,其属于机密性档案应先报准后调阅;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走访、约谈,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以及现场勘察实物等,在执行工作

范围内有权直接与各管理阶层联系;

(五)、审计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如发现员工有不当事情,除与其直接主管联系外,并立即向公司最高主管报告,不得直接处理;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领导反映;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助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提请集团总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经济责任处理;并监督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被审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集团总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涉嫌严重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经办人拒绝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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