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流程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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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 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为户籍管理部门 注销户口凭据
第三联家属保存
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出证单位随病案保存或 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死者家属保存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死亡信息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控中心
• 如果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合格的编码人员, 由所属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录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3、质量控制
1、死亡信息的审核 •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自查;
•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任人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 完成数据初次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 误信息反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 质量。
各级死因监测部门工作重点
二、医疗机构内死亡报告与管理
工作流程
住院 死亡
急诊 死亡
接诊医生 填写病历
病案室
接诊医生填 写死亡证
根本死因确定 和死因编码
汇集到防
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网络 报告
接诊医生 填写病历
病案室
职责和任务—机构职责
❖ 建立健全本单位死亡登记信息管理组织与登记报告制度 ❖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
3、质量控制
2、数据订正
•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填报单位如发现死因 诊断变更或填卡及编码错误,应当通知县区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订正。
3、数据补报
3、质量控制
❖ 正常死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应当定期与街 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 和乡村医生等比对校核死亡名单(含死亡新生儿), 及时发现漏报开展入户调查并补报信息。
补发
❖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 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 补发办法如下:
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 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
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 直报。
• 地方各级信息采集报告平台,与国家平台 进行数据推送和交换。
死亡信息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 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
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或省市级信息 采集平台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 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 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 发。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 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 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 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 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 培训
防保科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 流程及质量控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目录
(一)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流程 (二)医疗机构内死亡报告与管理 (三)社区、街道级医生工作指导 (四)乡镇卫生院/村级工作指导
一、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流程
1、组标织题机构一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信息登记与报告
❖ 《死亡证》签发 ❖ 《死亡证》填写 ❖ 死亡信息报告
《死亡证》签发
1.签发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 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 死亡新生儿)。
2.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死亡证》签发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死亡
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 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死亡证》管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 版《死亡证》。
❖ 签发单位: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 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 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相互比对校核, 按月核对并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3、质量控制
4、数据补报
❖ 非正常死亡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按月收集的公安部门提供的非正常 死亡信息(法医鉴定书)移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 行入户调查后补填并报告《死亡证》第一联信息。
门或人员对死亡原因按照ICD-10进行编码,审核并按程序完成 网络上报
❖ 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 ❖ 定期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质量检查与评估 ❖ 定期对本单位新上岗人员和临床医师等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死
亡证》填写和报告管理等业务的培训。
❖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亡登记信息的质量控
制和相关调查。
职责和任务—临床医生
❖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证》 ❖ 接受培训,带教新人
职责和任务—防保医生
❖ 收集院内死亡证 ❖ 审核死亡证质量 ❖ 网络报告
《死亡证》管理规定—发放
《死亡证》应统一印制并下发,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
所有单位(疾控、医院、科室),在领取《死亡证》后应统一 将死亡证明书保存在单位固定科室,并由专人保管。
❖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死亡证》的填写、签发、 报告、核对、保存等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 控制。
❖ 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 需负责辖区内非院内死亡的入户调查。
❖ 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负责向乡镇卫生院 报送辖区内死亡者(含新生儿死亡)名单, 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入户调查。
《死亡证》填写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完整、 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 及《死亡调查记录》。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 机构应当出具打印的《死亡证》或直接使用 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死亡 证》。
死亡信息报告
报告内容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一般项目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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