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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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信息收集 网络报告 信息管理 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 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 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
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 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信息管理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 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 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属地 的妇幼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 发现《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副卡信息有误 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信息管理
3、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 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 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 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自查,对有疑问的及时向填写医生核实;
县(区)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 网络审核报告信息
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 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 进行审核确认。
因编码 代报
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 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 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 报告的相关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健全死因登报制度 填写、收集和及时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专
人负责网络报告。 日常管理和原始凭证保管 参加疾控中心例会和技术培训 协助疾控与妇幼机构开展死因登报信息指控与相
4、死亡信息的查重
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 确认后删除;
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 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 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和县(区)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 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 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 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 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 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 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
证明书》。
信息收集
3. 死亡个案的填报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 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加强组织管理 --负责本辖区死因信息工作管理、完善网络系 统,提供保障,并将死因登报工作纳入常规管 理和考核; -- 保证辖区内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部门协调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 本系统相关机构(疾控、妇幼、医疗、 医保)的协调 -- 与民政、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协调 形成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 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出。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 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网络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 《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报 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 信息如实录入。)
涉法死亡个案
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寄送县(区) 疾控中心,内容与第一联同, 可进行网络代报
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 注销户口凭据
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收集死亡信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专人负责网络报告。
参加疾控中心例会和技术培训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 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 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出证单位保存
县(区)疾控中心保存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源自文库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 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 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 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专人负责(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制度) 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备份,数据安全 考核和评估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
审核 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
信息收集 网络报告 信息管理 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 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 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
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 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信息管理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 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 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属地 的妇幼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 发现《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副卡信息有误 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信息管理
3、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 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 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 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自查,对有疑问的及时向填写医生核实;
县(区)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 网络审核报告信息
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 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 进行审核确认。
因编码 代报
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 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 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 报告的相关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健全死因登报制度 填写、收集和及时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专
人负责网络报告。 日常管理和原始凭证保管 参加疾控中心例会和技术培训 协助疾控与妇幼机构开展死因登报信息指控与相
4、死亡信息的查重
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 确认后删除;
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 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 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和县(区)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 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 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 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 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 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 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
证明书》。
信息收集
3. 死亡个案的填报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 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加强组织管理 --负责本辖区死因信息工作管理、完善网络系 统,提供保障,并将死因登报工作纳入常规管 理和考核; -- 保证辖区内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部门协调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 本系统相关机构(疾控、妇幼、医疗、 医保)的协调 -- 与民政、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协调 形成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 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出。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 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网络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 《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报 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 信息如实录入。)
涉法死亡个案
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寄送县(区) 疾控中心,内容与第一联同, 可进行网络代报
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 注销户口凭据
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收集死亡信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专人负责网络报告。
参加疾控中心例会和技术培训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 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 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出证单位保存
县(区)疾控中心保存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源自文库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 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 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 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专人负责(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制度) 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备份,数据安全 考核和评估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
审核 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