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不断推进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使我校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行学科和技能竞赛旨在营造实践动手、探索研究、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氛围,构建实践创新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作灵感,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促进相应学科与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
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加竞赛,并积极将竞赛转换为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学科和技能竞赛工作由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有关学院负责具体承办、组织与实施,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竞赛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一)竞赛领导组负责宏观规划、组织协调全校各类竞赛活动,负责审核全校年度竞赛经费预算与执行。
(二)竞赛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竞赛工作方案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竞赛项目与奖励认定、核算工作量补助和相关奖励,以及各类竞赛结果公布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等。
(三)各学院是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订所承办竞赛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竞赛的通知发布、宣传动员、学生报名等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安排竞赛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竞赛经费预算及项目开支的审核;完成竞赛工作总结,做好有关材料存档和报送备案工作。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总2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丰硕成果,“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规范对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与奖励,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或行业组织举办、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针对某一领域的操作性的专业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课件制作、说课、教学创新等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竞技性比赛;不包括文明风采等文化类、及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成立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训处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2.工作职责:对竞赛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审批、监督、统一协调、评估验收。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职责1.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核各系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的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
(3)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4)收集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提供必要的外联服务工作。
(5)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级别认定、经费审核。
做好学生、教师的补助和奖励审核工作。
(6)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档案整理、数据统计、表彰与交流等工作。
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在校大学生踊跃参加各类学科竞赛,鼓励高校教师积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由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的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三条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按照竞赛举办主体、赛事规模及影响力大小而划分,分为超级竞赛、一级竞赛、二级竞赛及三级竞赛。
超级竞赛:指由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织的具有超强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级竞赛,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认定。
一级竞赛:指由国家部委、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认定。
二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或行业学会及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包括一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省(区)级选拔赛、省教育厅重点支持赛事及其他有关赛事,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与各高校共同认定。
三级竞赛:指由各高校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及各类各级别学科竞赛的校级选拔赛,具体项目由各高校自行认定。
第四条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指导并监督。
超级竞赛和一级竞赛须成立省级竞赛工作组委会,二级竞赛首次举办应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各高校应对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的学生、指导教师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对在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奖励。
学科竞赛中获奖级别由各高校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次参赛多次评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参赛学生或指导教师均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学生奖励1.凡参加竞赛的学生,均可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奖励。
创新实践学分可与教学学分进行置换互认。
2.依据获奖等级的高低,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奖金或设定专项奖学金奖励。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规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培养、提升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实践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及团队精神,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同时为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院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分类及竞赛级别(一)竞赛分类职业技能竞赛包括校内竞赛和校外竞赛。
校内竞赛指教务处牵头举办的全校性技能竞赛,校外竞赛分为政府机构组织的竞赛和非政府机构组织的竞赛。
(二)竞赛级别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将学生参加与专业对应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五个级别:1.世界技能大赛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被誉为“技能奥林匹克”,是世界技能组织成员展示和交流职业技能的重要平台。
参赛选手代表国家参加竞赛。
2.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或人社部组织并发证的全国性竞赛。
参赛选手代表江苏省或学校参加国家级竞赛。
3.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除教育部和人社部以外的国家有关部委(含部级人民团体)、教育部有关司(局)或人社部有关司(局)、省政府及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组织并发证的全省性的竞赛。
选手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4.市厅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除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以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含省级人民团体)、省教育厅有关处(室)或省人社厅有关处(室)、徐州市政府及徐州市教育局或人社局组织并发证的全省或全市性的竞赛。
选手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5.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学院教务处牵头举办的全校性技能竞赛;由除徐州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以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含市级人民团体)、徐州市教育局有关处(室)或市人社局有关处(室)组织并发证的全市性的竞赛视同校级竞赛。
(三)非政府组织的竞赛级别界定1.经学院批准参加由教育部或人社部(含有关司局)发文授权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协会、学会等组织的全国范围的竞赛视同省部级竞赛;未发文授权的视同按市厅级竞赛。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管。
总工会、宣传、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国资委、共青团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组织协调、资金支持、表扬奖励、治安秩序、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训练基地、"卓越工匠班",加强竞赛选手赛前培训和选拔集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条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陕西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陕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教务处-泰山学院
泰院政发〔2016〕51号泰山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2016年12 月7 日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学科技能竞赛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科技能竞赛水平,丰富校园学术氛围,激励学生求知求学愿望,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并提升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激发创新思维,增强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学生全员参与,注重过程培养和训练;促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二、竞赛级别1.校级: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2.市厅级:指由省辖市市级政府有关单位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省内几个地区联合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省教育厅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省级政府单位的处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3.省级:指省教育厅及共青团省委等省级政府有关单位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家部委的相关厅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4.国家级:指教育部及共青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5.其他:学会(协会)举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只奖励泰山学院认定的竞赛项目(见附件1:《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认定表》),且原则上只奖励进入全国决赛的项目。
具体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上的签章单位为准。
同一证书上有不同签章时,以最高级别签章为准。
三、参赛对象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的参赛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泰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鼓励学生跨院组队参赛。
四、组织与管理1.学校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或竞赛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第三条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
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
认定的基本原则为: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第四条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
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
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
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省、国家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对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竞赛类型与级别第四条竞赛类别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两大类。
第五条竞赛级别分为系部级竞赛、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
(一)系部级竞赛是指由学校各系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二)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三)省级竞赛是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面向全省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学生竞赛实行学校和系部二级管理。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系部负责系部级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的组织与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活动。
(二)有计划的组织、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
(三)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系部级竞赛项目,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三)具体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二条.为了通过学生技能竞赛促进学校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练”。
同时为了把学生技能竞赛纳入到对专业部的量化考核体系当中去,把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专业部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的级别与类型第四条.学生技能竞赛分为校级竞赛、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四个级别。
(一)校级竞赛是指科研处以学校的名义组织全校各专业部开展的学生技能竞赛。
(二)市级竞赛是指菏泽市教育局或菏泽市人社局主办的全市各职业院校参加的学生技能竞赛。
(三)省级竞赛分两种。
一种是全国性竞赛中的分区的比赛,第二种是由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人社厅主办的全省各职业院校参加的技能竞赛。
(四)国家级竞赛是指我国教育部或人社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参加的技能竞赛。
(五)对非教育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的其他行政部门或高校主办的技能竞赛,相应的降低一个档次。
第三章:竞赛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科研处在业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各级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督导全校各专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校级学生技能竞赛,负责确认、调整校级技能赛项目。
(二)指导各专业部制定参加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培训方案,督导检查各专业部落实培训方案的情况。
协助专业部聘请专家到校指导培训工作。
(三)指导专业部做好承办的市级技能竞赛工作。
(四)负责制定、修改学校关于学生技能竞赛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学校技能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信息发布。
(六)负责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专业部在科研处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专业部的各级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学校鼓励提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竞赛,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的竞赛。
第二章竞赛级别及类型第三条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
(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四条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五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第八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激励办法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激励办法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校学生积极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参赛选手的参赛热情,保证专业技能竞赛的训练质量取得更好的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特指由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以下简称“省赛”)或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举办的竞赛(以下简称“国赛”)。
二、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特指参加“省赛”和“国赛”的学生。
三、学生出勤管理
为了保证训练质量,参赛学生在备赛及竞赛期间的所有缺勤课程按满勤认定;在非集训、比赛时间,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正常上课。
四、学生参赛激励措施
1.大一、大二在校学生参加周期较长(1个月及以上)的竞赛类活动,按活动级别(校级、省级、国家级)获得相应的活动课程学分;具体奖励学分请参照《学生活动课程学分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2.参加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的大三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在校备赛训练时间可视同在企业顶岗实习。
3.“省赛”和“国赛”获奖选手可视专业情况免修毕业设计(项目)、论文,直接给予学分认定。
五、学生竞赛补助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期间,学校给予适当餐费补助。
六、学生竞赛奖励
由学校批准参加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参赛级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竞赛的获奖奖金由指导教师分配,指导教师和学生各占50%,由学校统一发到师生账号。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
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规范学生技能竞赛管理,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学生技能竞赛,提高竞赛成绩,打造科创品牌,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竞赛范围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指与教学关系紧密、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或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主办和组织、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职业技能竞赛。
(见《科创学院竞赛目录及奖励系数》附件3。
附件3未列入的竞赛项目学校将根据竞赛的性质、影响力、层次和规模等决定是否参赛)。
二、技能竞赛管理学校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各承办部门成立相应的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和竞赛指导小组,加强对竞赛的领导和指导。
(一)技能培训学院是学校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技能竞赛规则,落实奖励政策;2、收集和发布各类技能竞赛信息;3、选择确定承办单位;4、对各承办单位和各专项集训小组进行考核;5、将技能竞赛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承办部门是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实施部门(承办部门第一责任人为竞赛负责人),负责训练和参赛的组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训练、参赛等工作;2、制定竞赛方案和训练执行计划,组织竞赛日常训练;3、为参赛学生提供训练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4、负责学生参赛所需各项保障工作和安全工作;5、做好与学科竞赛相关的资料整理和上交工作。
三、技能竞赛训练体系为了提高竞赛成绩,承办部门应加强竞赛师资队伍建设,完善选手选拔机制,加强与兄弟院校及相关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符合我校特色的竞赛训练体系。
(一)竞赛训练师资队伍根据各项竞赛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结合我校师资现状,承办部门应按照“内培外引”的师资队伍建设原则,加强本校竞赛训练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具备竞赛训练指导丰富经验的师资队伍,适当聘请校外相关竞赛专家和企业技能能手到校参与专项训练指导。
(二)竞赛训练体系1、加强竞赛软、硬件建设按竞赛要求,承办部门应加强竞赛软件和硬件环境建设,以满足竞赛需要,达到以赛促建的目的。
昆明学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学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学科竞赛是在紧密结合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竞赛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活动。
通过竞赛来增强学生的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引导教师在教学改革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规范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组织与管理,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一条充分认识学科(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以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为载体开展学科(技能)竞赛,把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视为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
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学科竞赛工作,将提高学科(技能)竞赛成绩作为评价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章竞赛的分类第二条学科(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行政部门(如教育部、团中央等)主办的常设性重大学科(技能)竞赛;国际竞赛;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且连续举办多届的各类竞赛;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
第三条学校根据竞赛的专业性、影响力、参与面等,将学科竞赛(技能)竞赛项目分为重点竞赛项目和一般竞赛项目:1.重点竞赛项目是由教育部、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常设性重大学科竞赛或知名国际性赛事。
学校将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竞赛项目大力支持。
2.一般竞赛项目是指由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全国各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且连续举办多届的各类竞赛;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及技能竞赛。
各项竞赛的具体分类和名称见附件1。
第四章竞赛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科(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大学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育教学创新,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我院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构建具有我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正确引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激励学生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建设良好教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创造思维、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的培育。
二、竞赛类别与范围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等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
竞赛分A类、B类、C类赛事。
1.A类赛事:参照**省教育厅发布的“**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A类赛事列表”中明确列出项目名称的赛事(以最新版为准);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两个及以上中央级政府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
2.B类赛事:参照**省教育厅发布的“**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B类赛事列表”中明确列出项目名称的赛事(以最新版为准);**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等举办的全国性竞赛。
3.其他B类赛事:由国家行指委、教指委、**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委教育工委等单位主办或协办的,赛项未被列入**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B类的竞赛。
4.C类赛事:主办单位由地市、各类学会、协会等单位或组织举办的,赛项未被列入**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B类的竞赛;学校主办的校级教师竞赛和学生竞赛。
如对赛项类别有争议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竞赛类别。
三、竞赛团队组建、集训与指导1.除竞赛规程有明确要求外,通过选拔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现场竞技类每个赛项一般不超过2队;寄交作品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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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
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
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上级竞赛的分赛区选拔赛按照分赛区实际行政区划定级。
教务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比赛项目确定本年度一类竞赛名录。
第九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需设领队一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比赛具体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以个人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设指导教师1名;以团体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每支参赛队伍一般不超过2名学生,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每项竞赛同一赛项的参赛队伍(作品)一般不超过2队(项)。
第四章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十一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
个工作月内完成。
竞赛项目负责人(专业部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内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校内重点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校内一般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各专业部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
个工作月内完成,竞赛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外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一类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进行审批,二类竞赛项目由专业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经审批立项的技能竞赛项目,各专业部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竞赛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各类竞赛的经费开支、师生奖励等,经费重点向校外一类竞赛和校内重点竞赛倾斜。
第十五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调研学习费、专家费、宣传组织费、学生奖励费、校内评委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1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六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参赛报名费、参赛差旅费、比赛期间教师指导津贴、比赛辅导所必须的图书资料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2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竞赛项目设置或调整的原因,部分专业可能存在某一年度没有对口一类竞赛的情况,专业团队可引导学生参加同类专业的一类竞赛,也可在二类竞赛中择优选择一项作为本年度的准一类竞赛。
准一类竞赛需报请教务处审核,申报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
第十八条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章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对参加校内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进行奖励,奖项设置标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队伍(作品)总数的10%、20%、30%;优胜奖若干;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3校内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
注:各竞赛项目可根据经费使用及参赛人数等实际情况对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浮动。
第二十条学校对我校教师指导在校学生参加校外一类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4校外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一类
竞赛
指导
教师
10050
-注: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的,按团体总分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大赛奖金由学校发放给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所在各专业部,学生的奖励分配由指导教师决定并负责解释,教师的奖励分配由各专业部根据竞赛过程中指导教师及支持保障团队的具体表现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
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