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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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榆商线韦罗高速公路LJ2

标项目经理部

现场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工程建设中的测量管理,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适应项目管理体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量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必要而重要的手段,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第三条测量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年终工作考评制,测量人员实行择优选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测量人员应树立为施工服务、吃苦耐劳的思想和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严格实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完成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规定

第六条进行施工过程控制,为施工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测量精度符合现行规范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按规定保存测量记录。

第九条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不断积累测量经验。

第十条每项工程的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与该工程相对应的测量规范、规则;应根据设计文件或相关要求,确定测量精度和等级,并根据实际使用的仪器进行测量设计以确定其它测量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测量工作总结

1、全年测量工作主要内容;

2、测量工作中的复核手段和方法;

3、主要工程测量精度等级和规范、标准使用情况;

4、测量人员考评以及技能状况;

5、测量设备送检、台帐登记保管情况以及设备技术性能和现状;

6、施工中点位的应用情况;

7、与测量的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和测量工作特点,适时制定安全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项目部设测量队,由测量队长或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测量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部总工测量工作职责:

1、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测量人员和设备;

2、督促制定相应的测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办理交接桩手续、安排施工复测和对主要测量方案、控制测量成果审核把关;

4、严格换手复测、资料复核签字、设备使用保管以及记录计算等测量工作制度;

5、有针对性地制定测工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6、参加对本级测量工作和测量人员的考核、聘用;

7、参加本级测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测量队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上级转发或下达的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和规定;

2、组织测量人员参加管区内所有的测量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的贯通复测、施工放样(含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检查)和竣工测量;

4、负责本项目测量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请领、维修、及检定事宜);

5、组织本级测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测量队长工作职责:

1、在项目工程部长领导下,负责测量队的技术工作;

2、组织本项目的交接桩、复测工作;

3、组织制定本项目的测量设计,编制测量组织方案、技术保障措施;

4、针对项目实际制定测量工作实施细则和负责各项规章制定的落实;

5、对项目工程测量的记录、计算资料及计算成果负责;

6、有针对性地指导测量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7、组织本项目测量人员专业技能、素质的考评;

8、负责落实项目测量设备的请领、维修、送检、填写台帐及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9、负责本项目测量工作总结、测量设备管理、测量人员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七条测量工岗位职责:

1、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按时完成测量任务;

2、负责接桩、交桩,参加交接桩复测;

3、参加选点布网,担任埋设各种测量桩点和设置各类测量标志;

4、担任距离测量、角度测量、水准测量以及线路测量的记录计算,加强核对工作,保证记录计算无误;

5、正确设置各类测量仪器,参加现场放样,并对测量成果负责;

6、严格遵守测量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测量规范、规定,避免测量错误的发生;

7、担任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保管和日常养护工作,制作和修理简单的测量工具;

8、协同技术人员、高级测工进行日常性仪器校准、测量工具检定;9、中级以上测工担任方向观测和精密水准测量工作,参与培训初级测工工作;10、高级测工担任测量成果的内业整理、误差调整、平差计算,指导初、中级测工的测量工作。

第四章测量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测量责任制

担任测量工作的各类人员,应按各自的职责,对测量成果负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蛮干造成测量事故者,要调离测量工作岗位并追究当事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对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测量记录制

各项测量记录必须真实,字迹清晰、工整。凡属现场观测值,必须现场记录,不得事后补记、涂改。记录薄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注记完善,并符合归档要求。测量记录纳入竣工文件保存。

第二十条资料复核签字制

1、各项记录、计算应以不同人员进行复核,复核者应签字,以示负责。

2、所有测量资料,须经复核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付使用。

3、项目施工测量的资料计算由测工实施,测量队长(负责人)复核签字;放样测量的资料计算(或施工草图)由测量队长实施,测量人员现场签字;现场记录的复核测量队长签字。

4、测量资料应遵守交接双方签字制。

第二十一条测量复测制

1、任何单位在接桩后,应以同精度对原桩位进行复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2、结构筑物的测量定位(如桩基,涵洞放样)最少使用两种不同的测量方法进行核对。

3、放样测量结果须采用换手测量的方法或互不相同的测量方法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换手测量应遵守记录制和签字制。

4、禁止使用未经闭合、复测的测量成果。

第二十二条仪器使用保管制

1、测量仪器应建立台帐和管理明细表,并指定专人保管。

2、测量仪器仅限测量专业人员使用,精密贵重的仪器(如全站仪、测距仪)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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