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发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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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XX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林业事业发展,解决我省集体林地、森林和林木长期存在的权属不清、责利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X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中华人民XX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XX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XX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我省集体林业产权(以下简称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是我国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从耕地向林地的延伸和扩展,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农村集体林地、森林和林木是农村经济的一笔宝贵资源,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笔巨大财产。林改的实质,就是处理好林业生产关系不断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把市场机制充分引入林业经济,建立现代林业发展机制,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林改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农村林业产权制度,化解农村林权矛盾,放活林业经营权,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解放和提高林业生产力,实现林业可持续经营、强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环境得保护为目的,以明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为重点,以完善林业承包、放活经营和调整利益分配为内容,以健全服务、配套改革、强化科技为手段,转变管理职能和方式,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XX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方针,落实“山有其林、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总体要求,逐步把商品林的处置权交给农民,在全省X围内建立以家庭经营为核心、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林业承包经营体制和多元化、多层次、高效率的新型林业生态保护体系,确保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社会稳定和谐的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
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原则;
2.确保稳定,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
3.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协商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X围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的重点是调整和完善各类不合理的林业经营体制。其X 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商品林地及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国有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集体生态公益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暂不列入改革X围,但要确权发证。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林地规划,稳定自留山政策,完善责任山政策,认真解决林地分配不均问题,妥善处理承包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租期过长等“三过”问题。要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一)调整完善林业经营体制。
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调整和完善林业经营体制,明晰落实经营主体,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稳妥处理林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
对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应给予维护。但还没有核发林权证的,须及时核发,确定权属。
对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但存在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租期过长问题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坚持把国家和省减免税费和降低育林基金的好处落实到农户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林地承包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林地。
2.坚决解决自留山、责任山、林地分配不均和承包金问题。
对已分包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继续保持不变;面积、四至不清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自留山不交林地使用费。责任山按人口均分到户的,原则上不交林地使用费,但对超过均分部分,要缴纳林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谁造谁有”政策,在开展植树造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策界线不明确,“谁造谁有”被误认为是“谁占谁有”,特定时期的政策一直在延续,客观上造成了承包经营关系不明确、面积界线不明晰,加剧了林地的分配不均和新的林权纠纷。必须在明确林地归集体所有,林木
归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对林地经营者愿意继续经营的,经村民大会三之分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重新将林地评估作价后,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金,承包金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对林地经营者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如种植的是速生丰产林,由经营者依法采伐林木后收回林地重新发包。如种植的是长期经济林,则将林木评估作价后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补偿给原经营者,林木依法采伐后收回林地重新发包。
以祖宗地等名义非法侵占集体和个人林地的,要依法收回;对权属属农场,事实上被农民长期使用的,可进行协商,合理承包给农户经营。
3.建立完善新型林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对集体所有但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上按人口折算均分到户,或在自愿的条件下,自由组成联户承包经营。缴纳的承包金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对确实不能承包到户或联户的,可由集体统一经营,但集体应将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二)承包新的集体林地。
承包新的集体林地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尚未发包或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地,应根据具体地块的土地条件、地理位置、交通生产条件划块、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