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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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四庭,第三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破产审判庭),各区法院民二庭及上铁法院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和管辖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高院民二庭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印发,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二庭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1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充分听取全市法院商事(破产)审判庭意见的基础上,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标准应如何把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申请人向债务人注册地(登记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注册地(登记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登记地)不一致,并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二、在审查已编立“破申”案号的申请中,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如何处理?在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的,原则上不应移送;如由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确实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经沟通协商后可以移送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立案审查。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01.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04.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02.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三)行政管辖案件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行辖
行政管辖上诉案件03.
行辖终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01.行政赔偿指定管辖案件行政赔偿管辖协商案件02.
赔辖
03.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
赔辖终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一审案件
刑初
(二)刑事二审案件
刑终
(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01.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行赔初
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行赔终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监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申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抗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行赔再
(二)司法赔偿案件
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法赔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委赔
民特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民特监
(六)催告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协外送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一)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台
03.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4.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港
05.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6.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澳
07.认可与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八)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民破
(九)强制清算案件
民算
(十)其他民事案件
民他
四、行政案件
(一)行政一审案件
行初
(二)行政二审案件
行终
(三)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一、前言(一)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目标和定位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共同使用的规则,指导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特编制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简称“法标”)。

(二)法标修订回顾与本次修订重点内容全国法院信息化快速发展,新的时期,面临新的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应当满足新时期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需求.1.2002版法标2002版法标定位于审判业务应用的建设,指导各地筹建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是用于规范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数据交互的标准。

2.2005版法标2005版法标提出了数据中心的概念,也树立了实体化管理的思想,明确了数据交换的地位,扩充了标准范围,涵盖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重点描述了审判业务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

3.2009版法标2009版法标进一步完善法标体系结构,适应业务发展,扩展应用领域。

重点完善和扩充审判业务应用建设规范,突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

4.本次法标修订本次法标修订建立了完善的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覆盖法院信息化数据、应用、安全、基础设施、运维等各项业务,建立了规范的标准编制过程,持续开展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简介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由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组成,标准体系见图1所示。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共包含标准127项,其中,采用国家标准27项,采用其他行业标准3项,最高法院组织编制的法院行业标准97项。

本次拟发布标准30项,16年计划完成32项,17年计划完成35项。

具体标准及各标准的编制状态见附录。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标准化工作管理标准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信息资源交换标准数据治理技术要求一般技术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非涉密网技术标准涉密网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运维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网络标准云计算建设标准图1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1)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术语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涉及的术语,包括术语标准的编写原则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常用的信息技术术语和法院业务术语等.主题词标准规定主题词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及规范化的法院主题词表,适用于法院信息资源的标引和检索。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裁判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原审裁定并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而是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裁判规则4:若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未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缺乏依据而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刑更备
(九)其他刑事案件
刑他
三、民事案件
(一)民事一审案件
民初
(二)民事二审案件
民终
(三)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民监
02.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民申
03.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民抗
04.民事再审案件
民再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民撤
(五)特别程序案件
01.选民资格案件
0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02.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港调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澳调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1.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监
02.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申
03.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抗
04.行政再审案件
行再
(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0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附件: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见后)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为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繁简分流、效率提升、权利保障原则。

第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账面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债权性质较为单一的;(二)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大额财产隐匿的;(三)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四)债务人无财产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五)预重整转重整的;(六)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导致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间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的;(二)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重整案件未经过预重整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对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本指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破产案件,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代字简表》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代字简表》

关行为约束的关系,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处理法院与实体权利请求主体在司法程序上形成的程序保障关系;而一级类型中的“执行案件”则是处理权利或责任的强制实现及其过程中的执行裁判,此时的执行裁判与其他一级类型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所以列在执行案件中。

各自的一级简称分别为“辖、刑、民、行、赔、协、助、惩、保、执”。

2、至于二级类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是根据适用的不同程序来区分,国家赔偿案件是根据行政赔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和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刑事赔偿来确定,同时考虑各种赔偿下所适用程序的特点;执行案件主要是依据执行实施、执行裁判和执行管理等方面的职权划分,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依据财产、行为和证据等不同保全对象来区分;司法协助案件和司法互助案件则主要根据协助或互助的方式来区分,管辖案件是根据一级类型的案件来确定。

三级类型,主要是列举了二级类型案件下的具体情形,其中分类的标准具有多元性。

二级类型和三级类型,根据程序的特点或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代字,除非相应的类型只有一种情形或者在简称选取上难以用贴切的简称且不取简称也不影响区分的,不再设置相应的简称,表中用“//”注明。

3、对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初”字表示一审,“终”表示因提起上诉或抗诉启动的二审;因审判监督程序区分为两个阶段、各两种情形:一个阶段是启动再审的审查,具体分为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的监督审查和依申请的再审审查两种情形,分别取“监”、“申”;此时的“申”并非代表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是指对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审查,这样与“再初”、“再终”字便可统一起来,即“再”字后面的代字表示适用的程序分别为申诉或申请审查、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另一个阶段是再审审理,具体分为适用一审程序和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两种情形,分别以”再初”和”再终”来表示。

4、“监”字除了审判监督中的依职权监督审查情形下用之外,主要用于其他监督程序,包括不适用再审的审判监督、依当事人申诉或依职权或依检察监督启动的重新审查等等,在简称的取法上主要采取能够贴切反映该类型的核心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代字简表》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代字简表》

关行为约束的关系,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处理法院与实体权利请求主体在司法程序上形成的程序保障关系;而一级类型中的“执行案件”则是处理权利或责任的强制实现及其过程中的执行裁判,此时的执行裁判与其他一级类型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所以列在执行案件中。

各自的一级简称分别为“辖、刑、民、行、赔、协、助、惩、保、执”。

2、至于二级类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是根据适用的不同程序来区分,国家赔偿案件是根据行政赔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和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刑事赔偿来确定,同时考虑各种赔偿下所适用程序的特点;执行案件主要是依据执行实施、执行裁判和执行管理等方面的职权划分,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依据财产、行为和证据等不同保全对象来区分;司法协助案件和司法互助案件则主要根据协助或互助的方式来区分,管辖案件是根据一级类型的案件来确定。

三级类型,主要是列举了二级类型案件下的具体情形,其中分类的标准具有多元性。

二级类型和三级类型,根据程序的特点或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代字,除非相应的类型只有一种情形或者在简称选取上难以用贴切的简称且不取简称也不影响区分的,不再设置相应的简称,表中用“//”注明。

3、对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初”字表示一审,“终”表示因提起上诉或抗诉启动的二审;因审判监督程序区分为两个阶段、各两种情形:一个阶段是启动再审的审查,具体分为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的监督审查和依申请的再审审查两种情形,分别取“监”、“申”;此时的“申”并非代表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是指对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审查,这样与“再初”、“再终”字便可统一起来,即“再”字后面的代字表示适用的程序分别为申诉或申请审查、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另一个阶段是再审审理,具体分为适用一审程序和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两种情形,分别以”再初”和”再终”来表示。

4、“监”字除了审判监督中的依职权监督审查情形下用之外,主要用于其他监督程序,包括不适用再审的审判监督、依当事人申诉或依职权或依检察监督启动的重新审查等等,在简称的取法上主要采取能够贴切反映该类型的核心标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原创文章时间:2011-01-31 16:57:21 点击查看评论【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类别】司法【文件代码】171335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管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公开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民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效率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破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2.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3. 债务人涉及人数超过1000人;4. 债务人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

(二)二级破产案件:涉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2. 债务人负债总额在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 债务人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1000人(不含)以下;4. 债务人涉及一个或多个行业、一个或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三)三级破产案件:除一级、二级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涉及人数、涉及行业和地区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等级。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六条一级破产案件的管理措施:(一)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三)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组织专业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四)加强案件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六)优先安排案件审理,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最高院强制清算纪要

最高院强制清算纪要

最高院强制清算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强制清算若干法条

强制清算若干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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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相关法条的目录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 (1)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 (1)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 (2)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2)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3)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 (4)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4)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5)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5)七、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八、清算组的指定 (6)九、清算通知 (7)十、债权申报 (7)十一、补充申报债权 (7)十二、债权人对核定债权的异议 (8)十三、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8)十四、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8)十五、清算方案的确认 (9)十六、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9)十七、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9)十八、公司注销 (10)十九、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11)二十、强制清算的期限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7、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解散事由消灭(十六)不能资不抵债公司有解散事由 公司注销公司解散自行清算公司继续存续强制清算 和解公司继续存续 重整申请破产其他 注销破产清算 宣告破产 强制清算上一级法院5日前通知及时通知 7日10日成立之日10日内 30日内成立之日10日内 45日内资不抵债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 第七条(一)【公司存在解散事由的情况】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粤高法〔2017〕283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17〕28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解决我省管理人名册编制不统一、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不相匹配等问题,实现管理人工作规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目标,现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供参照执行。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管理人工作是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把加强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作为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在参照执行过程中,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引导与监督,又要确保管理人地位独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统一编制,又要充分考虑本辖区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对管理人分等级管理,又要不断摸索管理人等级与案件分类的匹配性,提高工作实效;既要坚持管理人能上能下、进出途径顺畅,又要保障程序公开、公正,确保选任与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同时,要加强管理人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一、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强制清算纪要及解答

强制清算纪要及解答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52号【发布日期】2009-11-04【生效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破产法律法规汇编

破产法律法规汇编

破产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44)《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 (4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50)《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50)《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5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7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82)《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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