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9.5)--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六编保险法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概述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构成(1)必须以同类的特定风险为对象。
风险种类繁多,可保风险,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类:①人身风险,指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②财产风险,即指财产因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或灭失的风险;③法律责任风险,即指对他人的财产、人身实施不法侵害,依法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是按照保险标的性质的差异来划分的。
该种分类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类。
我国《保险法》采取的就是这种分类。
(2)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这种分类方式以保险期间的长短为标准,对于保险组织的经营核算和保险监管有一定意义。
一般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称为长期保险;保险期间为l年或1年以下的为短期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这是对保险在技术上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的保险称为原保险。
由保险人将原保险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转给其他保险人,就是再保险。
(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以保险经营主体是否赢利为目的,可以将保险划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二、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保险法与实质意义保险法①形式意义的保险法,专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成文法,如我国《保险法》。
②实质意义的保险法,就是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保险法与狭义的保险法①广义的保脸法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②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
2.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在立法体例上,保险法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分别立法体例,即分别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法律;二是合并立法体例,即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并在一个法典里,制定一部保险法。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保险法-保险业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六编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业法概述一、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1.保险业法的概念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
(1)狭义的保险业法和广义的保险业法①狭义的保险业法,指规定国家对保险业的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
②广义的保险业法,指除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定。
(2)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③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保险业法的性质(1)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保险业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或地区中,保险业法被视为商事法的范畴。
(3)在我国,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畴的特殊法律规范,传统法学理论将它归入商法体系中。
3.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的保险业法。
属该体例的有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
(2)把保险业法列入保险法典中。
属于该体例的有法国、菲律宾、越南和中国等国家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
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目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保险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
(3)审查、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并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审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
(5)审查、批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
(6)制订或备案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7)监督管理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变更、财务管理、人员资格等,纠正、制裁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商法期末复习(保险法)
所谓“说明”义务,主要是指保险人有必要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使投保人准 确的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其他义务相 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 2、说明义务是先契约义务。 3、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比,保险人之说明义务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订约说明义务的法律根据 1、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2、当事人合意的要求 二、危险承担义务 (一)危险承担义务的意义 保险人所负的义务内容是什么: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期末复习保险法
仇春勇 整理
3、保险单证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九、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上的义务 一、 告知义务 二、 保险费的给付义务 (一)保险费的给付是否是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 (二)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1、财产保险之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1)一次性保险费或首期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2)续期保险费未交的法律效果 2、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三、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四、 安全维护及施救义务 五、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六、 损失的证明义务 保险人法律上的义务 一、 订约说明义务 (一)概念和特征
《商法学》第九章 保险法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 阶段。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
•
投保单;
•
暂保单 ;
•
保险单 ;
•
保险凭证 。
保险凭证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凭证的副 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在某些强制保险中, 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在 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主持人 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由保险 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 文件。
(二)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 险合同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 人身保险合同。
(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人身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 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 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 迟交宽限条款 。 • 中止、复效条款 。
• 不丧失价值条款 。 • 误告年龄条款 。 • 自杀条款 。
•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
•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 •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 • 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条款;
• 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 解释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 • 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条款在对文
• 保险的功能要素是损失补偿。 • 保险的机制要素是保险合同。 • 保险的利益要素是可保险利益。
三、 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把保 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商法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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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意义 (一)法律意义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 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 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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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 所谓生命表又称“死亡率表”,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年 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广泛应用 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评估、内含 价值计算、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保险行业而 言,科学、准确的生命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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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
所知的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告知的方式: (1)主动告知 (2)被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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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所应告知、说明的当然是足以影响保 险关系的重要事项 。 三个因素: 其一,保险利益情况。 其二,保险标的的性质状况。 其三,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 (2)主观告知?客观告知?
告知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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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法的结构模式 一是分别立法,即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是两个单独的法律; 二是将两种内容合并在一个法典中,通称 保险法。 3、保险法与民商法体制 二、我国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1、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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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9.4)--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法:行为法※ 保险公司法:主体法 保险行业与监管法:监管法
(三)合同法的特征
社会性 强制性 技术性 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主要渊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 年通过, 2002 年、 2009 年两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2 章“海上保险合同” ( 1992 )
赔偿型保险
给付型保险
保险实质分类在我国保险法中的表现:保险人 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 期 健 康 保 险 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 95 )。
二、保险法概述
(一)概念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保险的功能
经济补偿 分散风险 资金融通 社会管理
(四)保险的分类
传统分类 / 形式分类(保险法 95 )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年金保险
现代分类 / 实质分类
《《《《《《《《《《《 < 《《《《《《《《《《 > 《《《《《《《
《《《《(法释〔 2013 〕 14 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200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2 〕 19 号)
第九讲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概述
案例导读:“意外”之争
(一)保险的概念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 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 法 2 )。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 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这是狭义的告知义务定投 保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 项的真实性。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 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构成要件:
1.适法性:保险利益必须得到法律认可 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趋势 第二节 保险法的定义、特征及体例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趋势
一、保险之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 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形成于15世纪初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中海沿岸,其标 志是海上保险的出现。
2.现代保险最早产生于商业革命时期,从19世纪 之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二)发展趋势 1.财产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全益保险的流行 (2)危险因素增多 (3)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2.人身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收益范围的扩展 (2)团体保险的发达 (3)变额保险的举办
四、近因原则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各国用以判定较为复杂的因
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案件时,通常采用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 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 关系,英国、美国等国家则称为近因原则。
商法——保险法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事项一般都被推定重要事项。 2、保证的形式——明示和默示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证,未作明文 规定。在保险实务中有保证的做法,但无 确认与承诺之分,一般都是承诺保证。
(三)说明 1、说明的含义及法律性质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 的义务。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 的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 予以限制或者免除。 2、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取的是严格责 任原则。保险法17条规定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了规定。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保险与赌博
1、违法与否不同 2、结果不同 3、对象限制不同
(二)储蓄与保险
1、储蓄——单独个人积累,自助;保险——多数人共同基金,互助 。 2、储蓄——任意处分,按章存取; 储蓄——个体均等 保险——不得索取和任意处分。 3、给付与反给付关系的前提条件不同 4、目的不同。 保险——整体平衡
第五编 保险法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一、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与危险管理
保险概述
危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形下,特定期间内, 某一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
对付危险的对策
避 免 危 险
减 少 危 险
自 留 危 险
转 移 危 险
结 合 危 险
保险是集合危险与转移危险两种方法的综合
(二)保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第2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应告知而不告知;二是告知不实。 对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我国《保 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只 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但不能强制投 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提出损害赔偿。但如果投 保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给保险人 造成了财产损害,则构成责任竞合,即侵权责 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保险人可选择追究其中一 种责任。
保险法概述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
商法学
(4)保险公积金 (5)保险保障基金 2、最低偿付能力规则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3、财产保险业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99条 财产保险业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99条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商法学
4、自负责任的法定再保险:100条 自负责任的法定再保险:100条 5、危险控制方法的健全:101条 危险控制方法的健全:101条 (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保险资金运用的投向:105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投向:105条 (四)再保险的分出保险规则 103、104条 103、104条 106条 (五)保险公司竞争行为规则 106条 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 有关行为
自考《商法二》第十章 保险法
5.保密义务。对当事人业务、财产及隐私有保密义 务。
3、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特征: 1.射幸性,由于保险事故的不确定所以当事人利益
有一定的机会性。 2.有偿性,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
任为对价。 3.附合性,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投保人只有
对条款同意才能签订保险合同。 4.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
7、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义务: 1.缴付保费义务。分期支付的,首付后超过60日未
按揭的,保险人可终止合同或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和同时,就标的重要事项如实告
知。 3.防灾减损义务。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期内,标的危险增加
合同标的交付。
4、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承保人,依法成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 同,收取保费并于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要保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义务 的自然人或法人。
3.被保险人。在其财产或人身保险中是保险事故发 生时受损失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 是投保人自己或第三方。
约定条款,常见的有行业条款for海上保险合 同、保证条款as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特定担保、附加条款for补充或变更合同内 容。
6、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变更: 1.合同主体变更。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
保险人变更,而标的未变更。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 的变更需保险人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益人变 更不需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需书面通 知保险人。主体变更一般不涉及保险人,但人寿保 险的保险人依法撤销或破产时,需将人保合同及准 备金转移给有资质的保险公司。 2.合同内容变更。条款变更,双方协商决定,书面 说明。
商法课件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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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财产保险:
(1) 合法利益 (2) 经济利益
(3) 可以确定 时间界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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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1. 新法第31条规定:具有法定关系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同意原则 时间000年1月,卢先生因心脏病治 疗无效死亡,其父亲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 份保单。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 核实卢先生的死亡原因时,发现卢先生2岁时 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于1988年住院 治疗。对于这些情况,卢先生在投保时,针对 保险公司的提问均作了“否定”的答复。 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卢先生投保时,没 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遂根据《保险法》规定, 作出拒赔的决定。双方经协商未果,卢先生的 父亲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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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要件,人身 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 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新法第12条)
人身保险中,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新法第31条)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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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 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 事活动。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 己应尽的义务。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关系或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2、原因:?一般民事活动基本原则___诚实 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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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选择题: 1、ABCD 2、D 3、ABD 4、ABCD 5、A 6、D 7、ABCD 8、D 9、A
简答题 2、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区别: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一是,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 间负有义务,保证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它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 契约的一种从契约。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二是,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 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发笑行自已应尽的义务, 除非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量种最大诚信合同。
D.射悻合同 3、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4、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 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5、王某为他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辆保险,假设甲保险公司将该保险业务分保给乙保 险公司,如果王某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完全报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只能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B.王某只能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只能按照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它们承担按份责任 6、王某就他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保险价值为 20 万元,不久 王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后来汽车被撞,完全报废,王某请求 甲、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重复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B.甲、乙保险公司各应向王某支付 15 万元的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 15 万元赔偿金,乙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 5 万元赔偿金 D.甲、乙保险公司各向王某支付 10 万元的赔偿金 7、依据保险法,选项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比较,哪些正确( ) A.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B.保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C.保险代理人站在保险人一方进行活动,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一方进行活动 D.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均来自保险人 8、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A.投保人
3、简述最在诚信原则的期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的重要事项如 实告诉保险人。告知的一个重要问题作形式。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告知 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者因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 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 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 已经放弃的权利。
习题作业
一、选择题 1、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实践性合同
二、简答题: 1、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 3、简述最在诚信原则的期内容? 4、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的涵义? 5、简述重复保险分反摊原则的主要内容? 6、简述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 7、简述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
三、论述题 1、试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基本范畴? 2、试述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3、试述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保险人 9、依据《保险法》,选项关于告知义务的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A.告知虽然是投保人的一项先合同义务,但投保人并不是主动的尽告知义务 B.投保人不尽告知义务的后果是合同无效 C.投保人不尽告知义务的,若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费应予退还 D.投保人不尽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2、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适法性。保险利益必须具备适法性,即得到法律认可,受 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保险利益,不法利益和盗窃所得等不能构成保险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 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二是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利益,即可以用货
币计算仨价的利益。三是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首先,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 式仨价的;其次,这一利益是指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包托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