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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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司法

1.税收行政司法制度的概念及作用

税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税收行政司法制度,一方面,它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的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进行制度架构的初衷。当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相关权益时,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税收行政司法程序旨在给纳税人救济的机会,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矫正。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尤其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甚至合理性的审查,达到有力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行为的目的,并且遏制税收行政权自身具有的膨胀性,实现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理分权和配合。

2.税收行政司法制度的特点

税收领域中的司法审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税收行政行为运行的实践

过程中,有时严格区分具体税收行政行为和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的界限是很困难的;另外,从税收行政救济制度的规定来看,已将抽象行章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法行审查。”从这一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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