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措施】加计抵减政策详细解读培训辅导课件模板(2019年最新版,包含大量案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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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简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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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会
2019.3.29 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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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四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2月28日签订货 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 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 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 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政策内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 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 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暂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 项税额:
➢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培训(ppt)20191126

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培训(ppt)20191126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PART 2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
PART 2
PART
• 具体范围
2 •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 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
PART 2
PART 2
PART 3
销售比重界定
PART 3
PART 3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提 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 示 后年度是否适用,应根据上一
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PART 4
加计抵减计提
PART 4
PART 4
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培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PART 1
加计抵减政策
PART 1
•加计抵减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推出的减税政策之一
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 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PART 1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 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培训
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培训
目录
01
加计抵减政策
02
03
哪些纳税人享受 销售额比重界定
04 03
加计抵减计提
前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 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又 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比例提升至15。减税政策持续加码,为我国服务业发展增添动 力。

2019年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培训辅导课件(包括纳税案例操作实务)

2019年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培训辅导课件(包括纳税案例操作实务)

2019.04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国家税务局总局XX市税务局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有以下5项内容:0102030405主要内容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课件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课件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 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 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 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不包 含旅客运输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3月15日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今年下决心要进 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把增值税和单位社保缴费率降下来,减税降费红利近两万亿元,4 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
3月21日 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不动产抵扣政策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的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 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1.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 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的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0号中有明确规定。

2019年最新加计抵减政策专题学习讲解培训PPT课件(精品税务知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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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 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进项税额转出调减加计抵减额 ◆ 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 准确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 的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减。 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加计抵减政策(抵减方法)
第一步: 计算( 抵减前的 )应纳税额 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 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0: 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0:
加计抵减政策讲解
2019年7月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 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 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 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 × 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 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 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 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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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三: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 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05 加计抵减
五、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 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五、加计抵减标准
(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标准: 1、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 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四、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注意点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 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 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注意点二:旅客运输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 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开具红 字发票、未开发票补开发票情形,需要使用原17%、11%或者16%、10%税率开 具的,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对税率进行手工选择。需要说明的是,4月1日后登记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
02 调整农产品抵扣率
四、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的条件: (一)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 业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 (二)客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应在2019.4.1及以 后。 (三)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客票必须是已注明旅客身份信 息的票证,纳税人手写无效。
二、调整农产品抵扣率

2019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授课人:刘宏)

2019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授课人:刘宏)

2019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主要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五项政策一、税率、扣除率、退税率调整(税率降低)税率降低39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扣除率降低39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退税率降低39号公告第三条: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39号公告第四条: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答: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6%、10%);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一律适用新税率(13%、9%)。

如何确定一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专场).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专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
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 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说明:
土地使用权
6% 6% 10% 9%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 销售不动产 所有权 用权、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建筑物 10% 9%
构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
PwC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税率的适用
注意: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确定适用税率
主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
5
其中: 即征即 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
6 7
——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 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深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

深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 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 方法的销售额?
•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 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 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期限
•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
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 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可计提但未计提

•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 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
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
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 加计抵减:
•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 部结转下期抵减;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 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 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2019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

2019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
13
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
39号公告第五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 (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
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15
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 14号公告: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 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 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
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6
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
39号公告第六条: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 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
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
14号公告: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
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100%
条例第19条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细则第38条 36号文件第45条
6
一、税率下降政策规定 14号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 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 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 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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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 纳 税 人 兼 有 货 物 销 售 和 咨 询 培 训 两 项 业 务 , 2018 年 4 月 2019 年 3 月 年 咨 询 培 训 业 务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50%,2019年4-12月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2019年该纳税 人咨询培训业务销售额3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0%。则该 纳 税 人 2019 年 可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抵 减 增 值 税 10 万 元 , 但 2020年不能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一)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 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为合计数
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不是单指某 一项服务销售额或两项服务销售额。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是以四项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6月提供 的四项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 加计抵减条件,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同 时其从4-6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做加计抵减计算,但 加计抵减额不是抵减4-6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是并入 7月份的加计抵减中。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四)按年适用加计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 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 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 的概念。
即:2019年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能否继续享受该政 策,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的销售额确定,如符合规定,应再次办理相 关手续。
2.系统对纳税人是 否可以填写声明进 行初步判断
3.纳税人选择适用政 策年度,系统自动计 算适用政策有效期。
4.纳税人选择所属
行业。
5.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 关信息(包括四项服务销售 额、全部销售额、销售额占 比等)。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 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一并参与计算。
案 例 1.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2.某2019年1月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 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 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部分 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
自主判断
自主申报
自主享受
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二、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
01 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五点注意
税人不适用
四项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号)执行
02
销售额占比超过50%,是指四项服 务取得的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50%
03
可抵减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 五点注意
• 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合计数 • 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 按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允许纳税人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4 月 1 日 前 成 立 的 纳 税 人 , 以 2018
2019年4月1日前成立
年 4 月 至 2019 年 3 月 之 间 四 项 服 务 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
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
的销售额计算。
由于成立当期暂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售额,无法直接以 ① 销售额判断,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9年4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执行到期处理
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五)允许纳税人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 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 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 期间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 月 的 销 售 额 比 重 是 否 超 过 50% 判 断 , 如 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 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2019年4月1日后成立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深化增值税改革 加计抵减政策详解
XX市税务局纳税政策服务中心 2019年5月11 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
目录/Contents
第一部分 适用主体与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 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部分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与抵减方法 第四部分 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
加计抵减政策
第一部分 适用主体与注意事项

声明主要内容
(1)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 (2)自行判断勾选所属行 业 (3)判断使用加计抵减政 策的销售计算区间及相对应 的销售额和占比
若纳税人兼营四项服务,应按 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 业务进行勾选
二、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
提交声明的基本流程
1.系统提示纳税人, 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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