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整理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0315笔记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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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简答]世界各国国家元首行使的职权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基本职权有下列八项:(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
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1.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
[多选]我国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的规定:一为政治条件,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二为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为年龄条件,要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任期
[单选]1954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单选]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主席,曾庆红为国家副主席。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3.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多选、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多选]对内方面职权:(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
[多选]对外方面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单选]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废除,再由国家主席予以批准或废除。
第八章当代中国中央行政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单选]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多选]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单选]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第二节国务院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职权
[多选、简答]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2)提案权;(3)领导权;(4)监督权;(5)人事权;(6)决定紧急状态权;(7)其他权力。
[多选]国务院的领导权表现在:(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行政区划领域。(5)外事领域。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多选]国务院的职能具体表现为:(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2)加强市场监管。(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多选]政府正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节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
1.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多选]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遵循以下四个主要原则:需要原则、统一原则、精简原则和效能原则。
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单选]1993年的机构改革,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1.国务院组成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第四节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简答]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多选]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3)通报国内外形势。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多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
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2.推进依法行政;
3.推进政务公开制度;
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5.加强行政监督。
第九章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单选]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中央政府统率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垂直领导。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2)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
2.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
3.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
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保障权。(3)其他职权。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论述]省级政府作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府,当前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加强法规制定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2)实行有进有退,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4)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5)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简答]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城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和领导体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设置
[多选]依据人口、面积、工农业总产值及预算内财政收入等指标,将县一级政府分为四大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县;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居中的县;经济贫困、人口较少的县。
3.乡级政府机构设置
[多选]自1993年以来,我国确定了有关地方政府的分类办法,依据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土地面积等指标,可将乡镇分为三类:经济发达、规模大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大小居中的乡镇;经济不发达、规模小的乡镇。
4.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多选]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简答]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2.会议制度[简答]政府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1)政府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通常是本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