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常见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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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常见侵权案例
购买烟花爆竹
记得索要票据
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唐某向金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了礼花,点燃礼花后发生横向爆炸,双手被炸伤。同年6月,唐某以侵害健康权和身体权为由,将销售礼花的金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及生产礼花的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和永兴花炮厂告上法庭。经沙坪坝区法院调解,被告向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多元。
家住沙坪坝区的阳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也在当晚被烟花炸伤双手和脸部,评定为7级伤残,生产和销售该烟花的也是唐某案中的两被告。法院审理认为,花炮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烟花爆竹系质量合格的产品,烟花燃放过程对阳某造成损害事实本身说明烟花质量存在问题,应对阳某的损害后果负责;阳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原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花炮厂赔偿阳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多元。
法官点评:一定要到专卖店购买烟花并索要票据。
精神受到损害
应当举证证明
2010年1月,李玲(化名)在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拔火罐服务时,工作人员不慎将洒落在李玲身上的酒精引燃,致使其全身多处被烧伤。在扑灭火焰的过程中,李玲又被碎玻璃划伤。后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酒精火焰烧伤6%,左腰部软组织切割伤。李玲表示,她是一名模特,平时要负责模特培训,烧伤之前和一个剧组签了协议要出演一个角色,受伤之后不但无法出演该角色,还会对以后的模特生涯产生影响。协商赔偿未果,李玲将休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对其合理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但对精神损失费未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李玲身体受到伤害,但是并未造成伤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
浴室设施规范
客人摔伤担责
2008年2月29日,陈某入住渝北区某酒店,在浴室洗澡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右坐骨神经损伤,构成9级伤残。在协商赔偿无果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店在浴室防滑设施方面达到同类从业者应当达到的要求;陈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浴室湿滑的可能性很大,但他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点评:不少消费者误认为,只要在消费场所受到损害,就应全部由经营者担责。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病急了乱投医
容易吃哑巴亏
开县吴女士长期受鼻炎困扰,2009年11月,在看了一则电视广告后,到沙坪坝区某药房购买了8瓶广告上宣传的喷剂。使用之后,其鼻炎非但没有好转,还有加重趋势,到医院检查之后发现自己患上了胆囊炎。吴女士认为,这与使用该药品有关,便将销售者邓某和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购买的药物只是一种保健品,并不具有彻底治疗鼻炎的功效;吴女士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本人在邓某处购买了该种药品,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在宣传该药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吴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药的行为系因为看了电视广告而引起,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此类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因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与受害后果的必然联系,从而处于不利位置。
误工损失多少
需要相应证据
2009年5月28日,会计师孙某到重庆进行审计工作,入住某酒店。当晚在酒店房间洗澡时,突然浴缸上方落下3块砖、吊灯、排气扇,将孙某砸倒在地。经医院诊治,孙某左腕部舟状骨骨折。由于酒店方面一直不和孙某协商,2010年5月孙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多元。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孙某要求在计算误工费时应把其因休病假而被公司扣掉的绩效奖金计入,误工费应为7万多元。酒店方面不同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绩效奖金是否被扣发以及扣发多少,因此对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以获得法院支持。
超市存在隐患
顾客摔伤要赔
2009年12月4日,家住在江北区的退休工人蒋女士在观音桥某超市购物结算后,推着购物车乘电扶梯离开。在到达电扶梯出口处,因电扶梯比出口处地面低,购物车不能正常推动,致蒋女士跌倒。经医院确诊,左腕关节大多角撕脱骨折。双方协商无果,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提供的购物车无法正常推动和电扶梯存在安全隐患,与蒋女士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遂依法判决超市赔偿蒋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万多元。
法官点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的推车和电扶梯存在安全隐患,且超市未能及时消除,致蒋女士人身损害,应予以赔偿。
踩到垃圾摔伤双方都有过错
2010年5月14日,赵女士到某农副市场买菜,不留神踩着地上一个莴笋头,当即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头颈部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赵女士要求对农副市场负有管理责任的某物业公司赔偿,遭到拒绝,遂告上法庭。赵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对市场管理不善,致使其踩到莴笋头后摔倒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则称,市场内并无垃圾,是原告不小心摔倒,与被告方无关。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市场地面上无垃圾,因此未尽到应有安全保障义务;赵女士在明知地面上有垃圾的情况下,疏忽大意踩到莴笋头摔倒,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费用1107元。
法官点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