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事件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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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害事件调查处理程序
为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减轻后续事件的发生,减少药品安全事件的不良影响,做好药害事件的预防工作,特制定药害事件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接到药害事件报告后,院领导小组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督导组尽快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 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3. 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
4.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5. 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
6. 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药害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三)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小时一次向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药害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四)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
(五)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发布药害事件动态,公正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七)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各级有关单位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他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二条后期处置
(一)药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须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报告。
(二)药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依照纪律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