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一般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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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5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一般规
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一般
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布置、负荷容量及性质等综合考虑确定。
2、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可靠和保证电压质量;
(2)系统接线简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操作安全、检修方便;
(4)节省有色金属消耗、减少电能损耗。
3、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超过三级。
4、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性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
5、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在下列情况下宜设联络线;
(1)为节日、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
(2)有较大容量的季节性负荷。
(3)周期性用电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等。
(4)由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6、由公用电网引入建筑物内的电源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如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人建筑物内的专用电源线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
由放射式线路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采用不带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隔离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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