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以公司治理为视角PPT教学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回收。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 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 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4)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二)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
的强化。
【公司案例3】 JM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风波案
(三)监事会职权的充实。
返回目录
(一)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 规定
(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2、德国:双层结构。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3、法国:混合结构。
单层结构/双层结构
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机构 5、东亚家族模式。
(二)我国原《公司法》所安排的治理制度框 架与内在缺陷
1、以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模型,以二元结构 为特殊形式。
(3)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使用。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改革。
第103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 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 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 十九人。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的引进。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 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返回
(二)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规定
(1)职工董事制度化。
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 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
——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公司法》 的制度缺陷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 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受信义务与
法律责任 四、评述与展望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 《公司法》的制度缺陷
(一)公司治理的立法例与制度模式
1、英美法系:单层结构。
(6)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的确立。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公司权力配置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失衡。
【公司案例1】缙云百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纠纷案
3、非规范性权力与规范性权力的彼此冲突。
【公司案例2】 HWGF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定程序罢免董事案
4、内部人控制十分普遍。
5、股权监督权的不足与职工参与权的残缺。
返回目录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 度的完善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长权力强势的弱化。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长权力由原《公司法》第114条法定而改为由公 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 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回收。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 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 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4)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二)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
的强化。
【公司案例3】 JM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风波案
(三)监事会职权的充实。
返回目录
(一)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 规定
(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2、德国:双层结构。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3、法国:混合结构。
单层结构/双层结构
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机构 5、东亚家族模式。
(二)我国原《公司法》所安排的治理制度框 架与内在缺陷
1、以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模型,以二元结构 为特殊形式。
(3)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使用。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改革。
第103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 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 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 十九人。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的引进。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 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返回
(二)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规定
(1)职工董事制度化。
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 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
——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公司法》 的制度缺陷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 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受信义务与
法律责任 四、评述与展望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 《公司法》的制度缺陷
(一)公司治理的立法例与制度模式
1、英美法系:单层结构。
(6)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的确立。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公司权力配置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失衡。
【公司案例1】缙云百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纠纷案
3、非规范性权力与规范性权力的彼此冲突。
【公司案例2】 HWGF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定程序罢免董事案
4、内部人控制十分普遍。
5、股权监督权的不足与职工参与权的残缺。
返回目录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 度的完善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长权力强势的弱化。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长权力由原《公司法》第114条法定而改为由公 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 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