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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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县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奖励、扶助、优惠、优先、制约“六位一体”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县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全县累计少生人口30万,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县当前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强烈、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推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少生、优生等先进生育文化的建设与传播;有利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符合中央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符合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是在人口计生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为准绳,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政策、措施、方法和途径,努力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2、合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3、部门协作、共同参与。
(三)工作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奖励、优惠、优先、扶持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达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目标,实现我县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象的条件
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永嘉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范围
1、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保期15年,使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县财政负担50%,个人负担50%(只参保一人的县财政负担70%,个人负担30%)。有条件的村其个人负担部分可以由村集体负担,对个别极度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如低保对象)可以免其个人负担部分。
2、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储备金制度
对男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女年龄在41周岁至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由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储备金,在其个人帐户上按实际年龄每人每月拨入养老储备金50元,直至拨到59周岁,养老储备金可在其达到55周岁后开始领取。
3、对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指标的家庭给予奖励
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签订《放弃生育二孩指标合同》后,予以奖励,分十年每年奖励500元。
4、对农村结扎二女户家庭开展慰问
对农村结扎二女户家庭,在其父母结扎时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5、兑现女儿户基金会养老保险金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女儿户养老保险家庭的父母,在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给予领取养老金,因利率差异造成的不足部分,适当予以补偿。具体领取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发文确定。
6、认真落实好现有优惠政策
(1)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无子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独男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50元,直至亡故为止。
(2)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亡故或残疾不再生育的、父母亡故或残疾、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经本人申请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补助。(3)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与低保户同样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督促落实;优先安排农村扶贫救济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农村宅基地,独生子女按双子女计算,由各乡镇督促落实;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优先安排贷款。
(4)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学加分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结扎家庭,其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学,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初中升高中(包括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给予总分加分5分。
(5)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招工优惠政策。参加在本县范围内组织的就业考试时,独生子女(包括城镇居民户籍的)照顾试卷(包括面试)总分的3%,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结扎家庭女儿照顾试卷(包括面试)总分的2%。
(6)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诊就医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的《农村独生子女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时,享受“一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视检查减半收费;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就诊时,可享受“两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和生殖健康、性健康咨询服务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B 超检查减半收费。
(7)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学优秀子女奖励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高考成绩分数列全县文、理科前10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3000—10000元。
(8)继续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乡镇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每年奖励200元。城镇职工由所在单位每年发放独生子女费,直至其子女年满14周岁。
(三)对部分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实施救助
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无业或失业城镇户籍计划生育家庭,每年发放慰问金,直至脱贫或再就业。
(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有关政策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