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航空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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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政策法规现状研究
发布时间:2011-10-31 11:55:31/新闻类别:/点击次数:310次/评论次数:0
(未完成稿)
杨笑侬
通用航空对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改善区域经济平衡、参与社会抢险救灾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中国由于法规的不完善执法环节存在的巨大问题,造成通用航空发展严重滞后,已经成了中国最为落后的一个行业。
中国唯一规模小于美国1%的行业;
其中私人飞机是只有美国万分之一规模的行业;
合理交通运输体系中唯一几乎完全缺失的行业;
唯一从生产要素、日常生产活动凡事都需要审批的行业;
唯一由军队进行日常活动审批的行业;
一.前言
我写这份白皮书,旨在分析中国通用航空的政策法规。一方面让业界和公民了解法律,了解其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发挥公的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帮助党和政府完善法规。
我的观点只代表我本人和公司的观点,不代表任何其他机构和局方意见。但我对我罗列出来事实负责,包括我介绍的国外空管理现状。
我列出的国外航空管理现状,反映了现代大部分国家的管理现状。除了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外,还包括巴西、菲律宾、非洲家等第三世界国家。我可以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法制环境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被人视为意味着中国“跑批文”现象的终结,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向场调节、自律和事后监管转变。
而通用航空业则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全批文行业,成为自成立公司、买飞机到每一次飞行都需要批文的行业,中国计划经济制的“活化石”。
通用航空业一方面参考美国FAA引进了CCAR-91部、CCAR-145部、CCAR-61部适航、维修、飞行员管理体系等成熟航空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资格认证体系,又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国有情况下的一系列基于政府审批的规章制度,使得用航空领域成为既有美国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又有最多的行业审批制度的行业。
具体表现在:
成立公司需要审批;
购买飞机需要审批;
建立飞机起降场地需要审批;
培训人员需要审批;
每天的飞行都需要审批;
……
在这些审批中,只有一小部分列入了国务院行政审批目录,大部分属于不合法的行政审批项目。即使列入了行政审批项目的也有很多存在不合理性。
更严重的是,在这样一个几乎凡事都需要管理部门审批的行业中,管理部门的人员对于行业的了解却非常贫乏。这导致行雪上加霜,除了少数几个海上石油服务、飞行培训等业务单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以外,全行业都在艰难的度日。
政府部门的人甚至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都普遍存在观念的误区,几个主要的通用航空问题,这些人员的看法仍然与国
主流看法严重相左。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个典型的错误是,把资格认证和行政许可混为一谈。例如民航有飞行员驾驶培训学校的认证,但并有法规规定学员必须要到认证过的学校学习,只需要认证过的教员带飞。所以,学员完全可以用自己的飞机或朋友的飞机请教员带飞后申请飞行执照。
三.购买飞机
我国当前状况:国家的基本政策是鼓励发展通用航空,然而如果你想购买飞机,却必须经过中国民航总局的审批。
发达国家状况:无限制
涉嫌触犯法律:行政许可法。未设定和公布办事程序、条件、依据、格式样本等;未列入国务院行政审批目录;未能在规时间批复。
不合理性:公民有权支配其合法所得;
建议:取消;至少修改为50座以下取消,50座以下制订相应程序,列入国务院行政许可目录;
四.注册飞机
我国当前状况:公民拥有航空器,除证明是共和国公民和拥有产权以外,还须提交“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通常是购批文、“主体资格”、适航性证明等。
发达国家状况:主要证明只需要“证明是公民和拥有产权”,并缴纳费用
法规本身问题:附加不合法的行政审批
涉嫌触犯法律:行政许可法,所谓“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不明确。
不合理性:根源在于登记部门仍认为买飞机需要某种资格;其次在于对什么是航空器没有定义,自制飞机无法登记;而如民航不允许登记,应该说明民航无权监管他们,然而事实上民航又管理他们不允许他们飞。
建议:取消所谓购买和运行飞机的主体资格,取消购机批准;除非民航确认无需对其监管或产权不合法,否则应该准许公航空器登记请求;
五.适航审定
由于涉及到飞行安全,适航有个非常严密的体系。适航是我国最早引进美国航空规章的领域,总体来说科学性较强。
由于航空的神秘性和专业性,外界非专业人员一般不敢介入适航领域,适航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少了解其他法规,加之较少航人员了解通用航空规章,往往从严按照运输航空掌握,导致一些问题。
主要反映在:
最大的问题在于:管理和审定全部由局方人员完成,而且全国分区而制,往往用忙不过来推脱没有利益的事;没有社会独的审定检查机构;
和国籍登记一样,适航审定往往有非规章要求的其他非法定要求,例如要求有主体资格、要求飞机交友航空公司托管;几乎所有零部件、飞机都需要审定,遍布全世界。实际上根本无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且即使由于方原因不能完成也不允许豁免、不允许社会收费机构完成;
审定常常需要用户支付法定以外的差旅费、加班费,否则拖延。
建议:适航部门应该将审查交由经认可的社会独立机构审查;并且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不得限定;
消除适航规章中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之说,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航空器适航应该只管航空器本身,不牵涉其他事宜;
明确由于局方无法在受理期限内完成审查可以豁免;
对部分项目由审查制度改为采取认可制度,尤其针对通用航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像这样1987年制定的,明显带着计划经济甚至文革遗风的条款,出现在适航管理规章中。这里先不说航空工业部已经不在了,又出现了数个审批。我个人由于兴趣研制航空器,为什么需要先经过国家批准?TC和生产许可证申请应该仅限于需根据TC取适航证的情况。
通用航空的航材标准也应该与运输航空有所不同,尤其是自用类通用航空器。
有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是,民航有权制定航材适航标准,但无权要求自用类航空器使用该标准的航空材料,除非其目的是为取得认可面向市场销售。这是国外航空发达国家的惯例。正因如此,美国才会产生鲁坦那样的创造不着陆环球飞行和私人天世界纪录的人。
将检查标准与行政审批混为一谈,是适航管理法规问题的主要错误。
六.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一个基本的概念是,如果一个公民拥有相应飞行执照,且航空器拥有三证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就具有了实施私用飞行的权利这是几乎所有主流国家的做法,其他类似行业例如汽车行业等也是这么管理的。
公民有权利在自己的领土上依法运行航空器,无需任何特殊资格。非经营性需要所谓主体资格登记才能运行是个错误。因航空器、飞行员执照都已经登记。
而且,该登记管理办法有个逻辑错误。其要求提交该办法中提到的所有材料,包括飞机证件、飞行员执照、基地机场等多内容。实际上是假定公民购买飞机必须聘请飞行员等等,这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
CCAR-91部已经明确规定了运行私有小型航空器的条件,该登记办法设置附加条件,是不合法的。
建议:取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按照CCAR-91部管理。
七.成立通用航空公司
民航总局在CCAR-91部规定了申请非运输商业营运人的条件。法理上来说,任何法人都有资格申请案规章审定,经过审之后履行一定的工商税务手续之后就有权运营商业性服务。
但民航还有一个典型计划经济色彩的“筹建通用航空公司审批”,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筹建通用航空公司。并且为筹建设定了册资金、运营类别、飞机数量、人机比例等不科学的条件。更有意思的是,这个行政许可没有列入国务院行政审批目录,格来说是非法的。
那么如果我的公司拥有一架自用飞机,是否有权申请CCAR-91部审定?审定之后是否有权提供商业服务?
建议:取消《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按照CCAR-91部执行。
八.机场或起降场所管理
如果你要建设一个飞机或直升机起降场地,地方政府同意没用,空军和民航会要求你经过他们审查或审批。更多的直升机飞机起降场明显既有利于发展经济,又利于抢险救灾、国防~~~但由于这一莫须有的要求,无法建设。
而这一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谁规定了飞机或直升机必须在机场起降?
没有人。如果有的话,只有文革和之前,当全国飞机都属于空军的时候,空军有这样的内部规定。
在当前,懂得航空知识的人,都知道直升机可以在各种各样的环境下起降;水上飞机可以在开阔水面起降;大多数通用航飞机也可以在草地或者开阔地起降。
所以,在国外,机场有很多种表述方式,“airdrome;airfield;airport”等等。其基本意思只是表示一个起降场地。当然3C,4D等各种级别的机场需要审定,但你大可以在你牧场竖起一块牌子,叫什么什么AIRPORT, 尽管看来看去只是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