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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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

【颁布单位】宁波市财政局

【文 号】甬财政农﹝2005﹞944号

【发文日期】2005-12-29

【实施时间】2005-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价格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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