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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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项目强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2%奖励单位。
(三)以上奖励的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二、三产
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
(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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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2个。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定
1、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核准手续、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外资按
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
2、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项目备案证(核准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奖励兑现
财
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
项目引荐人为两人以上的,需明确其中一名项目引荐人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奖励的申报和支领,并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报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经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委托代理人支领奖金,
奖金由项目引荐人自行分配。
(二)每年3月份之前兑现上年度的奖励,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表彰。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一)引进、争取资金和争取到物资支持的,奖励资金由受益
返还的资金。
(五)本办法的奖励系指一次性奖励。
(六)本办法由XX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