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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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操作规范
(试行)
总则
第一条按照海关总署保税监管指导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海关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深圳关区内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企业按规定办理主管海关变更手续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简称的主管海关指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内勤海关或综合型海关。
第四条企业办理变更主管海关的搬迁总流程:
迁入地海关先同意迁入——迁出地海关办理企业档案迁出——迁入地海关办理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迁出地海关办结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注销企业编码
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涉及迁出地主管海关和迁入地主管海关,双方应主动加强联系配合,确保海关对企业的严密监管。
以企业档案资料交接为时间界限,迁出地主管海关在企业档案资料移交前为企业的主管海关,迁入地主管海关在签收后为企业新的主管海关。
企业的主管海关对企业监管负有主要责任,应主动加强与对方海关及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地主管海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签发《深圳海关加工贸易搬迁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搬迁联系单》,附表1);
(二)在收到企业档案资料后根据档案资料查询企业的减免税设备、不作价设备、有无保税料件尚未出口等情况,并相应做出处理;
(三)在收到企业档案资料后负责督促企业前来办理备案手续,有需要结转料件或不作价设备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办理新的手册;并协助企业回迁出地主管海关办理遗留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迁出地主管海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查询搬迁企业的减免税业务、不作价设备手册、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执行情况,对于能够及时办结的予以办结;
(二)负责填写《搬迁联系单》,对于无法办结的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配合的业务,以及其它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加强监管的信息填入《搬迁联系单》;
(三)企业档案迁出后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配合的主动加强与迁入地主管海关的联系,做好跟踪工作。
第七条迁入、迁出地主管海关对于联系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上报上级职能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拖延。
第八条深圳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作为加工贸易业务监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岗位职责
迁入地主管海关迁入审批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企业向迁入地海关备案申请迁入,审批作业岗位及流程设置为: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出单。
第十条接单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经营单位和经办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迁入企业是否属本处(关)管辖范围;
(二)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七条审核单证是否齐全;
(三)在《审核作业表》(附表2)上批注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分派给审核岗位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单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二)审核经营企业在新地址开展加工贸易是否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三)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
(四)拟同意迁入的,填写《搬迁联系单》。
(五)对风险提示或发现异常情况的,按照风险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科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搬迁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及审核岗位意见,并在《审核作业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移交办公室。
(二)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出单岗位职责如下:
(一)将有关资料制作“关封”并做好登记。;
(二)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回执,将“关封”交给企业带到迁出地海关。
迁出地主管海关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搬迁业务,迁出地主管海关实行业务主办制。作业岗位及流程设置: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出单、档案、机要。
第十五条接单关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报批单证和经办人是否具备报批资格;
(二)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九条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起草函件或业务联系单告知外勤部门企业申请办理搬迁;
(四)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分派给审核岗位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关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单证是否规范、准确;
(二)经审核无误,在《审核作业表》上签注意见;;
(三)对不作价设备需结转的,打印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清单;
(四)开具《业务联系单》到本单位合同备案、减免税备案、征税、报关等各加贸业务监管科室查询企业是否有未办结业务,并要求相关科室及时办结或反馈相关情况;
(五)审核企业是否有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尚未核销;
(六)填写《搬迁联系单》,内容包括: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加贸生产合同等是否办结,没有办结的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配合的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迁入地主管海关加强监管的信息。
(七)对风险提示或发现异常情况的,按照风险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科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根据企业单证资料,审核关员的审核意见和《搬迁联系单》;
(二)对关员提出的风险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作相应处理;
(三)经审核无误的,在《审核作业表》上批注意见,并连同有关单证资料报关(处)长审批;
(四)如有补充或不同意见,在《审核作业表》详细列明后,退原审核关员重审。
第十八条出单岗位职责如下:
(一)对于需要延期、注销企业编码的,开具《业务联系单》到报关注册部门;
(二)在《搬迁联系单》和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清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
(三)将《搬迁联系单》、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清单、不作价设备手册等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将企业档案资料交机要部门移交;
(四)凭《回执联》向企业核发有关资料,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十九条档案岗位职责如下:
移交企业档案等资料到本单位机要,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条机要岗位职责如下:
(一)3个工作日内将档案部门移交的资料连同交接签收记录本通过总关文件交换站转迁入地主管海关;
(二)3个工作日后发现迁入地主管海关没有签收或者有其它情况的,主动联系迁入地主管海关机要做好接收或者签收工作。
迁入地主管海关企业备案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