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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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

4.现场笔录 (8)

5.勘验笔录 (13)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7)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

2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填发日期:年月日编号:×××

5

使用说明

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

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现场笔录

共页第1页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记录人:

见证人: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当事人签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现场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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