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商业经营质量、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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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商业经营质量、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完善旅游景区的商业经营工作,使其达到规范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管理规定
(一)各经营单位的经销、代销商品,必须严把质量关,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二)工艺品的质量,要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并要突出旅游景区文化特色。
(三)食品的质量,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定量包装食品,要遵照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货。
(五)餐厅所售菜品,要严格按照行业、单位的质量要求及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制作。
(六)园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我园规定的禁销商品。
(七)各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质量监督员,定期对本单位所销售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条营销管理规定
(一)园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货签对位。
(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唱收唱付。
(三)园内大宗商品的销售,由经营部组织招、投标,统一进货并统一定价;其他商品由各单位自行进货定价。各班组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货和调价。
(四)凡属下列情况的,各经营单位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
1.与外单位签订合资、联营和较大经济项目的合同;
2.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项目的增减;
3.摊点的增减;
4.完善售后服务工作,无特殊情况,必须无条件为游人退换所购买商品,销售人员要做到耐心和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