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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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办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与上一期目录及标准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政府部门中应用普遍。

为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过集中统一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二)进一步明确“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

铝制家具作为新材料家具,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且产业较为成熟,技术标准较为统一,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执行期限调整情况《中央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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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1、电器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柜)(5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3、办公家具:一次性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年内批量采购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4、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第1 页。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目录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摄影、摄像器材 空气调节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计算机配件 UPS 软件
家俱 办公家俱 宿舍家俱
办公消耗用品 办公用纸
物资 救灾物资 防迅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其他物资
专用材料 制装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其他网络设备 医疗设备 计划生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教学、科研仪器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会议系统设备 体育设备 电梯 锅炉 无线电管理设备 节能、节水设备
部门单位 省消防总队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项目 货物类Leabharlann 服务类 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印刷。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服务项目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各类汽车。
B
C C01 C03 C07 C0701 C0702 C0703 C08 C10 C11 C12 C99
工程类
服务类 印刷 软件开发设计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汽车维修 会议接待 物业管理 国际机票 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其他服务
三、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同批预算30万元 单项或同批预算30万元 单项或同批预算5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限额标准
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 软件开发设计、物业管理、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提出变更理由,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工程类相关政策。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400万元(不含)以下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00万元(含)以上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当月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

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网络集成项目、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消防设备、体育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试验及检验检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二)服务类。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限额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标限额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形式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按协议供货相关程序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组织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04. 能环保、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有关政策,体现政府采购的
政策功能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及采购操作流程省级由省财政厅制定,
05. 市(州)级及以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制定。没有制定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CONTENTS
01
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
……
02
采购限额标准
……
03
公开招标限额 标准
……
04
公开招标限额 标准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采购项目ຫໍສະໝຸດ 货物类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服务器 复印机 显示器 多功能一体机
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8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10
$
$
1 BUY 2
实施要求
4、实施要求
01.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
货物类
备注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
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5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1 2 3 4 5

山东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山东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山东省省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选购书目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选购书目注:1、上述项目,仅适用于省内各预算单位,驻省外单位(如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全部实行分散选购。

2、本书目内工程项目,凡采纳定点选购方式的,需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完成;采纳非定点选购方式的,既可以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组织,也可以托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政府选购包括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纳入《集中选购书目》的政府选购项目实行集中选购,驻济省直单位应当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组织;驻济以外的,可托付集中选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二、部门集中选购范畴对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消防装备等,省级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选购,定期归集选购需求,统一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选购活动。

省级各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如将市、县(市、区)同类选购项目统一归集并选购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由市、县(市、区)预算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选购手续。

三、分散选购限额标准《集中选购书目》以外,同一预算选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选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托付选购代理机构组织。

详细选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预算单位如对分散选购项目自行组织的,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选购方式及程序进行。

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自行招标,应当符合《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一预算选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别状况确需采纳非公开招标选购方式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选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详细数额标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执行要求(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

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

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⑤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一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采购
1. 办公设备及耗材
电脑(包括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及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办公桌椅办公用品(如纸张、笔、文件夹等)耗材(如打印墨盒、碳粉等)2. 通讯设备
电话机传真机交换机路由器无线网络设备3. 电气设备
空调冰箱洗衣机电热器电源设备4. 医疗器械及药品
医疗诊断设备手术器械医用耗材药品5. 其他货物
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图书资料消防设备环保设备
二、工程采购
1. 建筑工程
办公楼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住宅楼建设场馆建设2. 装修工程
办公室装修学校装修医院装修其他公共设施装修3. 市政工程
公路修建桥梁建设隧道建设水利设施建设4. 环保工程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空气净化绿化工程5. 其他工程
网络布线工程安防工程照明工程其他特殊工程以上仅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简要内容,具体采购项目和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政府部门的正常运作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印花税票印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传真机
扫描仪
包括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除外,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公安部
警车(指警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指巡逻艇、警卫船艇、消防船、特殊工作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音视频图像装备,出入境设备项下的出入境证件阅读机、口岸边检专用设备(边检验讫章、自助通道设备)、指纹采集仪、公安出入境证件资料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出入境证件、制证材料等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及其说明有备注说明的除外)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yG©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

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政策解读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根据财政部最新政策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目录及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确定并公布。

由于财政部发布了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并对预算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落实财政部要求,财政厅结合四川实际,向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以及社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目录及标准》。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5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②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③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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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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